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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指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达成一个新的执行协议。它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实现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又避免了强制执行产生的冲突,有效化解了官民矛盾。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强制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行政强制法》第42条仅仅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做了简单原则性规定,对于此项制度适用范围、执行协议履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