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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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攀升,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案件频发,“未成年”字眼就像一根弦绷紧着全社会的心。当未成年人知道案件情况有表达能力有辨是非能力时,当未成年人被他人残忍侵害时,当已达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未成年人的言词在案件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以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类型为基础,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出发,着重分析我国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出庭作证程序中和采信方面现存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在立法上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专业取证人才培养、注重未成年人保护等具体措施。分析研究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问题,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作用的发挥以及未成年人身心保护都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权利保护
  引言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和其他类型证据一样对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甚至往往决定着案件的发展方向。在未成年人特殊性的基础上正视此类言词特征,分析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所面临的处境,加强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未成年人言词的收集、采信等具有现实意义,对加强未成年人身心保护,打击犯罪也有重大意义。
  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概述
  (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类型
  言词证据又称为“口头证据”,是以自然人的言词陈述为载体的证据形式,是通过向办案人员口头表达其记忆事实或判断意见所形成的证据。[1]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自然就是陈述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在案件中扮演的不同部分角色又可分为下述三类言词。
  1、未成年证人证言
  当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提供其言词时此类言词便是证人证言。无论证人与案件原被告存在怎样的关系、成年与否,也暂不谈证人相关言词的证明力,在法律层面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都应当作证,只排除两个限制,即不能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2]。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不可以作证,只有年岁实在过小不能表达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辨是非的未成年人才不能作证。未成年人作证并不是稀奇罕见的事情,未成年人中四五周岁的儿童对周围邻居具有辨识能力也能够正确表达,其言词就能够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陕西榆林市陈子贵、张中英诉张海宽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中榆林市中院便采用了四岁女童的言词作为证据证明涉案的动物为邻居家所有。
  2、未成年被害人言词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随着网络的兴起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事件大量涌入民众的视野,一次次揪心的报道一次次铺天盖地的怒火。震惊全网的“汤兰兰案”再次掀起的风波尚未落幕,“深圳父母虐童案”又使未成年人受虐全网讨伐达到巅峰。各种各类的侵害报道不绝于耳,未成年遭受侵害往往来自于熟悉的人,作案地点隐蔽或私密,目击证人更是寥寥,而被侵犯的未成年人经历了整个侵害过程,他们对案件的陈述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然不能排除被害人撒谎的行为,关于陈述的真实性暂不做讨论。
  3、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可知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犯罪的除八种特殊犯罪行为外不予刑事处罚,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供述仅指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的陈述。近些年,网络上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颇高,从侧面也反映出时代变迁,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
  (二)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
  1、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程度高
  在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相较于成年人而言要高很多。绝大部分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没有复杂的利益纠纷更不懂得所谓的耍心机,面对从小接受教育中宣传的道德榜样、正义化身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大部分未成年人很容易放下戒备之心将自己所经历、所知道、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告知。未成年证人更是会乐意自己的证言能够还原事件真相,他们在面对一个与自己相关或知晓部分情节的案件时会产生比成年人更大的热情,他们更期待事件的真相,也更乐意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未成年人言詞易受外界影响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言词都会表现出较高的真实性,但是其言词真实的展示往往要经历各种障碍的干扰。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都处于发展的状态,在认知、辨是非、抗压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对待事情可能也只看到表面的现象,容易被他人利用。其中近亲属的干扰最为明显,当案件涉及到家中亲属时,未成年人很有可能被教唆改变言词。事实上这也是毫无疑问的,古代尚且有“亲亲相隐”制度,现代社会虽说法治为先,但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并不是说剔除就可以完全剔除的,况且人皆有私心,为亲属隐匿人之常情,但在法律层面显然是不可取的,决不能因个人私心将真相掩埋将正义践踏。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是作为被害人陈述言词时,又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案件中大部分案子都是家庭虐待案、性侵案、校园暴力案,在此三类案件中均或多或少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尊严,尤为明显的是性侵类案件。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现象普遍,当他们遭受性侵时第一反应是羞愧和逃避,甚至有些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当家长知道时为维护孩子的名誉和未来的前途,会教导孩子不要声张或是做出虚假陈述,本就难以取证的性侵案件在被害人证言有误导性的情况下就更难侦破。当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进行供述时,家长为让孩子脱罪不惜冒险让做虚假供述或全盘认罪的情形也不少。在这些情况下,未成年人言词往往受影响而做出虚假的陈述,这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言词从收集到被采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过程存在不足
  1、对未成年人取证规定不完备   未成年人言词的收集主要集中于侦查人员工作中,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详细规定了证据收集的完整程序,但是没有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按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不同来区分收集程序,看上去似乎是小题大作,实际上有其实施的必要性。侦查阶段获取言词证据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询问,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过程中可能已经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询问流程,但是针对成年人的询问方式绝对不适用于未成人。仅仅就发问态度这一项就能出现多种不同的反应,未成年人心思单纯、抗压能力弱,侦查人员若是嗓音过大可能都会使未成年人过度紧张。还有询问的环境、询问的人员等都应当与成年人的询问方式相区分,未成年人身心尚处于发展阶段,使其过早接触不符合这个年龄段该涉及的程序不仅易导致言词失真还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
  2、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我国法律规定极少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证人的言词收集,如前文所述当前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并不在少数,主要的性侵案件更是占据很大比重,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已经遭受了难以言明的痛苦,在取证过程中抵触心理强,甚至是完全不愿意去陈述那段回忆。性侵类案件往往隐蔽性程度高,缺少其他目击证人,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基本决定了案件的破立与否,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环节必不可少。工作人员稍有偏差就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二次伤害”,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科学合理的取证方式亟待完善。
  (二)未成年人出庭作证问题难两全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近些年我国司法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做出巨大的改变和努力,证人出庭率逐年上升,但证人出庭并没有被普遍化,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突出。未成年不出庭作证对其心理伤害肯定会大大减少,但潜移默化的形成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的惯例,这对我国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对案件审理和裁决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其证言必定要当庭进行质证,面对庄严肃重又陌生的法庭,面对控辩审三方的连续询问,面对因时间久远而模糊的记忆,孤身坐在证人席上的未成年人是一种怎样的心态,毫无疑问紧张、恐惧、慌乱。况且未成年人身心仍处于发展阶段,面对已经遭受的侵害或亲眼见到过的暴力行为他们内心已是千疮百孔,再次高强度的向众人叙述事件情形,对未成年人而言是残酷的。刑事案件的裁判关乎着生命和自由等重要法益,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也不容忽视,出庭作证与否需要科学合理的机制来实现两全。
  (三)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问题
  言词证据相较于实物证据证明力较弱,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案件中言词证据的补充与加强尤为重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故意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逞一时之勇,他们自尊心极强、好面子、讲义气,兄弟情谊大过天,他们甚至不害怕定罪量刑也不知前方是怎样的惊涛骇浪。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大包大揽,试图隐瞒真相,展现自认为的“舍身义气”。[3]基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心智也未完全成熟的特点,面对完全无辩解承认罪行的情况,稍微进行试探就能够甄别。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基于内心确信夸大侵害等也是如此,只是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采信证据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健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制度
  1、立法上的完善
  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的特殊程序,避免成年人式的收集方式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负担和伤害。应尤其注重询问流程的科学性,询问是工作人员直接感知未成年人状态的最佳方式,也是获得有效信息的最佳方式,讯问过程中的语气、态度、问题难易程度、进展的层次安排等都会对未成年人信息的表达产生影响。此外也应当注重询问的场合,消除未成年人慌乱心理,尽量使其在温馨熟悉的场所中陈述其言词。法律上进行明文规定,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有法可依,同时也可以加强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2、注重未成年人心理问题
  无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历实施或被动的接受侵害事件后,心理都会发生变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一方,但其身心并不成熟,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称谓、面对各种询问,其内心不可能毫无波澜。未成年被害人刚刚遭受了人生巨变,身心备受折磨,任何涉及事件的敏感词汇可能都是他心头的重重一击。未来的人生还有别样的精彩,心理问题必须得到重视。询问的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情绪激动时必须立即停止询问工作;法律规定询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应陪伴在侧,可他们往往只能够洞悉明面上可能侵犯孩子权益的问题,并不能有效缓解孩子因敏感问题而出现的异常心理波动,心理医生或是心理类侦查人员应在询问过程中护航,这不仅有利于询问的顺利开展还可以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加强专业取证人才的培养
  未成年人相关案件中,侦查阶段是办案人员取得未成年人有效言词的重要期间。该阶段未成年人有关案件的记忆最清晰,也是事发后最早的一次正式陈述,尽管他们尚不清楚往后的日子还要多次重復,但可以确信的是他们内心也觉得这是自己向权威人士的第一次陈述。毫无疑问这阶段的取证工作对后续事件清晰明了的发展分析有着重要意义,但若是因为取证人员没有把握好针对未成年人取证的特殊技巧而错失机会,这不仅耗费各种资源严重的还会再次伤害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培养一批专门针对案件中未成年人进行疏导取证的专业人员确有必要。此外还应注重工作人员知识的更新换代,紧跟时代步伐,坚决避免非法暴力取证、诱导性发问等,确保言词有效性。
  (三)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凡涉及到相关刑事案件中,无论其所处的是哪类角色,对其身心发展对未来成长均有不可磨灭的影响。法律和国家能做的就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尽量将伤害降到最低,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在询问前应做好充分准备,避免无效询问导致未成年人多次触碰痛苦记忆;在询问言语态度上也应尽可能的委婉,保证未成年人在情绪平稳时进行陈述;必须坚决贯彻实施法定代表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询问程序。在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时,应确保未成年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针对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可以进行发问预审,在庭审前由相关心理专家对问题先进行审查,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过激反应;可以采用试听传输等科技方式让未成年人作证,避免信息泄露和情绪上的不妥;庭审后也要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应注意隐私保护,避免舆论散播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
  参考文献:
  [1]唐良艳.证据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第4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刘璐. 刑事诉讼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补强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作者简介:
  盛雪春(1995-),女,江西九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民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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