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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从2018年1月2日“国家级”芭蕾舞团——中央芭蕾舞团就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针对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所作判决或裁定发出的《严正声明》看,实现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
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存在着三个主要焦点问题: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前身的改变及表演行为是否获得梁信事实上的许可,该许可是否具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效力;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所签订的1993年协议书的性质;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6月后的演出行为是否侵犯梁信的改编权及表演权。笔者个人认为,该案二审法院对上述三个主要焦点问题的分析细致入理,判决结论准确,几乎无可挑剔(有兴趣的读者可阅读判决原文:(2015)京知终字第11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即便抛开法院判决或裁定本身如何的问题不论,仅从中央芭蕾舞团发表的《严正声明》看,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业已暴露无疑:部分国人欠缺基本的规则和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尚未成为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更未成为人们内心的普遍信仰。
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中,通篇充斥着“枉法判决”“司法腐败”“劣质法官”“渎职法官”“滥竽充数的法官”“扒光了法官的法袍”“裸晒了法官的素养”等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极尽侮辱之能事的恶毒词汇。尤其令人愤慨的是,《严正声明》甚至将一审法官孙敬定性为“劣质法官”!透过这些泼妇骂街式的词汇,中央芭蕾舞团背后的强盗逻辑便清晰地展现在阳光之下:凡是不按其意志作出的判决,即为“枉法判决”,法官即为“劣质法官”“渎职法官”“滥竽充数的法官”,判决背后即充满了“司法腐败”。简单地说,在中央芭蕾舞团心中,“我即是法,法即是我”。然而更值得忧虑的是,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中央芭蕾舞团的此种强盗逻辑,事实上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国人的想法。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普遍准则,反映的是进入社会生活的人们的普遍意志和利益要求,绝不能任由某一个人、某一个集团的搓圆揉扁。法律如果沦落为某一个人、某一个集团的意志和任性,则法律将不成其为法律,司法将不成其为司法,社会必将陷入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中央芭蕾舞团的强盗逻辑如果变为现实,则人人可以制定法律,人人可以根据其制定的法律宣判他人违法犯罪,甚至置他人于死地,社会普遍需要的法律和司法,也必将随时随地被践踏,以至荡然无存。
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体现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最高要求和体现,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是“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已经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意味着自觉遵守法律已经普遍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内心信仰。公平地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的努力,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经得到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文化积淀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实现法治和法治国家最高要求,我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要走。发生在2018年伊始的此次中央芭蕾舞团《严正声明》事件,即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缓慢的过程,不可能一挥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固然重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也必不可少,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有力的尊重、信奉、保障和保养。司法不仅是实现法治和法治国家伟大目标的中坚力量,也是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被随意践踏,人们渴望的正义可能就永远不会到来。尊重、信奉、保障、保养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和尊严,是尊重、信奉、保障、保养司法权威和尊严中的应有之义。社会个人或团体若不尊重、信奉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和尊严,而以自己的个人好恶、利益标准或是以自己对法律的错误或片面的理解替代法律和法官的判决,则将严重打击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如此,整个社会的正义也将变成一种海市蜃楼般的幻想。《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有鉴于此,个人强烈建议,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纠纷案二审法院应根据上述规定,至少对中央芭蕾舞团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以保障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和尊严,进而保障整个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律师虽是案件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但也是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力量。如果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是中央芭蕾舞团聘请的律师所为,则笔者强烈建议司法主管部门应定期加强律师专业素养、职业伦理和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训,防止此类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的恶劣事件再次发生。
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在路上,法治和法治国家伟大目标的实现依旧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树立基本的規则意识,努力将遵守法律培养成自觉的行为习惯,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就像敬畏、信仰我们内心的神灵一样。
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存在着三个主要焦点问题: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前身的改变及表演行为是否获得梁信事实上的许可,该许可是否具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效力;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所签订的1993年协议书的性质;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6月后的演出行为是否侵犯梁信的改编权及表演权。笔者个人认为,该案二审法院对上述三个主要焦点问题的分析细致入理,判决结论准确,几乎无可挑剔(有兴趣的读者可阅读判决原文:(2015)京知终字第11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即便抛开法院判决或裁定本身如何的问题不论,仅从中央芭蕾舞团发表的《严正声明》看,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业已暴露无疑:部分国人欠缺基本的规则和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尚未成为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更未成为人们内心的普遍信仰。
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中,通篇充斥着“枉法判决”“司法腐败”“劣质法官”“渎职法官”“滥竽充数的法官”“扒光了法官的法袍”“裸晒了法官的素养”等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极尽侮辱之能事的恶毒词汇。尤其令人愤慨的是,《严正声明》甚至将一审法官孙敬定性为“劣质法官”!透过这些泼妇骂街式的词汇,中央芭蕾舞团背后的强盗逻辑便清晰地展现在阳光之下:凡是不按其意志作出的判决,即为“枉法判决”,法官即为“劣质法官”“渎职法官”“滥竽充数的法官”,判决背后即充满了“司法腐败”。简单地说,在中央芭蕾舞团心中,“我即是法,法即是我”。然而更值得忧虑的是,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中央芭蕾舞团的此种强盗逻辑,事实上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国人的想法。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普遍准则,反映的是进入社会生活的人们的普遍意志和利益要求,绝不能任由某一个人、某一个集团的搓圆揉扁。法律如果沦落为某一个人、某一个集团的意志和任性,则法律将不成其为法律,司法将不成其为司法,社会必将陷入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中央芭蕾舞团的强盗逻辑如果变为现实,则人人可以制定法律,人人可以根据其制定的法律宣判他人违法犯罪,甚至置他人于死地,社会普遍需要的法律和司法,也必将随时随地被践踏,以至荡然无存。
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体现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最高要求和体现,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是“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已经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意味着自觉遵守法律已经普遍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内心信仰。公平地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的努力,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经得到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文化积淀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实现法治和法治国家最高要求,我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要走。发生在2018年伊始的此次中央芭蕾舞团《严正声明》事件,即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缓慢的过程,不可能一挥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固然重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也必不可少,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有力的尊重、信奉、保障和保养。司法不仅是实现法治和法治国家伟大目标的中坚力量,也是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被随意践踏,人们渴望的正义可能就永远不会到来。尊重、信奉、保障、保养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和尊严,是尊重、信奉、保障、保养司法权威和尊严中的应有之义。社会个人或团体若不尊重、信奉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和尊严,而以自己的个人好恶、利益标准或是以自己对法律的错误或片面的理解替代法律和法官的判决,则将严重打击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如此,整个社会的正义也将变成一种海市蜃楼般的幻想。《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有鉴于此,个人强烈建议,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纠纷案二审法院应根据上述规定,至少对中央芭蕾舞团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以保障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和尊严,进而保障整个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律师虽是案件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但也是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力量。如果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是中央芭蕾舞团聘请的律师所为,则笔者强烈建议司法主管部门应定期加强律师专业素养、职业伦理和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训,防止此类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的恶劣事件再次发生。
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在路上,法治和法治国家伟大目标的实现依旧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树立基本的規则意识,努力将遵守法律培养成自觉的行为习惯,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就像敬畏、信仰我们内心的神灵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