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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既有其独立性,又具有相对性;同时,司法过程也并非完全封闭,而是具有开放性。在此情境下,群众感觉由于其自身的合理性,便成为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司法过程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使得其作为司法裁判依据有了正当性基础并且符合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