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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条例出台的背景下,税基不断拓宽,地方税收也有所增加,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此,本文将针对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浅析土地使用税调整的实际意义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征管对策。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税基
中图分类号:F8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37-01
2007年1 月 1 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利用外资水平意义重大。但是,也应充分意识到,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
1土地新政意义重大,体现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
1.1土地新政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1988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首先,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另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有失公平,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鉴于这些原因,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1.2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调整前的土地税费过低,开发商占多用少,粗放利用、闲置浪费土地现象突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1.3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提高利用外资意义。
条例修改后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被确定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中来。在一些地区,我国对外资的选择已从过去“来者不拒”阶段逐渐走向“精挑细选”阶段,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的意图。在多项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一些只注重短期利益的外资企业将会离开,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将会留下来,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引资质量的提高。
2城镇土地税调整后的征管存在问题
对于纳税人来说,要完全理解和接受新政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短期内完成缴税任务,也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2.1政策调整后,来自外资企业的征管阻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对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的批复中强调,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不设过渡期。目前为了公平税负,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渐减少。从今年实行“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资企业本身而言,还面临着其他如“人民币不断升值”、“石油等物资的物价不断上涨”、“劳务费增加”等严峻的环境。因而,对土地使用税额的调高方面,外资企业不断提出疑问,或者极力要求延期缴纳。
2.2单位税额提高后,土地使用税偷漏税现象增多。
随着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提高,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偷逃税。如在土地面积上做手脚 ,声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在银行作为贷款抵押 , 而复印件上将登记面积缩小;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土地者伙同甲方将登记面积缩小。
3加强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土地税收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税源零星分散,易漏难管,税款入库率低,土地使用税调整后更是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因此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转变治税思想,依托社会综合治税,采取强化源泉控管的办法,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3.1加强新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
做好外企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解释和说明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媒体、税企座谈等多种途径告知相关纳税人,宣传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调整的意义和目的,特别是做好外企办税人员申报缴税提醒工作,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3.2税务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作用。
税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搞好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税源管理,全力推动此项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利用国土资源局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采取“先完税后办证”的办法,委托由国土资源部们抽专人进行集中规范化管理,对办理土地使用证情况及时巡回监督检查。
3.3 开展摸底调查。
为切实弄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基本情况,应组织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核实每个企业的土地面积、坐落位置、产权情况,并与产权管理部门交换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同时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单位进行实地丈量核实,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强化土地使用情况台账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一套全面、详实的土地使用税管征台帐,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3.4完善管理资料。
对申报土地使用税的外资企业报送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严格按政策划分应征与免征面积,逐户进行土地等级鉴定,完善档案资料。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规定的减免,要立即纠正,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赵新贵.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梳理与解读.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7年 第11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
[5]《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责任编辑:邢海兰)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税基
中图分类号:F8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37-01
2007年1 月 1 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利用外资水平意义重大。但是,也应充分意识到,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
1土地新政意义重大,体现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
1.1土地新政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1988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首先,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另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有失公平,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鉴于这些原因,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1.2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调整前的土地税费过低,开发商占多用少,粗放利用、闲置浪费土地现象突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1.3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提高利用外资意义。
条例修改后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被确定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中来。在一些地区,我国对外资的选择已从过去“来者不拒”阶段逐渐走向“精挑细选”阶段,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的意图。在多项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一些只注重短期利益的外资企业将会离开,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将会留下来,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引资质量的提高。
2城镇土地税调整后的征管存在问题
对于纳税人来说,要完全理解和接受新政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短期内完成缴税任务,也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2.1政策调整后,来自外资企业的征管阻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对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的批复中强调,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不设过渡期。目前为了公平税负,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渐减少。从今年实行“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资企业本身而言,还面临着其他如“人民币不断升值”、“石油等物资的物价不断上涨”、“劳务费增加”等严峻的环境。因而,对土地使用税额的调高方面,外资企业不断提出疑问,或者极力要求延期缴纳。
2.2单位税额提高后,土地使用税偷漏税现象增多。
随着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提高,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偷逃税。如在土地面积上做手脚 ,声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在银行作为贷款抵押 , 而复印件上将登记面积缩小;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土地者伙同甲方将登记面积缩小。
3加强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土地税收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税源零星分散,易漏难管,税款入库率低,土地使用税调整后更是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因此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转变治税思想,依托社会综合治税,采取强化源泉控管的办法,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3.1加强新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
做好外企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解释和说明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媒体、税企座谈等多种途径告知相关纳税人,宣传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调整的意义和目的,特别是做好外企办税人员申报缴税提醒工作,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3.2税务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作用。
税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搞好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税源管理,全力推动此项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利用国土资源局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采取“先完税后办证”的办法,委托由国土资源部们抽专人进行集中规范化管理,对办理土地使用证情况及时巡回监督检查。
3.3 开展摸底调查。
为切实弄清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基本情况,应组织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核实每个企业的土地面积、坐落位置、产权情况,并与产权管理部门交换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同时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单位进行实地丈量核实,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强化土地使用情况台账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一套全面、详实的土地使用税管征台帐,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3.4完善管理资料。
对申报土地使用税的外资企业报送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严格按政策划分应征与免征面积,逐户进行土地等级鉴定,完善档案资料。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规定的减免,要立即纠正,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赵新贵.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梳理与解读.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7年 第11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
[5]《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责任编辑:邢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