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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共财政,这是中共中央对“十一”五年计划的要求和目标。就税收理论而言,本文大胆提出:需要将传统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改为协商性、服务性和可调整性。这样,可以使政府在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将收取的税收,大部分用于公共服务,服务于人民,而对一些不合理的收税、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和调整。
2005年9月27日应该是一个载入中国立法史的日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开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贯彻《立法法》关于立法听证制度第一次实践,尽管这只是就一个税种某一个具体税制要素的修订所采取的一个立法举措,但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完善本身,它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立法精神,可以说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税收学说的小小突破,它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建设在向民主立法的道路上迈进。
一、我国传统税收“三性”的概述
在我国出版的所有社会主义税收学和所有的公共财政税收学教材或著作(包括本人在2005年7月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中《国家税收》),都认为社会主义税收有三个特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颁布税法法律和法规等手段来规范、制约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以保证税收分配的实现。国家以公共权力强制所有的纳税人纳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正如列宁所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同时,通过征税,单位和个人缴税的实物或货币变为国家所有,并不再归还交纳者。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对什么,征多少税,它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征税双方都必须遵守。国家对纳税人的征税在确定税种和税率后,在一定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
二、我国传统税收“三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的特点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强制性,使政府主导税收立法,收什么税,收多少,大多是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说了算,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出台,或者是以政府财政部门文件的形式下发。其实只要是政府机构或者授权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无偿性收费,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税收。而我国政府的各部门和许多行政性事业单位,甚至低到乡政府,发个文件就可以收费。强制性特点使其不与纳税人协商,更不说让纳税和交费人同意。目前对纳税人执法的部门有:工商、质检、城管、卫生、环保、劳动等许多部门。实际上,政府各部门的这种带有很强部门强权和谋利动机的执法,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的祸根。
另外,目前各级财政部门不给许多应当由财政预算供养的机构和单位提供全额的经费,有些甚至根本就不提供经费,让它们自收自支,或者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的办法来筹集自己的经费。这就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罚款上,可以说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巧立名目,而它们将这些收费和罚款设置在他们的部门法律和条例中,以依法行政为由,容不得被收费和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半点质疑,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二)税收的无偿性理论导致政府及各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1.部分公共服务与行政公务经费的比较说明政府各部门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本人对部分公共服务与行政公务经费做了如下对比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这些数据代表:
(1)2004年公费坐车、吃喝了一个南水北调工程;
(2)公费出国考察培训费用能建设一个多的西气东输工程;
(3)各地违规挪用财政资金更是常见,今年审计署仅对中央部门进行审计,就查出违规资金达90.6亿,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它相当于十来次飞天梦想的实现,让13亿中国人扬眉吐气10次。
2.两会委员的提案数据也说明政府各部门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瞿世镜在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的提案中指出:我国行政公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高达42%,而公共服务所占比率却仅为25%左右。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公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往往在3%至15%之间,70%以上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服务开支。与公共服务的窘境相比,政府的行政公务开支显得有些“奢华”。瞿世镜委员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公款吃喝、公车消费、通讯话费、公款旅游、公款读书、文山会海、公款送礼等各项支出,大约在1.1万亿元以上,是当年财政增收的近两倍。他说:国库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怎能如此任意挥霍?他建议,“十一五”规划纲要对政府责任的约束应该再“硬气”一点,以压缩过于庞大的行政公务开支,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
传统税收理论的无偿性使政府及各部门和一些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和罚款之后,将大量的税收、收费和罚款,用于行政公务经费。而且,收费和罚款是为了供养机构和供养人,乱收费和乱罚款形成的收入又成了供养机构和人员的资金条件,机构和人员膨胀后,又要更多的收费和罚款。因此,税收的无偿性理论导致收税和收费后不是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而是用来政府各部门自身的供养。
(三)税收的固定性理论导致许多不合理的税收、收费和罚款不能在纳税人的要求下得以修改和调整
赋税过重是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物价局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曾对省内近500家煤炭产销企业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经批准合法的收费共计92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就达40项,属于经营性收费6项,铁路运输杂费等46项,如果加上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实际收费项目在100项以上。在调查的4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中,涉及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有29个,一些已经废止,或者与煤炭产销企业全无瓜葛的项目仍在继续执行。例如某县综合治理办公室收取的“群防群治管理费”,某县林业局收取的森林检疫费和森林建设保护费。征收税费的过程中还呈现出这样一种特征:国有煤矿的各类负担少于乡镇煤矿和集体煤矿,乡镇和集体煤矿少于个体煤矿的局面。在2002年之前煤炭行业处于低谷时期,有关部门乱收费问题有所收敛,随着煤炭行情的回暖,这种迹象又有所抬头。
除此以外,各种形式的摊派也是煤炭企业的沉重负担。摊派的内容五花八门,如调查的某煤矿,全年共计摊派30次。摊派的项目包括开业集资、修路集资款、赞助、六一捐款、会费、活动宣传费等。
现在煤价上涨,获益最大的其实并不是煤矿矿主。如果一吨煤的收益是100元,其中政府部门的税费占到20元,错综复杂的中间环节拿去了60元,真正到矿主口袋里的恐怕只剩20元。
目前许多纳税人对工商管理、年检等收费提出异议,但是,主管部门由于涉及自己部门的利益,不能主动提出自纠;也没有其他政府部门,或者人大提出修改意见。于是对于纳税人反映强烈的许多类似的收费、罚款长期不能改变,甚至在超收奖励的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罚款变本加厉,使纳税人负担很重、苦不堪言。
三、对改进我国传统税收“三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将传统税收学的强制性改为协商性
所谓税收的协商性是指政府有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目前,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而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由于抑制创业、减少就业、收入不公等现象,实际上已经成了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委托政府形成公共权力管理社会,政府用公权向公民收税、收费,收取他们的财产,应当征得公民的同意,任何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都必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应当召开社会听证,公民同意后,才能设置收税、收费和罚款项目。否则都应当被视作是违法的。最近,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了《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的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民意在立法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进民主立法。随着世界各国对立法公正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在行政领域内所广泛采用的听证程序也逐渐为立法机关所采纳。此次税收立法听证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要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进税收民主立法的进程,要求我们在税收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公民的参与。税收立法特别是重大的税收立法都应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要使公民真正地有效地参与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为此,必须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2005年9月27日应该是一个载入中国立法史的日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开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贯彻《立法法》关于立法听证制度第一次实践,尽管这只是就一个税种某一个具体税制要素的修订所采取的一个立法举措,但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完善本身,它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立法精神,可以说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税收学说的小小突破,它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建设在向民主立法的道路上迈进。
一、我国传统税收“三性”的概述
在我国出版的所有社会主义税收学和所有的公共财政税收学教材或著作(包括本人在2005年7月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中《国家税收》),都认为社会主义税收有三个特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颁布税法法律和法规等手段来规范、制约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以保证税收分配的实现。国家以公共权力强制所有的纳税人纳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正如列宁所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同时,通过征税,单位和个人缴税的实物或货币变为国家所有,并不再归还交纳者。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对什么,征多少税,它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征税双方都必须遵守。国家对纳税人的征税在确定税种和税率后,在一定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
二、我国传统税收“三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的特点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强制性,使政府主导税收立法,收什么税,收多少,大多是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说了算,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出台,或者是以政府财政部门文件的形式下发。其实只要是政府机构或者授权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无偿性收费,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税收。而我国政府的各部门和许多行政性事业单位,甚至低到乡政府,发个文件就可以收费。强制性特点使其不与纳税人协商,更不说让纳税和交费人同意。目前对纳税人执法的部门有:工商、质检、城管、卫生、环保、劳动等许多部门。实际上,政府各部门的这种带有很强部门强权和谋利动机的执法,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的祸根。
另外,目前各级财政部门不给许多应当由财政预算供养的机构和单位提供全额的经费,有些甚至根本就不提供经费,让它们自收自支,或者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的办法来筹集自己的经费。这就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罚款上,可以说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巧立名目,而它们将这些收费和罚款设置在他们的部门法律和条例中,以依法行政为由,容不得被收费和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半点质疑,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二)税收的无偿性理论导致政府及各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1.部分公共服务与行政公务经费的比较说明政府各部门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本人对部分公共服务与行政公务经费做了如下对比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这些数据代表:
(1)2004年公费坐车、吃喝了一个南水北调工程;
(2)公费出国考察培训费用能建设一个多的西气东输工程;
(3)各地违规挪用财政资金更是常见,今年审计署仅对中央部门进行审计,就查出违规资金达90.6亿,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它相当于十来次飞天梦想的实现,让13亿中国人扬眉吐气10次。
2.两会委员的提案数据也说明政府各部门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瞿世镜在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的提案中指出:我国行政公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高达42%,而公共服务所占比率却仅为25%左右。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公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往往在3%至15%之间,70%以上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服务开支。与公共服务的窘境相比,政府的行政公务开支显得有些“奢华”。瞿世镜委员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公款吃喝、公车消费、通讯话费、公款旅游、公款读书、文山会海、公款送礼等各项支出,大约在1.1万亿元以上,是当年财政增收的近两倍。他说:国库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怎能如此任意挥霍?他建议,“十一五”规划纲要对政府责任的约束应该再“硬气”一点,以压缩过于庞大的行政公务开支,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
传统税收理论的无偿性使政府及各部门和一些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和罚款之后,将大量的税收、收费和罚款,用于行政公务经费。而且,收费和罚款是为了供养机构和供养人,乱收费和乱罚款形成的收入又成了供养机构和人员的资金条件,机构和人员膨胀后,又要更多的收费和罚款。因此,税收的无偿性理论导致收税和收费后不是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而是用来政府各部门自身的供养。
(三)税收的固定性理论导致许多不合理的税收、收费和罚款不能在纳税人的要求下得以修改和调整
赋税过重是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物价局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曾对省内近500家煤炭产销企业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经批准合法的收费共计92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就达40项,属于经营性收费6项,铁路运输杂费等46项,如果加上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实际收费项目在100项以上。在调查的4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中,涉及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有29个,一些已经废止,或者与煤炭产销企业全无瓜葛的项目仍在继续执行。例如某县综合治理办公室收取的“群防群治管理费”,某县林业局收取的森林检疫费和森林建设保护费。征收税费的过程中还呈现出这样一种特征:国有煤矿的各类负担少于乡镇煤矿和集体煤矿,乡镇和集体煤矿少于个体煤矿的局面。在2002年之前煤炭行业处于低谷时期,有关部门乱收费问题有所收敛,随着煤炭行情的回暖,这种迹象又有所抬头。
除此以外,各种形式的摊派也是煤炭企业的沉重负担。摊派的内容五花八门,如调查的某煤矿,全年共计摊派30次。摊派的项目包括开业集资、修路集资款、赞助、六一捐款、会费、活动宣传费等。
现在煤价上涨,获益最大的其实并不是煤矿矿主。如果一吨煤的收益是100元,其中政府部门的税费占到20元,错综复杂的中间环节拿去了60元,真正到矿主口袋里的恐怕只剩20元。
目前许多纳税人对工商管理、年检等收费提出异议,但是,主管部门由于涉及自己部门的利益,不能主动提出自纠;也没有其他政府部门,或者人大提出修改意见。于是对于纳税人反映强烈的许多类似的收费、罚款长期不能改变,甚至在超收奖励的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罚款变本加厉,使纳税人负担很重、苦不堪言。
三、对改进我国传统税收“三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将传统税收学的强制性改为协商性
所谓税收的协商性是指政府有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目前,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而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由于抑制创业、减少就业、收入不公等现象,实际上已经成了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委托政府形成公共权力管理社会,政府用公权向公民收税、收费,收取他们的财产,应当征得公民的同意,任何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都必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应当召开社会听证,公民同意后,才能设置收税、收费和罚款项目。否则都应当被视作是违法的。最近,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了《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的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民意在立法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进民主立法。随着世界各国对立法公正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在行政领域内所广泛采用的听证程序也逐渐为立法机关所采纳。此次税收立法听证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要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进税收民主立法的进程,要求我们在税收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公民的参与。税收立法特别是重大的税收立法都应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要使公民真正地有效地参与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为此,必须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