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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进入法学和法理学领域所起到的作用更多的应是建构,而非解构;是更好地发扬法律的理性传统,而非颠覆现代法治所赖以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价值论上,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为: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应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在方法论上,后现代主义的视角也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有助于防止法律的垄断和激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