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信件专营的法律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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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快递信件专营的法律条款受到了国外和国内一些快递企业的攻击。虽然声势造得不小,但可惜到目前为止,这些言论都是似是而非,没有什么说服力,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为了澄清这些错误言论所造成的认识混乱,保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对快递信件专营法律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进行详细的理论阐述,以正社会视听。
  
  快递信件不是普遍服务就不应该专营吗?
  
  有一种反专营言论提出:快递信件不属于普遍服务,所以不应该专营。这是没有弄清楚实行专营的目的,把专营与普遍服务混为一谈的错误观点。
  普遍服务并不是实行专营的必要条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有多项,除信件寄递外,还有其他函件如出版物寄递以及包裹寄递、邮政汇票等业务。法律规定只对信件寄递实行专营,其它普遍服务业务并没有专营。可见信件寄递之所以实行专营,主要不在于普遍服务,而是由信件的通信性质所决定。
  信件寄递具有特定收受对象和排他性的特点,其内容对于非特定收受对象有保密的要求,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因此承担信件寄递的首要责任是切实保障用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安全,这是一项政治责任,不适于市场竞争的机制。由国家邮政单独承担实行专营的道理即在于此。
  快递信件是信件寄递业务中速度较快的一个品种,其通信性质与普通信件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速度。不能因为是快递,就可以不保障其通信秘密和通信安全了。因此,快递信件作为信件寄递的一个品种同样实行专营是理所当然的,不涉及是否普遍服务的问题。
  这一点,在政府有关文件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国务院关于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中有一条:“强化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切实保障邮政通信安全”。此条强调了“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可见专营是为了保障通信安全。同时,国家安全部门对此的态度也十分明确,主张所有信件的寄递都应由邮政专营。
  
  民营快递不允许经营信件寄递就无法生存了吗?
  
  还有一种论调为民营快递叫屈,称如确定××克以下的快递信件为专营,则“将使90%的民营快递企业属于非法经营而无法生存”,还说会影响“社会稳定”云云。这是一种极具煽动性的危险言论。
  众所周知,我国在1986年就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称“《邮政法》”),明确规定信件寄递由邮政专营。该法一直到现在都在执行,也就是说,现在民营快递企业经营信件寄递即属于100%非法,而不是将来90%非法的问题。上述言论明目张胆地否定现行《邮政法》的存在,严重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
  至于民营快递的“生存”问题,不能离开法治去空谈。民营经济需要扶植,但民营企业应该依法经营,而不是依靠非法经营去获得“生存”。事实上,正是考虑到了民营快递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准备对现行法律有关信件专营的规定作适当放开,即对快递信件按重量界定专营范围,使民营快递企业可以经营××克以上的快递信件寄递业务,当然这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手续和接受监管。这一修法的设想无疑比现行《邮政法》的规定是放宽了,给民营快递企业提供了一块“合法经营”的空间。
  再进一步分析,“快递”和“信件快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市场上所称的“快递”和“快递企业”均是指物品快递,属于货运范畴。这一点几家跨国快递公司自己也是认账的,而且他们进入我国市场,也是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身份获得准入许可的。国内民营快递也同样,其经营范围是“物品快递”,而非“信件快递”。因此,只要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物品快递”,民营快递企业就有了“生存”的条件,决不会因为不允许非法经营“信件快递”就“无法生存”了。
  
  部门规章可以推翻国家法律的规定吗?
  
  有人为了反对快递信件专营,找到了一个自以为很有力的依据,即1995年由政府某部门发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的规定(“5号令”),其中有国际货代企业可以经营“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的文字。于是他们就以为,非邮政的货运代理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快递信件的寄递。
  但这是十分荒谬的逻辑。
  
  其一,某个政府部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不允许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所谓“5号令”中关于信函的内容显然与《邮政法》关于信件专营的条款相抵触,因此该内容不能成立也不应该被执行。
  其二,《邮政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有关邮政工作的法律,《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一个不是主管邮政工作的政府部门是无权对信件专营问题作出任何补充“规定”的。所谓的“5号令”提出“私人信函除外”,是侵犯了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力。
  其三,有人抓住《邮政法》关于信件专营条款中的一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来做文章,认为所谓的“5号令”即属于国务院的“另有规定”,这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国务院在1990年11月12日发布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6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这才是真正的国务院规定。在《细则》中,涉及信件专营的内容是规范了信函的定义:“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根本没有提到什么“私人信函”的概念,也没有对信函作快递慢递的区分。《细则》属于行政法规,具有行政执法效力,而所谓“5号令”是出自某政府部门,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中“私人信函除外”的内容与国务院第65号令相抵触,就说不通了。
  如果说确有需要对《细则》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或解释,国务院也已有明确的授权。《细则》在关于信函定义的第四条中规定:“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以及第六十三条:“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根本不需要其他政府部门来代替邮电部做什么规定或解释。
  
  快递信件实行专营就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吗?
  
  有一种论调说,如果快递信件实行××克以下专营,就是剥夺了消费者××克以下信件寄递的选择权。这是一种貌似维护消费者权益,实则追逐企业私利的言论。
  众所周知,消费者购物之所以要选择,是希望买到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商品。而信件寄递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它与消费者之间不是一般的买卖关系,而是由信件寄递部门承担保障消费者通信秘密和通信安全的责任,这是一项法律赋予的属于政府的职责,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对于一般商品,消费者的选择是可逆的,挑得不好可以再挑甚至退换。而信件寄递这一特殊商品,如果挑得不对则损失无法挽回。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民营快递丢失或快递变慢递的尴尬,但他们所不知道的是,一些民营快递收了寄往外地的信件后,是派人坐火车送去的。还有的民营快递企业就在地铁车站席地交换快递信件。这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怎么能够放心?所谓“选择权”不过是一句空话。
  经营信件寄递,不管快信慢信,要求做到安全保密是要有条件的。现在只有国家邮政具有覆盖全国的通信网络,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制度保证“万无一失”,其他民营的、跨国的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近年来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寄送都交由邮政特快专递负责,因为关系重大,必须百分之百保证安全送到。假若这也允许“选择”,有哪一个地方的教育部门敢于放心地“选择”一家民营快递企业去投递?
  “选择权”是好的,但在信件寄递这件事情上,政府负责不是比消费者盲目“选择”更好吗?消费者的权益更能得到切实保障,再去空谈“选择权”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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