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行动单位与上访行为逻辑的区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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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农民行动单位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农村公共性程度和农民组织能力的差异,进而形塑出不同的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由于现代性的长期浸润和国家权力的渗透,全国各地农村家族和地方性规范都在不同程度地发生解体,再加上压力型信访维稳体制的影响,极大地改变着既有的政治机会结构,将导致各地农村再生产出越来越多以个体利益诉求为目标的上访行为。从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探讨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区域差异,有利于拓展农民上访研究视域,推动该领域研究的本土化进程。
  关键词 农民行动单位 区域差异 上访 国家
  〔中图分类号〕C91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4-0163-09
  一、引言
  基于对费孝通“差序格局”①模型的拓展性理解,贺雪峰提出了“农民行动单位”②概念,试图深化对乡村治理内部逻辑及其区域差异问题的认识。所谓农民行动单位,是指“农民在村庄生活中有较强自己人的认同并因此会有共同行动能力的超出家庭之上的单位”。③贺雪峰认为,根据农民行动单位的不同,中国农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核心家庭之上存在较强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村庄,二是不存在超越核心家庭之上的行动单位的村庄,即所谓原子化村庄。第一类村庄又可根据行动单位的大小和层次高低进一步划分为六小类,即联合家庭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户族主导型、宗族主导型、村民小组主导型和行政村主导型,第二类村庄又可分为价值生产能力弱的原子化村庄和价值生产能力强的原子化村庄。④农民行动单位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治状况的差异。
  在此基础上,贺雪峰根据农民行动单位的不同来解释农民集体上访特征出现区域差异的原因。他认为,原子化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一致行动能力较弱,因而难以发生集体上访,小亲族地区由于农民具有一定行动能力且村内不同亲族之间斗争频繁因而常常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而宗族性地区由于农民一致行动能力很强且村干部乱作为的空间较小,因而一般不会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但是容易形成针对县乡政府的集体上访。⑤贺雪峰的观点突破了学界主要从农民权利意识提高、干群关系恶化等视角展开的农民
  上访研究进路,对于我们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理解农民上访及其区域差异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不过,贺雪峰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他主要考察了农民集体上访行为,而对其他类型农民上访行为及特性缺乏关注;他将农民上访抗争对象分为村干部和县乡地方政府两类,而实际上农民上访抗争对象还包括家族、公司企业等多种类型,这些不同抗争对象对我们理解农民上访逻辑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贺雪峰的解释主要限于宏观层面,而对农民上访区域差异的内部逻辑缺乏进一步的探讨。鉴此,本文试图在其基础上拓展农民行动单位与上访问题区域差异的理解,构建一个关于农民上访区域差异问题的解释模型,并将国家因素引入模型中,通过国家与农民之间互动关系来深化该领域研究。 超越核心家庭之上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除了有以血缘、文化为基础产生的之外,还有以国家行政力量为基础而形成的,前者如联合家庭、户族、小亲族和宗族,后者如村民小组和行政村。村民小组和行政村中的集体上访问题往往跟经济发达程度相关,以这类地缘性组织为单位的上访问题大多在城郊农村或者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得到集中表现。它们的上访特点跟以血缘和地方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村庄存在较大差异。且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制度变革(比如税费改革、土地制度变革等)的实施,村民小组和行政村的集体权力都大大削弱,很多地区的村民小组已经被取消或者名存实亡,故我们在本文中未讨论这类地缘性农民行动单位与上访问题之间的关联,而选择另文论述。
  二、原子化农村地区的农民上访
  在原子化农村地区,农民缺乏超越核心家庭之上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成为马克思所说的“散落的马铃薯”,表现出“善分不善合”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的典型特点。由于村庄社会关联 村庄社会关联,指村庄内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关系的总和,它指的是处于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关系的能力。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页。度较低,村民一致行动能力较弱,村内缺乏笼罩性的价值评判系统,村庄公共性 关于公共性,中外学者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一般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公共参与、认同感和凝聚力。参见黄平、王晓毅主编:《公共性的重建: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8页。丧失,无法有效将少数搭便车者边缘化,致使村民们难以就村庄公共问题及公益事业建设达成合作。在这一类村庄里面,常常出现破坏村庄治理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大社员”、“钉子户”。 大社员,指那些不是村干部却胜似村干部的村民,他们比一般村民有影响力,谓之大,不是在任村干部,谓之社员。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页。这样的村庄特性形塑了该区域内农民上访的某些独特特征。
  其一,农民集体上访较少出现。
  在原子化农村地区,村集体和村庄公共事务对村民们而言相对显得无足轻重。无论何人担任村干部,或者村干部具体行为如何,在村民们看来都与己无关。如此,村干部也就具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即使某些村民发现了村干部的乱作为现象,也大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认为那是集体的利益,是公家的事,而非自己个人之事。因此,在这类村庄里面,一般较少出现针对村干部或者其他对象的集体上访行为。上访行动既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基于这些成本的考虑,村民们大多不会“铤而走险”。换言之,村民们不愿意为了公共事务而去上访闹事。对于超出家庭之上的事情,无论得失,都不是自己个人私事。即使能够通过上访获取利益,那么所得利益也不能由自己独享。况且,如果自己没有参与上访,待其他人上访成功之后,所获利益也缺不了自己一份。如果他人上访失败,那么损失的利益也不止自己一家。按照这样的逻辑,不仅村民们不愿意组织或者参与集体上访,而且倾向于将那些愿意组织上访的骨干视为“傻子”。如此,集体上访行动自然难以达成。由于缺少村民强有力集体行动的制约,村干部的乱作为空间越来越大,村集体的利益损失也难以挽回。 比如,贺雪峰发现,在原子化农村地区,因为村民无法对村干部形成有效制约,村干部乱作为浪费资源,导致村级债务问题较为严重。参见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这样的逻辑类似费孝通在阐释中国农民公私观念问题时的情形:乡土社会的道德是维系私人的道德,家(家族)是维系私人道德的载体,一旦超出家(或家族)范围之外,则属于“公”的领域,成为大家的公事,而不是自己人的私事,从而可以与己无关。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0页。在原子化农村地区,由于缺乏超出核心家庭之上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只要不属于自己的家事,那么农民一般不愿理会。且农民的这一行为选择在村庄里面显得很正常,不会遭致同村村民的指责。村庄不仅缺乏将这些人边缘化的笼罩性价值系统,而且容易形成鼓励和催化诸如搭便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之类的行为,最终使这些行为在村庄里面普遍化。我们不宜将这些村民简单地斥责为“无公德个人”,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61页。而应将其放置于村庄社会结构的语境中去理解。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原子化农村地区并非完全不可能发生集体上访。一旦村内出现利益诱惑巨大的事件,或者村庄利益明显受到侵害,且跟自身密切相关,那么也可能发生集体上访行动。比如,在城镇郊区农村,因为村庄经济发达,土地增值较快,村集体资产雄厚,村庄利益分配跟自己家庭关联紧密。由于高强度的利益刺激,很容易引发利益争夺,村民们可能基于争取巨额利益的目的而达成集体抗争行动。问题也恰恰在于,即使村民们因为巨额利益诱惑暂时达成集体上访行动,乡村干部也能够通过利益诱惑方式对上访骨干和参与者进行分化,比如给予上访组织骨干一点小恩小惠,对他们逐一做思想工作,挨个击破,从而迅速瓦解农民的集体行动。在这种暂时达成集体行动的组织中,因为缺乏强有力的伦理规范的支撑,人心涣散,所以极易被外来利益因素刺激所摧垮。这再次从另一侧面验证了原子化农村地区农民集体行动达成的难度较大,且集体行动组织的稳固性较差。
  其二,个体上访较易出现。
  与集体上访行动较难达成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原子化农村地区更容易出现为维护或者谋求个人和家庭利益的个体上访。个体上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公上访,二是因私上访。总体而言,因私上访的比例应该大许多。道理跟前面所述一样,因为原子化地区村民对超越核心家庭以上的公事缺乏积极性,他们往往不愿意因为公事而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一旦涉及个人或者家庭利益,他们则可能起而抗争,踏上上访之路。其中,因私上访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为个体权利遭受侵害而上访,二是积极主动地上访以谋求某些利益,比如要求政府给予低保、救助等。就前一类情况而言,原子化农村地区因为村干部及其他强人 比如大社员、混混、地痞等。缺乏强有力的村民集体行动抵制,他们更有可能侵害其他村民利益,此时,孤立无援的个体村民只得上访求助政府。
  就后一种情况而论,原子化农村地区还有较多积极主动谋求个体利益的上访者,这些地方产生上访钉子户和专业户的可能性也更大。比如,在农村低保政策实施之后,为了给自己争取一个低保指标而上访等。同时,因为原子化农村地区缺乏笼罩性的价值评判系统,公共性程度较低,村民无法、无权干涉他人的行为选择,更不能将这些人边缘化,而这些上访者也不在乎他人评价,所以,这一地方社会特性更加容易催化谋利型上访者、上访钉子户和上访专业户。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根据我们的调查,江汉平原农村具有较强的原子化特性。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笔者在湖北江华市余陵区桥镇调研时,就了解到较多上访谋利者的案例。典型代表是大湾岭村的一位在当地声名远扬的上访专业户杨云发。 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杨云发自己无业,用别人的话说就是靠上访谋生。从2006年开始,杨云发踏上了上访之路,一直至今,他几乎每两个月就要去镇里、到区里或者市里上访。2009年,杨云发继续到区政府和区民政局上访,要求给他的儿媳妇安排一个城镇低保名额。为了保险起见,杨云发还跟区民政局长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民政局长保证给他一个低保指标,杨云发自己也保证只要获得低保指标,以后永不上访。截至2009年4月,杨云发已经通过反复上访获得共计5个低保指标,包括2个城镇低保和3个农村低保。2009年6月,杨云发还找到桥镇武装部长陈克强要求镇里帮他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杨云发曾跟笔者谈到:“(评道德模范)目的是要搞点钱用,没有其他意思。”他甚至坦言:“只要给票子,我就喊共产党万岁。”“只要钱,不要面子。”在2006年底到2009年上半年不到3年时间里,杨云发找过的各级领导干部已经不少于30人,上至市委常委、区委书记下至村支部书记无所不找。如今,杨云发已因上访而扬名余陵区和桥镇。
  除了杨云发之外,在桥镇被乡村干部视为难缠的上访专业户的至少还有10多个。另有其他一些上访者尽管不是上访专业户,但有时候也通过上访要挟政府来谋取利益。有的农民上访是为了强占他人的利益,有的是为了从政府获取诸如低保、钱物的照顾。 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对于这些谋利型上访者或上访专业户,村民们大多持旁观态度,偶尔将其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不愿理会太多,因为上访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自己的利益。对于超出自己家庭范围之外的公事,他们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别人上访得的多少,都跟自己无关。同样,在这些上访者看来,上不上访、谋不谋利,这是我自己个人的私事,不必他人理会,因为“我又没有损害你的利益”。如此,在缺乏笼罩性的价值评价系统的村庄里,谋利型上访或上访专业户便更容易得到纵容和催化。还有一些村民眼见他人上访能够捞取好处,自己也跟着踏上上访之路,谋利型上访便日益蔓延。
  对于这些谋利型上访者或上访钉子户,村干部也无奈。村干部面对的是原子化的家庭(户),难以通过人情、面子、血缘关系等传统地方性手段去应对上访钉子户。因为这些手段在村庄里面缺乏相应的价值系统的支撑,无法发挥效力。在这一场景中,他们遵循的是私人的逻辑,而非公的逻辑。乡村干部必须跟单个的家庭讨价还价,并付出更多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原子化农村地区很少发生集体上访,但由于村庄公共性的丧失,所有事务都按照私人的逻辑进行处理,钉子户很容易产生并不断蔓延,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致使这类地区的乡村治理同样面临很大难题。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认为上述农民的上访行为不应该或者不正确,不是要对他们进行道德上的指责和批判,而只是从地方性角度来解释这些行为产生的内在逻辑。
  
  三、宗族碎片化农村地区的农民上访
  所谓宗族碎片化,是指宗族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已经不再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是分裂为一个个单位更小的家族组织。宗族碎片化农村主要分布在华北、关中等地区,并以联合家庭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和户族主导型等三类村庄为表现形式。③ 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虽然这三类村庄中村民的行动单位都较宗族性地区村庄小,但因为内部主导行动单位和力量层次不一致,使得它们在农民上访问题上呈现一些差异。
  联合家庭主导型村庄,是指分家后兄弟关系依然较为密切,相互合作较多,并具有一定对外行动能力,兄弟联合家庭成为村庄中超越核心家庭以上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而其他层次的认同较弱的村庄。③跟原子化村庄相比,这类村庄拥有超越核心家庭以上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只要涉及到自家兄弟之事,其他兄弟一般都会帮忙。不过,兄弟之间的事务,仍然属于私事,辐射范围相当有限。且由于兄弟之间联合起来的力量较小,无法调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达成一致行动。即使有村民关心村集体事务,也苦于无人响应而不得不放弃行动。所以,这类村庄里也较难产生农民集体上访行为。也正因此,联合家庭主导型村庄的权力结构一般较为平稳,极少出现村民上访状告村干部的事例。且小姓村民也可以登上村庄政治舞台,很少出现大姓欺压小姓的情况。
  小亲族是指“以具有血缘关系的三服或五服以内兄弟堂兄弟为基础所形成的既对内合作又对外抗御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小亲族规模一般为十几户至数十户,一百来人。⑤ 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跟联合家庭相比,小亲族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延伸,其规模自然要远胜于前者。这一特性导致小亲族主导型村庄在农民集体上访问题上面跟联合家庭主导型村庄之间的巨大差异。
  由于小亲族不仅规模较大,且具有较强的一致对外行动能力,一旦他们自身利益遭受侵害或者希望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时,往往能够快速行动起来。这为集体上访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这类村庄的集体上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某小亲族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该小亲族组织起来集体上访抗争以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在村庄权力争夺中,一方小亲族为了将另一方在任村干部所在小亲族拱下台而组织集体上访。他们可以找到各种理由和借口,比如农民负担、贪污腐败等等,以此作为上访武器,想方设法状告对方。一旦告状成功,对方下台,则对方很可能重新组织力量反攻,形成轮番集体上访的恶性循环。 田先红:《地方性表达——家族政治与农民集体上访的逻辑》,待刊稿;吴春梅、刘晓杰:《小亲族行为与农村社会矛盾的演进》,《科学?经济?社会》2010年第2期。一些势力较弱的小亲族还常常通过各种方式比如将姻亲、朋友等关系纳入进来,或者是制造拟血缘关系(比如“拜把子”、结干亲等)以壮大自身力量,提升本小亲族在斗争中的胜算。
  循环往复的集体上访,常常导致村庄权力结构极不稳定,甚至形成长期的派性斗争惯性,村庄治理无法进行,村庄秩序难以维持,最后不得不由上级下派乡镇工作人员担任村主要干部以缓和矛盾。这类村庄在华北平原比如安徽等地较为常见。在安徽阜阳地区,有的乡镇曾经有80%以上的村庄发生过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事件。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3页。在这些宗族碎片化农村地区,村庄里面缺乏一个笼罩性的力量来整合各个小亲族,大家无法在统一的平台上达成协商合作,所以,各小亲族之间竞争非常激烈,整个村庄弥散着一股破坏性的力量。这正是这些村庄容易形成派性的重要原因。 陈柏峰:《北方村庄的派性政治与日常生活》,《开发研究》2008年第1期。
  户族主要分布在关中农村地区,它是农民办理红白喜事的一个对内合作单位,其组织原则及规模跟小亲族类似,都是以三到五服以内的兄弟堂兄弟关系为基础。⑤户族仅是用于完成对内合作功能,其对外一致行动能力远远不如小亲族。因此,在户族主导型村庄中,一般较难达成集体上访行动。
  以上已经简单勾勒了宗族碎片化地区农民上访的特点。总体而言,小亲族村庄内形成集体上访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联合家庭或者户族主导型村庄,这主要由它们在对外一致行动能力上的差异所造成。因为集体上访往往是要挑战抗争对象,不仅需要一定的勇气和胆识,且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故它不仅要求内部能够合作,而且要达到较高的团结度,通过认同度较高的伦理规范来约束群体成员。舍此,即使群体规模达到要求(比如户族),但因无法克服搭便车问题,一致行动同样难以达成。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联合家庭主导型,抑或是户族主导型和小亲族主导型村庄,都因为村内具有一定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拥有较强的伦理价值评价系统,进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公共性,能够对一些异端行为进行有效排斥。所以,在这些村庄中,谋利型上访或上访专业户群体产生的可能性要更小。即使偶尔出现谋利型上访者,也难以得到村庄主流认同,会被村庄主流社会所边缘化。村民们也会顾及自己和家庭在村庄中的颜面,而不敢过于逾矩,做出不被村庄主流所接纳之事。
  四、宗族性农村地区的农民上访
  宗族是根据父系世系原则形成的基于家庭又超越家庭的亲属群体或团体。 钱杭:《“族”与“前宗族时代”》,《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它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重要生活单位。历经长期的政治运动侵扰和现代性渗透之后,宗族已经在逐渐走向解体。当前,宗族仅在南方农村中有较大影响(比如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和湖南南部等地)。跟小亲族之类的宗族碎片化地区村庄相比,宗族无论是在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上,还是在组织规模以及对外一致行动能力上都要强出许多。这使得宗族性农村地区农民上访呈现出很不一样的特点。
  贺雪峰曾经做过推断,宗族性地区村庄具有很强的价值生产能力,村干部迫于舆论道义压力难以做出违背村民意愿之事,因而集体上访数量较少。 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据我们的调查,贺雪峰只注意到了宗族性地区那些治理状况较好、集体上访较少的村庄,而忽略了那些治理混乱、宗族房头斗争严重的村庄,这些村庄恰恰集体上访较多。所以,我们认为,宗族性地区村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村庄集体上访很少,另一类村庄却时常发生集体上访。   具体而言,第一类村庄往往属于单姓宗族村落或者一强多弱型村落,且村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村支部书记)威望高、处事公正,能够运用家族血缘纽带有效整合和治理村庄。由于村庄治理良好、各个宗族房头之间的恶性竞争被抑制,且村干部又受村庄价值评判系统制约,难以做出有损宗族或村集体的事情,因而一般不会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
  至于第二类村庄,主要是村内治理混乱,且宗族房头林立,互相竞争激烈,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针对其他宗族的集体上访。在这类上访事件里面,主要由于宗族房头之间矛盾纠纷、利益争夺而引发。比如宗族之间抢夺山林、矿产资源产权等,强势一族欺压弱势一族,迫使弱势方集体上访给政府施压,促其出面解决。
  第二种情况是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其中既可能是因为村干部自身的问题(比如贪污腐败、办事不公、不作为等)而引发村民集体上访,也可能是出于宗族斗争因素,某一宗族房头希望通过集体上访把另一宗族房头的村干部告下台。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一类村庄,还是第二类村庄,都可能发生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的集体上访。这类集体上访主要是抗议地方政府的某些土政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税收、火葬、征地等方面。这些政策和行政行为要么侵犯了村民的经济利益,要么触犯了当地传统习俗,引起村民不满。当这种侵害或者触犯达到一定程度,引起人们严重不满时,他们很可能通过强大的宗族力量进行动员,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抗争。比如,在火葬政策推行的初始阶段,宗族、鬼神观念很强的农民无法接受,就激起了许多集体抗争事件,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取消或折中实施。再如,早在20世纪80、9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非常严厉时,也曾激起那些宗族性地区农民的集体反抗。还如,2009年A县因修筑高速公路需要搬迁一个大宗族的坟场,后因该宗族集体到县政府上访,县里最终不得不绕道修路。 王晶:《宗族国家双结构嵌入下的村级治理——以安义县石鼻村为例》,打印稿,2011年。诸如此类集体上访,如果控制不妥往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宗族性地区农民集体上访行动之所以较容易达成,跟宗族(房头)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和内聚力紧密相关。在宗族之内,每个宗族成员都具有共同的祖先,家族之事就是“自己人”的事,是事关切身利益的私事,而非与己无关的公事。“农民的意识集中在家族,其人格自我不是小自我,而是家族式大自我,家族的命运就是个人的命运。”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3页。每当组织集体上访时,要么是每家每户都派出代表参加,要么是家族中威望甚高者进行动员。在家族力量的支配下,家族成员一般都会尽力参与。尽管上访于个人不会有太多利益,但它事关整个家族的荣辱。如果自己在集体上访中不积极或者不参加,那么很可能遭到别人闲话,并最终会被整个家族边缘化甚至抛弃。“在家族主义的取向下,人们生活圈内的运作是一切尽量以家族为重,以个人为轻;以家族为主,以个人为次;以家族为先,以个人为后。家族的生存重于个人的生存,家族的荣辱重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家族的目标重于个人的目标。” 杨国枢:《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载杨宜音主编:《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6页。强大的家族认同力量能够有效解决搭便车难题,迫使家族成员将家族利益放置于个体家庭利益之上。即使偶尔出现个别搭便车者,家族规范也能很快将其边缘化,使其难以在家族和村庄中立足。正是受这样的逻辑支配,我们在调查中时常可以听到村民们说:“这是集体的事情……主要是争口气,这关系到我们家族形象问题。” 引自郑兰兰:《安义县邹家村调查报告》,打印稿,2011年。即使在面临强宗大族时,也必须参与到集体抗争中,替自己家族争“气”。有些家族成员还为此做出了牺牲,比如为了支持和参与上访而放弃村组干部职位等。正是在这种基于血缘纽带而形成的强烈文化认同作用下,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上访能够被迅速组织起来,且能达到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五、行动单位、农民上访与国家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从农民行动单位视角探讨农民上访问题的区域差异,并不意味着农民行动单位是决定上访行为逻辑的唯一因素。实际上,农民上访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除了地方社会结构之外,它还跟以国家政策、制度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渗透和地方基层政府的作为有关,甚至还可能跟地方文化传统、农民性格特征等因素有着密切关联。我们仅只希望能够寻找出其中的主导性因素。我们认为,除了地方社会结构之外,国家权力也是影响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重要因素。当然,国家权力影响的方式和强弱也跟地方社会结构有着密切关联。
  一般地,受自然环境及历史因素的影响,北方村庄内聚力较弱,开放性较强,容易接受国家权力的介入。相反,南方宗族性村落较为封闭,国家权力较难深入。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这样的村庄特性决定了南北方村庄在上访问题上的整体差异。北方村庄的开放性使得村民更可能在遭受外力侵害时援引国家帮助,相应的,上访的频率也应较高。这可能是传统时期较多的告官府、京控等诉冤案多发生在北方的原因,也可能是当前北方村庄尤其是小亲族主导型村庄上访和争斗不断的重要原因。相反,南方农村的地方传统浓厚,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和内生秩序维系能力均较强,村民们更倾向于在村内以地方性规范为基础解决各种事务,上访的频率应比北方低。 当然,这些地区差异还可能跟距离国家权力中心的远近有关,比如北方农村距离北京更近,所以从地缘上说北方农民进京上访的可能性更大,而南方则相对较小。
  不过,经过长期的国家权力介入和现代性渗透之后,南方宗族日益走向解体,宗族性村落正变得更加开放。村民的国家观念日益增强,对国家的忠诚度明显提高,而对地方社会的认同度逐渐下降。当村民遭受外力侵扰时,他们也越来越倾向于寻求国家力量介入,其中最主要的求助途径就是上访。比如,2011年7月我们在安义县石鼻村调查时,了解到该村两大宗族因为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所征地块有一部分是由G宗族耕种L宗族的祖业山,G宗族一直负担这块地的农业税费,分配补偿款时,势力远超对方的L宗族以该地是自己祖业山为由强行将G宗族应得补偿款据为己有,最后,G宗族通过到县、市政府集体上访迫使镇政府补偿了四块地皮。 该事件详细过程可参见郑兰兰:《安义邹家村调查报告》,打印稿,2011年。祖业权是当地地方社会的一种地方性规范,得到当地人的广泛认同,而G宗族开垦并承包耕种荒地的行为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还承担了税费上缴义务。两者发生冲突后,G宗族通过援引国家权力的介入,最终使镇政府出于稳定压力考虑买双份单,赔偿了自己的地皮。两个宗族之间冲突的背后,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结构和传统惯习之间的冲撞。而镇政府之所以不得不买双份单,又跟当前国家的总体维稳环境和维稳体制密切相关。   当然,由于宗族性地区地方性规范依然较浓,宗族作为农民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还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所以,如果国家权力介入不当,未能充分考虑地方社会特性时,就很有可能激起宗族的集体抗争(前面所述火葬、计划生育政策等例子就是宗族与国家权力之间冲突的明证)。在这个意义上,宗族与国家之间并非完全的合作或者对抗关系,而是冲突与合作、渗透与援引并存的复杂互动关系。至于具体发生怎样的互动,则要视当时的场景而论。
  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宗族性地区,抑或是宗族碎片化地区,还是原子化地区,农民上访特性最终都跟国家权力的介入密不可分,是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结构和地方性规范之间发生冲撞与耦合的结果。总体而言,国家力量介入的初始力度较为均衡,但因不同地区地缘及地方社会结构的差异,使得国家权力最终介入的程度及后果并不同一,并导致不同地区农民上访特点呈现差异。农民行动单位层次越高,行动能力越强,则其对接或者对抗国家权力的能量也越大,反之则反是。所以,在宗族性地区和小亲族主导型村庄中,其对接或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最强,而在原子化地区或者联合家庭主导型及户族主导型村庄中,村民对接或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均较弱,一般只能以个体的形式求助于国家。不同地区农民上访特性的差异,昭示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区域差异。
  六、结论与讨论
  以上已经对农民行动单位与上访问题区域差异之间关联以及国家因素在农民上访区域差异中的作用进行了讨论,下面我们将建立一个农民上访区域差异模型图来对这些讨论做个小结(见下表):
  总体而言,原子化农村地区、联合家庭主导型、户族主导型等三类村庄中农民集体上访要比小亲族地区和宗族性地区更少,而个体上访情况则恰好相反。谋利型上访一般较常见于原子化农村地区,而其他农村地区由于村庄仍然具有较强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和一定的内生秩序维系能力,故更少出现这种类型的上访。在国家对地方社会的作用方式上,前三种行动单位主导的村庄多以个体方式进行,而小亲族地区和宗族性地区多以集体方式进行。在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渗透程度上,前三种行动单位主导的村庄中国家介入更深且更容易,小亲族地区其次,而宗族性地区则介入更浅且难度更大。
  需要说明的是,上图只是一个理想模型,并不排除出现特例的情况。比如,原子化农村地区并非完全不会发生集体上访,宗族性地区也并非完全没有上访钉子户和专业户。我们仅试图在已有田野经验基础上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来推理不同地区各类农民上访行为出现可能性的大小。
  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长期现代性的浸润和国家政权的渗透,全国各地农村家族和地方社会结构都在不同程度地发生解体,再加上国家高强度的信访维稳体制作用,比如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等,改变了原有的政治机会结构, 按照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家塔罗(Tarrow,1988)的定义,所谓政治机会结构,是指那些比较常规的、相对稳定的、能改变人们社会运动参与度的政治环境。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96页。导致当前中国农村正出现越来越多的为个人或家庭谋求利益的上访行为,上访钉子户及上访专业户也较以前更多地涌现。 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肖立辉:《县委书记视野中的农村信访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2期。这表明,国家因素正在日益剧烈地消解地方社会结构和地方性规范的作用,农民正越来越快地从地方社会中解放出来,整合到统一的民族国家体系之中。不过,这种整合很可能只是部分的、碎片化的整合,农民更多的是利用国家权力来为自己权利提供保护或者积极主动伸张权利,而与此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则容易被抛诸脑后。
  就理论意义而言,本文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其一,拓展农民上访研究的视野。当前农民上访研究大多关注单个的具体案例,从个案中发掘农民上访的行为策略和特性,而忽略了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区域差异,难以获得关于农民上访问题的整体认识。同时,绝大多数研究都是在民主、权利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较少从地方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等层面去理解农民上访的逻辑。而恰恰是这些地方性因素对农民的组织网络和组织能力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形塑出不同的上访行为逻辑。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何同处转型时期,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偏多,而其他地区则更为少见。所以,仅从利益受损、民主权利意识提高角度去理解农民上访行为逻辑显然存在较大局限性。本文正是试图对当前农民上访研究主流进路进行反思,希冀既能弥补个案研究的缺陷,又能对推动农民上访研究的本土化进程有所助益。
  其二,对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拓展。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理论之后,曾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这些批评集中在其理论前提假设、社会行动机制等方面。 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0-162页。本文的研究也同样发现了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中的一些局限。比如,在奥尔森的理论模型中,个人都被假定为一个个理性化、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他还认为,集团规模越大,越难达成合作。而实际上,现实中的人往往是受情感影响并共享相应的地方性伦理规范和文化的个体,其行动并非仅仅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同时,合作难易跟集团规模大小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而跟血缘纽带、地方性规范紧密相关。如果地方性规范较为强有力,能够产生强大的内在选择性激励, 内在选择性激励是由费尔曼(Fireman)和甘姆森(Gamson)提出的来的概念,它指人们内心存在的团结感和忠诚感。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1页。从而有效克服搭便车者,那么即使规模很大,也一样可以达成集体行动(比如宗族性村落或者小亲族村落的集体行动)。反之,如果缺乏地方性规范的强有力制约,即使很小的集团规模仍然无法一致行动(比如原子化村庄、联合家庭或者户族主导型村庄集体上访行动就更难形成)。 当然,本质上而言,我们也可将农民在集团中所获的面子、荣誉和心理归属感等视为其自身利益的一部分,农民对这些因素的考量也是一种理性选择,但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超出了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范围。[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当然,本研究仅是一个初步尝试,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文中只建立了一个农民行动单位与上访问题区域差异的理想模型,而缺乏更为丰富、精确的数据资料来为这一理想模型提供统计上的证明。同时,为使理想模型更加简洁、清晰,我们忽略了一些更为复杂的、多样化的因素,这些因素也可能对农民上访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另外,文中根据家族力量层次所进行的区域类型划分,还需要更加丰富的资料来加以论证,提供确凿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下一步我们将在不同区域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实证调查基础上展开比较研究来尽量弥补上述缺憾,以使我们的理论建构更为完善,更有说服力。
  作者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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