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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笔者根据方案解读,希望对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