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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常务会正式通过城市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将从原来的每户每月3元提高到8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可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据了解,自2000年起,我市开始对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