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行政追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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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损失的恢复,也关系到国家与公民的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变革,因此,一个健全的行政赔偿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机制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规定比以前有所进步,但是并没有健全我国的行政赔偿机制,在此基础之上,探究我国行政赔偿机制,明确行政赔偿机制不健全所引发的危弊端,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机制的几项建议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追偿;追偿主体;追偿标准
  近年来,国家赔偿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以及公众的利益,国家赔偿法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然而,在不断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出台的过程中,行政追偿制度,一种作为制约行政公务人员违法执行公务和保护行政公务人员免受错误和不当追偿的一种工具,却很少得到应有的关注,从而导致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很有必要探究一下我国的行政赔偿机制,明确我国行政赔偿机制的不健全之处,进而从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以便更好地恢复国家的财政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我国行政追偿机制
  自1989年11月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以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表明我国就行政追偿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法条,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可见,《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追偿的规定是比较简洁的,并没有对行政追偿进行过多的阐述。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存在关于行政追偿机制的表述。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该条文中的论述似乎更为简洁,但是"责任者"三个字大大扩展的被追偿主体的范围,由于其"责任者"三个字规定的被追偿主体不明确,从而会造成执法追偿的困难。最新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有关被追偿主体也显得明确了很多,使得行政追偿执法更有法可循;通过对被追偿者的处罚力度,可见出行政追偿机制对于国家以及公民利益的保护又更着重了些。
  然而,现今的行政追偿机制虽然较以前有所改善,但还是存在一定缺陷,例如行政追偿主体是谁,亦或是追偿标准又如何,都没有规定。
  二、行政追偿机制不健全之弊端
  行政追偿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它涉及到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国家公务员四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与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行政追偿机制不健全会导致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现象
  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现象在许多与政府有关的程序中都会出现,行政追偿也不例外。如果行政追偿机制不健全,就会给那些有意钻机制空子的人机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现象就不会得到良好的抑制,这样不利于行政追偿的进行。另外,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机制的不完善也可能导致执行人员无意中的超越职权的行为,如果由于机制的不健全而对这些无恶意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话,明显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理念。
  其次,行政追偿机制不健全会导致国家财力的缺失、公民利益的损害
  行政追偿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的恢复国家财政的损失,将不应该由国家支付的费用拿回来,让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然而,不健全的行政追偿机制将大大不利于国家在赔偿后去寻求责任者返还其所支出的财产,这样就损害了全体纳税人的权益,使得国家财政处于一种缺损状态。而且,不健全的行政追偿机制还会导致不应该被行政追偿的责任者承担过于重的责任,应该被追偿的责任者承担过于轻的责任,最终导致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行政追偿机制不健全会使得追偿过程繁琐混乱,降低其自身的公信力
  从立法层面来讲,我国最新《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條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过于模糊,这就使得该条款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不确定性,这样不但给行政追偿认定带来麻烦,还会使得行政追偿的执行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实现执行法律法规的效率要求,最终或许会出现追偿难的结果。如果追偿机制得不到贯彻实施,将会降低行政追偿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失去了它的公信力。
  三、完善我国行政追偿机制之合理建议
  建立健全的行政追偿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悟尽职守,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让行政追偿有确定性依据,并能提高公众的信服力。由此,以下建议或许会对完善我国行政追偿机制有所帮助。
  1、增强行政追偿理念,完善行政追偿程序
  要增强行政追偿理念,首先要从国家工作人员着手,然后依次扩充行政追偿理念的宣传范围,通过法律手册或是视频教育等形式,让从事或受托从事行政行为的人员或是组织能够了解行政追偿的依据、步骤与后果,使得行政追偿在行政赔偿后可以顺利进行。
  2、依据明确合理,尽量减少模糊性法律规范
  如果想要追求行政追偿法律规范的清晰准确,就要先从立法者做起。对于行政追偿的法律规范应该联系实际,确定行政追偿的标准和赔偿费用,对追偿主体以及被追偿主体都规定明确,不应该出现模棱两可的想象,应朝着可以实现的行政追偿结果立法,建立一套可行、可靠、可信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公众中树立好行政追偿程序与结果合理的公信力。
  3、完善行政追偿监督工作,提供追偿错误救济途径
  行政追偿的督促程序是指监督、督促追偿权行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正确行使追偿权的一种监督程序。在追偿程序的立法中,有必要制定防止行政追偿权被滥用、弃用的督促程序。要完善行政追偿监督工作,就要求行使追偿权的机关在进行追偿时,及时把用于追偿的资料与依据及时送至监督部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核把关。在行政追偿完成后,监督部门也应再度审核被追偿的案件,确保追偿的正确性。
  4、考虑追偿可实现性,完善行政追偿时效要求
  现今的行政追偿案件,在有些时候由于被追偿人的支付能力问题往往得不到执行,缺少了追偿的可实现性,这不利于实现行政追偿所要追求的结果。并且,如今行政追偿并没有明确的时效限制,这将使得行使追偿权的主体怠于行使追偿权,也不利于实现行政追偿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行政追偿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要考虑到行政追偿的可实现性,确定一个合理的行政追偿时效,体现出行政追偿的效率性,及时保护国家财政恢复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损失的恢复,也关系到国家与公民的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变革,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健全的行政赔偿机制,确保行政追偿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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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国进(1985.3-),男,湖北仙桃人,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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