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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安监局?617004 )
关键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尽责;文书闭合
1、地方安监局现状:
1.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一直都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出了安全事故,必须名正言顺地对相关官员进行问责,这是对生命和法律的尊重”。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数据表明,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短短半年里,有11名省市各级安监局局长因贪污、受贿或渎职被转岗或被起诉、停职。
1.2、工作压力:安全视频会议精神或文件要求地方监管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谁签字、谁验收、谁负责;安监人员承担着比其他部门更为重要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面对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和挑战,但是仍存在体制机制问题,不得不时刻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
2、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
2.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2)资金投入责任;(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管理;(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3、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安全监管履职尽责的思路
3.1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政府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规定执法检查,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3.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执法检查的力度。安全许可制度能够从源头上设立一道屏障,使得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无法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对生产单位进行评估,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进行强制性关闭,对不能完全达到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限期整改。
3.3构建专业化的安全监管队伍。在现有安全监管力量的基础上,要使安全监管领域的人才隊伍总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整体的提升。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人才队伍建设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科学、规范、民主的人才选拔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才队伍这三支队伍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一体化,促进专业人才的科学分布与合理流动,实现人才结构的优化。
3.4 、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企业应加强“三位” “三不”“ 一距离”现场管理力度。 “三位”:指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执行到位、管理人员到位;“三不”: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人的数量不集中、设备台数(总价)不集中、人员不平行作业。“一距离”:指危及生命安全或设备损失的距离。
4、文书的资料闭合
4.1文书闭合:指文件处理和执法文书的资料闭合。文件处理:指处理政府和本单位的文件,办事人员接到领导批示的文件后,认真梳理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清单,按照工作清单及时处理后将资料存档。执法文书:指执法人员对监管企业下达的检查文书。
4.2执法文书中的现场检查记录是履职尽责的最真实的证明,其内容包括三部分:(1)执法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录入文件名称和文件号,顺序按国家、省、市、区文件录入。(2)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政府文件(经领导批示后工作人员梳理的工作清单)规定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相关的内容;(3)隐患书写:安全監管员不是企业的安全员,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清单书写,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整改后及时复查存档。
关键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尽责;文书闭合
1、地方安监局现状:
1.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一直都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出了安全事故,必须名正言顺地对相关官员进行问责,这是对生命和法律的尊重”。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数据表明,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短短半年里,有11名省市各级安监局局长因贪污、受贿或渎职被转岗或被起诉、停职。
1.2、工作压力:安全视频会议精神或文件要求地方监管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谁签字、谁验收、谁负责;安监人员承担着比其他部门更为重要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面对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和挑战,但是仍存在体制机制问题,不得不时刻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
2、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
2.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2)资金投入责任;(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管理;(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3、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安全监管履职尽责的思路
3.1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政府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规定执法检查,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3.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执法检查的力度。安全许可制度能够从源头上设立一道屏障,使得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无法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对生产单位进行评估,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进行强制性关闭,对不能完全达到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限期整改。
3.3构建专业化的安全监管队伍。在现有安全监管力量的基础上,要使安全监管领域的人才隊伍总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整体的提升。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人才队伍建设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科学、规范、民主的人才选拔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才队伍这三支队伍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一体化,促进专业人才的科学分布与合理流动,实现人才结构的优化。
3.4 、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企业应加强“三位” “三不”“ 一距离”现场管理力度。 “三位”:指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执行到位、管理人员到位;“三不”: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人的数量不集中、设备台数(总价)不集中、人员不平行作业。“一距离”:指危及生命安全或设备损失的距离。
4、文书的资料闭合
4.1文书闭合:指文件处理和执法文书的资料闭合。文件处理:指处理政府和本单位的文件,办事人员接到领导批示的文件后,认真梳理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清单,按照工作清单及时处理后将资料存档。执法文书:指执法人员对监管企业下达的检查文书。
4.2执法文书中的现场检查记录是履职尽责的最真实的证明,其内容包括三部分:(1)执法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录入文件名称和文件号,顺序按国家、省、市、区文件录入。(2)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政府文件(经领导批示后工作人员梳理的工作清单)规定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相关的内容;(3)隐患书写:安全監管员不是企业的安全员,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清单书写,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整改后及时复查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