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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二)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1)转型前(04年)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试点企业的做法: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非试点企业只能将增值税纳入固定资产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