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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林业局下属的林场法人签订的包地合同远未到期,黑龙江省北安市最近却出台“红头文件”,要求更改包地合同。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一些土地承包人认为,“红头文件”也应守法,他们与林场签订的包地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更改。
政府想提价就提价?
2006年12月,北安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北安市林业土地清查整顿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土地承包价格,签订补充合同。对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的承包户,取消原合同并退还剩余承包地款,林场收回土地。
这份要求更改合同的“红头文件”一发出,立即受到土地承包人的抵制。北安市林业局三零三林场职工刘乃全告诉记者,2001年,他以其嫂子的名义,与三零三林场签订了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是每公顷每年500元,他承包了6公顷土地,并一次性付清承包费3万元。而根据北安市出台的文件,刘乃全每年需要多缴纳承包费1800元,否则他的承包地将被林场收回。他认为,所签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北安市政府不能无故终止。
自治林场徐友的土地承包书上,盖有北安市林业局自治林场的公章,甲方签字法人是栾克忠。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从2006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承包土地面积2.2公顷,每年每公顷需缴纳耕地承包管理费600元。徐友说,前些天林场给他送来了追缴土地承包费测算表,每公顷土地承包费每年提高400元,不交钱就要收地。“政府想提价就提价,承包户和林场签的合同难道是没有一点法律效力的废纸么?”徐友说。
记者在北安市林业局缸窑林场与承包户罗维江签订的合同上看到,合同第八条约定,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改合同是为了纠正价格不公?
对于承包户反映的问题,北安市副市长玄兆力的回答是,这个林地清理方案,是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调节承包林地中的价格不公问题。在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中,同样地块,承包价格却不等,各个林场的林地对外承包年限也长短不一,承包人实际占有土地超过承包合同规定面积3000多公顷,这些问题都需要规范。
北安市林业局局长刘晓彤说,行政手段的确不能大于法律,但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中,承包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大,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法院界定,相差的价格也要由承包户承担。
调查中很多承包户反映,林场对外承包的土地很多是荒地、草地,除了缴纳承包费外,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改造才能变成适宜耕作的“熟地”,当时的承包价并没有远低于市场价格。一位承包户说,这就好比城里的房价,前两年价格低,现在房价涨了,开发商能要求购房者按现在的价格补交房款么?
黑龙江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王景义告诉记者。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如要修改,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地方政府不能单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更改。
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主任任璞军认为,合同签订双方是平等关系,合同在履行期内,不能单方要求解除或者重新签订。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因林场公职人员造成的合同中约定的包地价格、期限与市场脱轨现象,政府管理部门应承担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提价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北安市副市长玄兆力说,政府要求签订补充合同是为了维护林业部门和林场职工的整体利益。目前,全市林业系统拖欠职21232资达2000万元,2005年审计部门对全市6个林场审计发现,每个林场每年最少亏损15万元。要解决林业职工生计问题,需要清理整顿林业土地。
三零三林场原场长曲保权告诉记者,近年来林场经济不景气,职工大多靠承包林场的土地维持生计。2006年,种地的承包户遭遇了春旱、夏涝、秋季早霜等自然灾害,种植的大豆每公顷平均产量在750公斤左右,除去农药、化肥以及承包费的投入,所剩无几。如果按照此次的提价标准缴费,很多承包户都拿不出这笔钱。
三零三林场职工秦喜柱说,他2002年包地时借了3万元的高利贷,每年光利息就要9000元。这两年年景不好,现在家里欠外债已将近6万元,根本没有钱补交每年1800元的承包费,但如果不交钱土地被收回,全家人就更没有了活路。
据了解,北安市的“红头文件”还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在林场承包土地的,必须在2007年1月20日前补交调价款及签订补充合同,其他人员在2007年1月末前完成,否则林场一律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对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等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一些承包户告诉记者,部分林场在职职工因害怕下岗,已经缴清了调价款,但多数承包户仍在观望。
记者就北安市出台林地清理“红头文件”一事电话采访了北安市的上级政府——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说,法制办没有接到过北安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林地清理文件,地方党委牵头出台的文件,不在政府法制办监督范围。黑河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黑河市委没有接到过北安市委上呈的关于林地清查整顿文件,如果北安市委出台的文件不需要上级政府批复,可以不上报。群众如果对文件产生质疑,也需要由北安市委来答复。
政府想提价就提价?
2006年12月,北安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北安市林业土地清查整顿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土地承包价格,签订补充合同。对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的承包户,取消原合同并退还剩余承包地款,林场收回土地。
这份要求更改合同的“红头文件”一发出,立即受到土地承包人的抵制。北安市林业局三零三林场职工刘乃全告诉记者,2001年,他以其嫂子的名义,与三零三林场签订了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是每公顷每年500元,他承包了6公顷土地,并一次性付清承包费3万元。而根据北安市出台的文件,刘乃全每年需要多缴纳承包费1800元,否则他的承包地将被林场收回。他认为,所签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北安市政府不能无故终止。
自治林场徐友的土地承包书上,盖有北安市林业局自治林场的公章,甲方签字法人是栾克忠。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从2006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承包土地面积2.2公顷,每年每公顷需缴纳耕地承包管理费600元。徐友说,前些天林场给他送来了追缴土地承包费测算表,每公顷土地承包费每年提高400元,不交钱就要收地。“政府想提价就提价,承包户和林场签的合同难道是没有一点法律效力的废纸么?”徐友说。
记者在北安市林业局缸窑林场与承包户罗维江签订的合同上看到,合同第八条约定,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改合同是为了纠正价格不公?
对于承包户反映的问题,北安市副市长玄兆力的回答是,这个林地清理方案,是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调节承包林地中的价格不公问题。在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中,同样地块,承包价格却不等,各个林场的林地对外承包年限也长短不一,承包人实际占有土地超过承包合同规定面积3000多公顷,这些问题都需要规范。
北安市林业局局长刘晓彤说,行政手段的确不能大于法律,但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中,承包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大,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法院界定,相差的价格也要由承包户承担。
调查中很多承包户反映,林场对外承包的土地很多是荒地、草地,除了缴纳承包费外,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改造才能变成适宜耕作的“熟地”,当时的承包价并没有远低于市场价格。一位承包户说,这就好比城里的房价,前两年价格低,现在房价涨了,开发商能要求购房者按现在的价格补交房款么?
黑龙江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王景义告诉记者。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如要修改,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地方政府不能单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更改。
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主任任璞军认为,合同签订双方是平等关系,合同在履行期内,不能单方要求解除或者重新签订。林场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因林场公职人员造成的合同中约定的包地价格、期限与市场脱轨现象,政府管理部门应承担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提价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北安市副市长玄兆力说,政府要求签订补充合同是为了维护林业部门和林场职工的整体利益。目前,全市林业系统拖欠职21232资达2000万元,2005年审计部门对全市6个林场审计发现,每个林场每年最少亏损15万元。要解决林业职工生计问题,需要清理整顿林业土地。
三零三林场原场长曲保权告诉记者,近年来林场经济不景气,职工大多靠承包林场的土地维持生计。2006年,种地的承包户遭遇了春旱、夏涝、秋季早霜等自然灾害,种植的大豆每公顷平均产量在750公斤左右,除去农药、化肥以及承包费的投入,所剩无几。如果按照此次的提价标准缴费,很多承包户都拿不出这笔钱。
三零三林场职工秦喜柱说,他2002年包地时借了3万元的高利贷,每年光利息就要9000元。这两年年景不好,现在家里欠外债已将近6万元,根本没有钱补交每年1800元的承包费,但如果不交钱土地被收回,全家人就更没有了活路。
据了解,北安市的“红头文件”还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在林场承包土地的,必须在2007年1月20日前补交调价款及签订补充合同,其他人员在2007年1月末前完成,否则林场一律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对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等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一些承包户告诉记者,部分林场在职职工因害怕下岗,已经缴清了调价款,但多数承包户仍在观望。
记者就北安市出台林地清理“红头文件”一事电话采访了北安市的上级政府——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说,法制办没有接到过北安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林地清理文件,地方党委牵头出台的文件,不在政府法制办监督范围。黑河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黑河市委没有接到过北安市委上呈的关于林地清查整顿文件,如果北安市委出台的文件不需要上级政府批复,可以不上报。群众如果对文件产生质疑,也需要由北安市委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