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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具有通用名称的药品应该有一个通用的统一药品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按国家相关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其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统一,以便于指导人们安全用药;这符合药品统一管理使用统一说明书的初衷。为使之真正成为药品统一说明书,应该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凡是该药品说明书有修订或是补充修订的(如增加适应症或修订其他内容)一经国家局公布后限期统一执行(象执行国家药典一样),达不到这一标准的,限其改正,否则停止生产。药品说明书汇编应该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