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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方式、分配机制、成员权利等角度来看,合作社组织与一般意义上的营利性组织存在着诸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合作社的法律性质问题。文章认为,合作社被定位为一个建立在成员互益、互助基础上的中间法人组织更加具有说服力。这一点从文章对合作社组织在反垄断法上的地位以及税法待遇等方面的论述得到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