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洗钱犯罪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本文试从借鉴国际模式和立足我国实际来确立我国反洗钱的制度框架,提出加强我国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设想,以期未来我国反洗钱的高效运作。
【关键词】反洗钱;反洗钱机制
洗钱通俗地说是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收入变 “干净”,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范围内的洗钱活动日趋猖獗,而且愈益具有跨国(境)特性,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并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国际化和高科技化的特点。据国际组织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至5%。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打击。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于2003年。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6年10月,反洗钱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反洗钱法的颁布,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
但是面对当前洗钱犯罪活动,要想尽快建立起我国高效运作的反洗钱机制,当务之急是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反洗钱经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手段,提高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力求在国内反洗钱及国际反洗钱合作中有所突破。
一、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
发达国家洗钱犯罪比发展中国家更早、更全面、更具体,因此也形成了较完善的反洗钱机制。
(一)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制度
1、美国的反洗钱机制
首先,法律制度建设。美国是早就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国家。在1970年以来制定的六部相关法律即《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洗钱控制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特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2000年反洗钱战略》、《2001年爱国者法案》,体现了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备。
其次、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核心作用。美国在利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具体做法是:法律中明确银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任何自然人到银行开户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职业等资料;任何法人到银行开户必须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电话、地址、业务范围、开业历史、主要负责人等资料,银行除被动接受资料外,还主动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核实。9、11事件后美国的又一反洗钱法案《美国爱国者法案》要求美国所有的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责任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和措施等,突出了金融企业在反洗钱中的重要意义。
最后,美国反洗钱的组织体系。由财政、银行等分散的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洗钱犯罪信息,由司法部门追究犯罪行为;大商业机构向税务局申报业务情况,避免其掩饰非法来源。政府授权隶属财政部的金融情报中心负责对可疑交易等疑似洗钱犯罪的信息采集、分析,为洗钱案侦查提供帮助。美国法律赋予银行反洗钱重任。所以美国拥有管理机构、大商业机构、情报机构和银行协调合作的反洗钱体系。
2、英国的反洗钱机制
由于伦敦的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也成为洗钱犯罪者的选择地域,洗钱行为的集中,让英国很早就投入了打击洗钱犯罪运动中,与其他国家比较,英国的反洗钱措施更得利,机制更完善。
首先,四个层次立法体现出法律的效力及管理层次的相互配合。第一层次是议会制定控制洗钱的法律;第二层次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制定的控制洗钱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目标和职能;第四层次是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一些反洗钱的指导性行业准则。
其次,组织机构复杂,但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英国的反洗钱组织机构涉及部门较多,包括负责反洗钱宏观管理工作的国内事务部;负责情报处理工作并对国内事务大臣负责的国家刑事情报局,国家情报局内设经济犯罪部,负责报告可疑性交易,与国内各金融机构,并与他国的反洗钱机构保持协作;2001年成立的金融监管局通过制定反洗钱行业规则,及对洗钱犯罪处罚防止洗钱犯罪职责。
最后,每个银行内部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贯彻制度,英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银行每年对职员进行至少1—2次培训,对违反规定者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共同点
从上述简单概括的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机制中可以见得,他们在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及反洗钱中涉及的各要素间相互作用过程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找出共同点:
1、以上几个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文件中都规范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如美国的《银行保密法》、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报告法》、英国的《1993年洗钱条例》。同时注意职责的落实,如英国法律规定的对银行职员的培训制度;2、都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是反洗钱组织体系的核心,主要以金融情报中心形式存在,它们有的在警察部门内部设,有的在金融监管部门设,有的独立设置,虽然各有利弊,但作用是相同的。除上述几个国家外,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3、与国际反洗钱公约保持一致,体现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精神;4、设立权威部门领导的多个部门的协调
二、新兴市场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反洗钱活动
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中,有一批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强劲,其年增长率超过了世界经济的平均增长率,形成了新兴市场国家。国际上对国家的划分也由传统的三类国家变为五类国家,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经济体、转轨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等国家是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
(一)香港反洗钱活动
1、香港的反洗钱立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香港进行洗钱的案例不断增加。近年,香港金管局接受来自全港的可疑资金交易举报数量更逐年增加。面对日益猖獗的国际犯罪,香港政府为维护其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形象,提升其国际金融地位,积极建立并完善了反洗钱相关法律。1989年,在《联合国禁毒公约》制订后的第2年,香港政府制订实施了《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将“协助他人保持毒品贩运收益”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但由于该条例中的洗钱罪涉及的洗钱行为范围过窄,不足以打击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1991年,香港政府起草了《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法案》,并于1994年正式经立法局通过实施,将更为广泛的洗钱行为纳入刑法的范围。
2、香港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活动。1990年正式成为国际反洗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成员,1997年成为亚洲/太平洋反洗钱组织(APG)创始会员。
3、香港反洗钱的组织框架。根据反洗钱有关条例规定,香港特区政府设立了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架构。由保安局属下的禁毒处统理特区打击洗钱活动的政策制订及日常工作。同时,禁毒处联同律政属、警务属、海关、财经事务局、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协调推进反洗钱措施。香港金管局作为香港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在推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过程中,已充分认识到洗钱活动对香港金融体系的危害性,并在反洗钱方面承担起重要的监管职责。如: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促进及鼓励正当操守标准,以及良好、稳定的业务规范。根据这一指引,香港银行业在反洗钱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香港近年有关洗钱的社会举报中,高达98%的举报来自于银行业。
(二)俄罗斯的反洗钱活动
上世纪90年代,由于反洗钱法律不健全,俄罗斯国内洗钱活动猖獗,2000年还被列入了打击洗钱活动不力国家的“黑名单”。2001年以来,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使洗钱活动猖獗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方面的法律。俄罗斯于2001年通过了《联邦反洗钱法》。该法律规定,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办理的金融业务金额只要超过60万卢布(约合2.2万美元),都将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鉴于洗钱活动通常是通过受理资金业务的组织来进行,因而该法律规定,信贷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和租赁公司以及办理汇款业务的非信贷机构应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行动。
第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俄罗斯于2001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金融监管局。该局可以依法获取和分析有关金融业务的信息,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某项金融业务与洗钱活动有关联,该局可以把与可疑金融业务相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充实反洗钱队伍。俄联邦金融监管局成立初期的工作人员以外汇监管专家为主,之后又从财政部、内务部、联邦安全局和中央银行等部门调入了一些人员。目前莫斯科重点大学毕业的经济、法律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学生也在不断充实俄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员工队伍。2005年,莫斯科工程物理学院还开设了财政经济安全专业,专门培养金融调查领域的专家。
(三)新兴市场国家的反洗钱机制特点
通过上述两个新兴市场国家反洗钱举措评析,可以归纳出新兴市场国家反洗钱的运行机制特点。
第一,制定了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包含了打击洗钱活动的战略规划;规定了对洗钱犯罪的认定、举证和起诉等一整套法律程序。
第二,成立了反洗钱机构和组织体系。如俄罗斯成立的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金融监管局。再如香港特区政府较完善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亦是如此
第三,发挥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核心作用。犯罪分子洗钱,无论过程多么复杂,终归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各国对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主战场”作用达成了共识,都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交易、确认客户身份和保存交易记录的相应义务。金融机构上报的交易记录构成了反洗钱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
三、从国外反洗钱制度比较中引发对我国反洗钱制度的思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近几年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反洗钱实践尚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反洗钱的立法设计缺乏战略统筹。虽然现在已经颁布实施了《反洗钱法》,但是各个不同层面和效力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之处,系统性、协调性差,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第二,反洗钱的信息利用率低、监管效率不高。目前,根据规定,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相当部分的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和上报,仍然停留在人工判断、筛选和纸质上报的层面,这就使得信息传递慢,利用效率不高。又由于各金融单位对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不尽一致,内部培训的力度不等,前台操作的职员责任心、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更使得上报的交易信息数量不等。
第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门,不是附属就是挂靠在内部监察或者财务部门,人员配备上也是一人身兼数职,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目标列入年终考核,虽然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会按期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核查,但检查的形式单一,检查手段落后。
第四,组织架构上存在天然缺陷,高效有力的、科学的和协调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央行在反洗钱工作职责方面的明确范围仅仅局限在“金融业”,央行对下辖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监管方面是强而有力的,而对银行业为主的金融系统以外的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洗钱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干预力、协调力和强制力明显不够。
通过国际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反洗钱机制的了解,我们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实施细则》还有待出台,相关的立法机关首先应对我国不同层面的反洗钱立法进行清理,把与《反洗钱法》规定不同或者冲突的立法或废止或修改。其次进一步完善与反洗钱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制定《反洗钱法实施细则》以增强《反洗钱法》的可操作性。再次,《反洗钱法》出台后,中央银行要对金融外汇管理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使之更加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第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反洗钱监测网络平台,提升反洗钱技术水平。尽快开发反洗钱数据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识别标准的参数系统,优化反洗钱各项识别指标,或者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技术平台与金融机构主报行的数据库相连,自动接收和筛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有效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三,构建完整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考虑到反洗钱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应建立我国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反洗钱机制。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公安机关的资源优势,建议在公安部设立洗钱犯罪侦查局,各级公安部门设立相应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1)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在适当时机尽快加入国际金融行动小组,把反洗钱提上重要的议事议程。2)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并从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收集反洗钱信息,再及时转达给国内有关部门。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为避免管辖权冲突,应研究择定能否制定一些机制,以便本着司法利益决定在几个国家起诉的案件中,何地作为法定占有地点对审判当事人最为有利,同样,也应有些旨在协调扣押和没收程序,可包括分摊被没收财产的措施。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起诉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引渡问题,可规定洗钱犯罪适用于与引渡或遣返在逃犯有关的法律。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处理反洗钱国际合作过程中的财产没收、扣押与返还问题。
相信我们借鉴国际模式和立足我国实际来确立我国反洗钱的制度框架将对未来我国反洗钱的高效运作和实际效果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俞光远: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安建、冯淑萍、项俊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 刘慧英:浅析国外反洗钱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N].金融时报,2008-1-7
【关键词】反洗钱;反洗钱机制
洗钱通俗地说是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收入变 “干净”,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范围内的洗钱活动日趋猖獗,而且愈益具有跨国(境)特性,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并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国际化和高科技化的特点。据国际组织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至5%。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打击。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于2003年。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6年10月,反洗钱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反洗钱法的颁布,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
但是面对当前洗钱犯罪活动,要想尽快建立起我国高效运作的反洗钱机制,当务之急是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反洗钱经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手段,提高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力求在国内反洗钱及国际反洗钱合作中有所突破。
一、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
发达国家洗钱犯罪比发展中国家更早、更全面、更具体,因此也形成了较完善的反洗钱机制。
(一)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制度
1、美国的反洗钱机制
首先,法律制度建设。美国是早就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国家。在1970年以来制定的六部相关法律即《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洗钱控制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特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2000年反洗钱战略》、《2001年爱国者法案》,体现了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备。
其次、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核心作用。美国在利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具体做法是:法律中明确银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任何自然人到银行开户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职业等资料;任何法人到银行开户必须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电话、地址、业务范围、开业历史、主要负责人等资料,银行除被动接受资料外,还主动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核实。9、11事件后美国的又一反洗钱法案《美国爱国者法案》要求美国所有的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责任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和措施等,突出了金融企业在反洗钱中的重要意义。
最后,美国反洗钱的组织体系。由财政、银行等分散的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洗钱犯罪信息,由司法部门追究犯罪行为;大商业机构向税务局申报业务情况,避免其掩饰非法来源。政府授权隶属财政部的金融情报中心负责对可疑交易等疑似洗钱犯罪的信息采集、分析,为洗钱案侦查提供帮助。美国法律赋予银行反洗钱重任。所以美国拥有管理机构、大商业机构、情报机构和银行协调合作的反洗钱体系。
2、英国的反洗钱机制
由于伦敦的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也成为洗钱犯罪者的选择地域,洗钱行为的集中,让英国很早就投入了打击洗钱犯罪运动中,与其他国家比较,英国的反洗钱措施更得利,机制更完善。
首先,四个层次立法体现出法律的效力及管理层次的相互配合。第一层次是议会制定控制洗钱的法律;第二层次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制定的控制洗钱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目标和职能;第四层次是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一些反洗钱的指导性行业准则。
其次,组织机构复杂,但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英国的反洗钱组织机构涉及部门较多,包括负责反洗钱宏观管理工作的国内事务部;负责情报处理工作并对国内事务大臣负责的国家刑事情报局,国家情报局内设经济犯罪部,负责报告可疑性交易,与国内各金融机构,并与他国的反洗钱机构保持协作;2001年成立的金融监管局通过制定反洗钱行业规则,及对洗钱犯罪处罚防止洗钱犯罪职责。
最后,每个银行内部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贯彻制度,英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银行每年对职员进行至少1—2次培训,对违反规定者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共同点
从上述简单概括的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机制中可以见得,他们在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及反洗钱中涉及的各要素间相互作用过程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找出共同点:
1、以上几个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文件中都规范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如美国的《银行保密法》、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报告法》、英国的《1993年洗钱条例》。同时注意职责的落实,如英国法律规定的对银行职员的培训制度;2、都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是反洗钱组织体系的核心,主要以金融情报中心形式存在,它们有的在警察部门内部设,有的在金融监管部门设,有的独立设置,虽然各有利弊,但作用是相同的。除上述几个国家外,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3、与国际反洗钱公约保持一致,体现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精神;4、设立权威部门领导的多个部门的协调
二、新兴市场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反洗钱活动
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中,有一批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强劲,其年增长率超过了世界经济的平均增长率,形成了新兴市场国家。国际上对国家的划分也由传统的三类国家变为五类国家,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经济体、转轨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等国家是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
(一)香港反洗钱活动
1、香港的反洗钱立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香港进行洗钱的案例不断增加。近年,香港金管局接受来自全港的可疑资金交易举报数量更逐年增加。面对日益猖獗的国际犯罪,香港政府为维护其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形象,提升其国际金融地位,积极建立并完善了反洗钱相关法律。1989年,在《联合国禁毒公约》制订后的第2年,香港政府制订实施了《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将“协助他人保持毒品贩运收益”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但由于该条例中的洗钱罪涉及的洗钱行为范围过窄,不足以打击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1991年,香港政府起草了《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法案》,并于1994年正式经立法局通过实施,将更为广泛的洗钱行为纳入刑法的范围。
2、香港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活动。1990年正式成为国际反洗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成员,1997年成为亚洲/太平洋反洗钱组织(APG)创始会员。
3、香港反洗钱的组织框架。根据反洗钱有关条例规定,香港特区政府设立了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架构。由保安局属下的禁毒处统理特区打击洗钱活动的政策制订及日常工作。同时,禁毒处联同律政属、警务属、海关、财经事务局、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协调推进反洗钱措施。香港金管局作为香港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在推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过程中,已充分认识到洗钱活动对香港金融体系的危害性,并在反洗钱方面承担起重要的监管职责。如: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促进及鼓励正当操守标准,以及良好、稳定的业务规范。根据这一指引,香港银行业在反洗钱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香港近年有关洗钱的社会举报中,高达98%的举报来自于银行业。
(二)俄罗斯的反洗钱活动
上世纪90年代,由于反洗钱法律不健全,俄罗斯国内洗钱活动猖獗,2000年还被列入了打击洗钱活动不力国家的“黑名单”。2001年以来,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使洗钱活动猖獗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方面的法律。俄罗斯于2001年通过了《联邦反洗钱法》。该法律规定,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办理的金融业务金额只要超过60万卢布(约合2.2万美元),都将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鉴于洗钱活动通常是通过受理资金业务的组织来进行,因而该法律规定,信贷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和租赁公司以及办理汇款业务的非信贷机构应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行动。
第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俄罗斯于2001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金融监管局。该局可以依法获取和分析有关金融业务的信息,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某项金融业务与洗钱活动有关联,该局可以把与可疑金融业务相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充实反洗钱队伍。俄联邦金融监管局成立初期的工作人员以外汇监管专家为主,之后又从财政部、内务部、联邦安全局和中央银行等部门调入了一些人员。目前莫斯科重点大学毕业的经济、法律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学生也在不断充实俄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员工队伍。2005年,莫斯科工程物理学院还开设了财政经济安全专业,专门培养金融调查领域的专家。
(三)新兴市场国家的反洗钱机制特点
通过上述两个新兴市场国家反洗钱举措评析,可以归纳出新兴市场国家反洗钱的运行机制特点。
第一,制定了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包含了打击洗钱活动的战略规划;规定了对洗钱犯罪的认定、举证和起诉等一整套法律程序。
第二,成立了反洗钱机构和组织体系。如俄罗斯成立的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金融监管局。再如香港特区政府较完善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亦是如此
第三,发挥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核心作用。犯罪分子洗钱,无论过程多么复杂,终归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各国对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主战场”作用达成了共识,都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交易、确认客户身份和保存交易记录的相应义务。金融机构上报的交易记录构成了反洗钱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
三、从国外反洗钱制度比较中引发对我国反洗钱制度的思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近几年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反洗钱实践尚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反洗钱的立法设计缺乏战略统筹。虽然现在已经颁布实施了《反洗钱法》,但是各个不同层面和效力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之处,系统性、协调性差,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第二,反洗钱的信息利用率低、监管效率不高。目前,根据规定,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相当部分的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和上报,仍然停留在人工判断、筛选和纸质上报的层面,这就使得信息传递慢,利用效率不高。又由于各金融单位对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不尽一致,内部培训的力度不等,前台操作的职员责任心、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更使得上报的交易信息数量不等。
第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门,不是附属就是挂靠在内部监察或者财务部门,人员配备上也是一人身兼数职,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目标列入年终考核,虽然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会按期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核查,但检查的形式单一,检查手段落后。
第四,组织架构上存在天然缺陷,高效有力的、科学的和协调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央行在反洗钱工作职责方面的明确范围仅仅局限在“金融业”,央行对下辖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监管方面是强而有力的,而对银行业为主的金融系统以外的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洗钱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干预力、协调力和强制力明显不够。
通过国际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反洗钱机制的了解,我们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实施细则》还有待出台,相关的立法机关首先应对我国不同层面的反洗钱立法进行清理,把与《反洗钱法》规定不同或者冲突的立法或废止或修改。其次进一步完善与反洗钱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制定《反洗钱法实施细则》以增强《反洗钱法》的可操作性。再次,《反洗钱法》出台后,中央银行要对金融外汇管理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使之更加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第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反洗钱监测网络平台,提升反洗钱技术水平。尽快开发反洗钱数据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识别标准的参数系统,优化反洗钱各项识别指标,或者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技术平台与金融机构主报行的数据库相连,自动接收和筛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有效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三,构建完整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考虑到反洗钱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应建立我国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反洗钱机制。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公安机关的资源优势,建议在公安部设立洗钱犯罪侦查局,各级公安部门设立相应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1)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在适当时机尽快加入国际金融行动小组,把反洗钱提上重要的议事议程。2)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并从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收集反洗钱信息,再及时转达给国内有关部门。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为避免管辖权冲突,应研究择定能否制定一些机制,以便本着司法利益决定在几个国家起诉的案件中,何地作为法定占有地点对审判当事人最为有利,同样,也应有些旨在协调扣押和没收程序,可包括分摊被没收财产的措施。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起诉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引渡问题,可规定洗钱犯罪适用于与引渡或遣返在逃犯有关的法律。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处理反洗钱国际合作过程中的财产没收、扣押与返还问题。
相信我们借鉴国际模式和立足我国实际来确立我国反洗钱的制度框架将对未来我国反洗钱的高效运作和实际效果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俞光远: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安建、冯淑萍、项俊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 刘慧英:浅析国外反洗钱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N].金融时报,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