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经济建设全球化的今天,电子商务在人们的生活中使用越加普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交易模式,为我国经济建设拓宽了道路。民商法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保障性质法律,能够有效保障电子商务在经济交易时的正常行为,让电子商务能够在优良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我国民商法的内容制定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将对民商法的创新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二者间的关系作简单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成果,电子商务能够让经济建设途径更加广泛。分析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建设环境,我国经济建设制度的制定还存在漏洞,电子商务没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约束着我国经济建设。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建设的基本制度,因社会经济建设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在我国日益激烈的社会市场竞争中,民商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创新,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社会地位,最终让电子商务能够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建设。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重要性
民商法是一个法律统称,其中包括民法与商法。民法实际保护的是个人经济权益,商法实际保护的是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利益,换个角度分析,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的还是个人权益。经济建设后形成了民法,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交易双方能够遵守交易规则,形成了以市场作为原则的商法。在社会经济快速建设中,电子商务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使用越加广泛,电子商务在发展中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建设的多样性。人们经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销售,在销售中能够对商品的种类、价位及购买数量等进行约定,从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技术建设中的主要成果,电子商务的經济交易通常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在商品交易中有多种途径,但是现行民商法与电子商务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经济交易。民商法只有根据社会经济的建设环境大胆创新,让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在更加公平的环境中建设,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1]。
二、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民商法制定中明确电子商务地位
电子商务是一种经济交易过程中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涉及多种经济交易关系,例如网络服务商与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以市场经济作为核心,但是民商法的制定制度与民商法市场环境间还存在差距,民商法制定规范性不够,而电子商务所形成的虚拟性市场在实际运行中需要包含多个领域,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发展,让电子商务平台能够有多途径建设,但是民商法制定建设范围还是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能够服务经济建设,民商法制定部门必须在民商法制定时能够明确电子商务的地位,让电子商务平台在经济建设中具有法律保证,真正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律中的地位,民商法在实际使用中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交易,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容易造成民事纠纷,让经济交易在无序的状态下运行。民商法在制定时应该保证电子商务的运行[2]。
(二)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中的主要成果,人们经常在互联网技术的环境中进行经济交易,并且次数越加频繁。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需要互联网环境作为载体,为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汇总提供了便利的服务,降低电子商务平台在实际运行中的经济成本,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环境运行中也承担了较大的经济安全风险。互联网环境是一个虚拟性的市场环境,商品交易的双方所使用的身份信息内容可能都是虚构的,商品交易双方仅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接触,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存在较大的经济安全风险,严重影响到了电子商务正常建设。根据这种情况,民商法在制定时一定要与互联网经济建设情况相结合。民商法必须确保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系经过认证并系真实的,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在知道交易双方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的位置,让电子商务在实际交易中更加安全[3]。
(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电子商务平台迅速的发展过程中,仲裁机制的制定越加严苛。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以互联网环境作为载体,互联网环境具有虚拟的特点,电子商务平台想要健康的发展,就要完善仲裁機制,真正将仲裁机制在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出来。民商法在制定中要敢于创新,借鉴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律经验,真正解决数字化信息问题在民商法中的地位,让互联网合同与责任内容清晰明确。
经济建设中,人们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使用次数越加频繁,更加依赖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经济交易的主要模式,在实际交易中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的民商法作为建设保证。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需要面临例如经济全球化与商品代码等问题,民商法内容的制定是能够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减少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行中的困难。政府部门积极健全电子商务民商法法律,将内容制定与电子商务的实际建设情况相结合,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建设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4]。
三、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出让我国经济建设途径越发广泛,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建设进度。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民商法内容在制定时要针对性解决。民商法主要作用就是让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更加系统,保证电子商务经济建设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建设中,民商法在内容制定上要求越加严苛,民商法所需要面临的社会需求范围逐渐扩大。民商法只有真正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情况相结合,才能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建设。民商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5,35:238.
[2]杜可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No.38706:75-76.
[3]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05:5-6.
[4]唐海涛.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代民商法的影响——以E-commerce中的电子合同为视角[J].现代商业,2011,No.24314:71+70.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成果,电子商务能够让经济建设途径更加广泛。分析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建设环境,我国经济建设制度的制定还存在漏洞,电子商务没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约束着我国经济建设。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建设的基本制度,因社会经济建设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在我国日益激烈的社会市场竞争中,民商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创新,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社会地位,最终让电子商务能够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建设。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重要性
民商法是一个法律统称,其中包括民法与商法。民法实际保护的是个人经济权益,商法实际保护的是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利益,换个角度分析,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的还是个人权益。经济建设后形成了民法,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交易双方能够遵守交易规则,形成了以市场作为原则的商法。在社会经济快速建设中,电子商务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使用越加广泛,电子商务在发展中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建设的多样性。人们经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销售,在销售中能够对商品的种类、价位及购买数量等进行约定,从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技术建设中的主要成果,电子商务的經济交易通常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在商品交易中有多种途径,但是现行民商法与电子商务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经济交易。民商法只有根据社会经济的建设环境大胆创新,让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在更加公平的环境中建设,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1]。
二、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民商法制定中明确电子商务地位
电子商务是一种经济交易过程中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涉及多种经济交易关系,例如网络服务商与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以市场经济作为核心,但是民商法的制定制度与民商法市场环境间还存在差距,民商法制定规范性不够,而电子商务所形成的虚拟性市场在实际运行中需要包含多个领域,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发展,让电子商务平台能够有多途径建设,但是民商法制定建设范围还是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能够服务经济建设,民商法制定部门必须在民商法制定时能够明确电子商务的地位,让电子商务平台在经济建设中具有法律保证,真正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律中的地位,民商法在实际使用中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交易,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容易造成民事纠纷,让经济交易在无序的状态下运行。民商法在制定时应该保证电子商务的运行[2]。
(二)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中的主要成果,人们经常在互联网技术的环境中进行经济交易,并且次数越加频繁。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需要互联网环境作为载体,为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汇总提供了便利的服务,降低电子商务平台在实际运行中的经济成本,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环境运行中也承担了较大的经济安全风险。互联网环境是一个虚拟性的市场环境,商品交易的双方所使用的身份信息内容可能都是虚构的,商品交易双方仅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接触,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存在较大的经济安全风险,严重影响到了电子商务正常建设。根据这种情况,民商法在制定时一定要与互联网经济建设情况相结合。民商法必须确保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系经过认证并系真实的,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在知道交易双方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的位置,让电子商务在实际交易中更加安全[3]。
(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电子商务平台迅速的发展过程中,仲裁机制的制定越加严苛。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以互联网环境作为载体,互联网环境具有虚拟的特点,电子商务平台想要健康的发展,就要完善仲裁機制,真正将仲裁机制在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出来。民商法在制定中要敢于创新,借鉴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律经验,真正解决数字化信息问题在民商法中的地位,让互联网合同与责任内容清晰明确。
经济建设中,人们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使用次数越加频繁,更加依赖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经济交易的主要模式,在实际交易中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的民商法作为建设保证。电子商务在实际运行中需要面临例如经济全球化与商品代码等问题,民商法内容的制定是能够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减少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行中的困难。政府部门积极健全电子商务民商法法律,将内容制定与电子商务的实际建设情况相结合,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建设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4]。
三、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出让我国经济建设途径越发广泛,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建设进度。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民商法内容在制定时要针对性解决。民商法主要作用就是让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更加系统,保证电子商务经济建设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建设中,民商法在内容制定上要求越加严苛,民商法所需要面临的社会需求范围逐渐扩大。民商法只有真正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情况相结合,才能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建设。民商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5,35:238.
[2]杜可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No.38706:75-76.
[3]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05:5-6.
[4]唐海涛.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代民商法的影响——以E-commerce中的电子合同为视角[J].现代商业,2011,No.24314: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