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外汇监管部门需重点关注两类已收汇来核销:一是逾期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棱销手续,二是大额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来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以上。已收汇未核销监管,是外汇局对企业境外收汇的真实性进行监管,而不是对贸易企业已出口货物是否及时金额收汇进行监管。因此,已收汇来植销监管对甄别境外贸易收汇背景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