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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型企业单位老干部(组织、人事)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老[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