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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上,"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法"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首先围绕争论的焦点,即动物是否可以成为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介绍、比较和分析各自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初步阐述两种语境下的法律关系结构及其运行。在探讨了沟通的逻辑起点后,又对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两种理论沟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