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西宁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在加强统筹协调、严明党的纪律、狠抓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严格责任考核、加强廉政教育和推进纪委“三转”等方面狠下功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此同时,西宁市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方面,一是责任传导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党委“一把手”还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责任传导只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和部署上,更多的是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虽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但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与单位职责的融合度不高,没有硬性指标和刚性约束,形不成足够的压力。二是责任落实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的落实仅限于决策制定层面,对决策是否执行了、如何执行的、执行效果怎么样等情况关注不够,缺乏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反馈。对干部的监管没有形成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的考评机制,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上,更多的还是听汇报、看资料,考核形式大于内容。三是责任追究不够。市委先后制定出台了《机关效能问责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但从执行情况看,个别地区和部门领导对下属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和不良风气仍然存在“捂盖子”的现象。在对已查实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纪党规的能力不够、底气不足,责任追究的效果不够明显。
在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方面,一是体制上受制约。作为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委目前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双轨制”监督体制,这种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监督的效力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思想上存畏惧。个别纪检部门在案件查办处理过程中,有畏难情绪,不敢查,不愿查,存在“三怕”倾向,即:面对“人情案”,怕伤及情面,心存顾虑;面对“说情案”,怕影响和气,让步屈从;面对“特权案”,怕打击报复,明哲保身。三是能力上有不足。纪检干部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业务水平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还有差距,年龄结构欠合理,装备条件差,办案手段落后,知识结构单一,适应高智能、高科技环境下的治腐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各区的纪检部门力量薄弱,“三转”难以落实到位。
近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党内法规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为新形势下推进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和抓手。借力《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笔者认为应在四个方面持续加力。
一、在明责上下功夫,层层传导责任压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两个责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思想认识存在差距。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和不可触碰的底线,既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正面清单”,又开列了违规乱纪的“负面清单”,较之以往有了更强的思想引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党委和纪检部门都应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需要,精细组织,学深悟透。通过学习进一步明晰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党委应牢牢抓住“一把手”这个最关键少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集体学、个人学、交流研讨、考试考核等方式,强化经常性教育培训,做到党组织不松手、“一把手”不甩手,把党的纪律印刻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让警钟之声长鸣。各级纪检部门要通过学习全面深入掌握《准则》和《条例》内容,坚持学以致用,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更加自觉、更加清醒、更加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在履责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各级党委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抓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纪律规矩。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将执行《准则》和《条例》情况列入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时时处处用纪律衡量和处理党员干部行为,督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特别是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带动其他纪律的严格执行。二是选人用人。严格落实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好干部“五条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任机制,坚持好研究任用干部票决制等制度措施,把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继续坚持好作风反向测评、综合评价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基础。三是领导治腐。加强源头治腐,建立健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依纪办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既严肃处置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又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做到凡腐必反、除恶务尽。四是作风建设。做好“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持久战心理准备,抓常、抓细、抓长,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各级机关开展好“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明察暗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作风建设方面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行动自觉在西宁蔚然成风。
三、在转责上下功夫,保障监督责任到位。各级纪检部门应坚持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聚焦主责主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办案件上。一是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方式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在提名考察中的职责权限。深化区县纪检体制改革,在已配备乡镇专职纪委书记的基础上,落实乡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有效解决基层办案力量薄弱问题。二是严肃查办案件。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向党委报告反腐败工作重大情况。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化执纪意识,不仅严肃查办案件,还应建立健全违反纪律和规矩问题的约谈和巡查机制、督促整改机制。改进案件查办工作,抓早抓小、快查快办,主动作为、主动出击。坚持“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纪检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纪检干部,特别是纪委书记的监督。注重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思想和业务、文化知识水平,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以铁的纪律塑造队伍,以铁的手腕惩治腐败,坚决把中央和省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好。
四、在问责上下功夫,维护党纪党规权威。市委出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释放了严肃追责问责的强烈信号;中央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定制了追责问责的新标尺。各级党委和纪检部门应以《准则》和《条例》为准绳,对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一致的坚持,相悖的调整,进一步健全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严肃追究责任提供有力依据。追责问责的具体工作中,应当处理好两个辩证关系,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和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即: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另一方面,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严肃查处,实行再追究、再问责。
(作者单位:西宁市委办公厅)
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方面,一是责任传导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党委“一把手”还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责任传导只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和部署上,更多的是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虽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但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与单位职责的融合度不高,没有硬性指标和刚性约束,形不成足够的压力。二是责任落实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的落实仅限于决策制定层面,对决策是否执行了、如何执行的、执行效果怎么样等情况关注不够,缺乏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反馈。对干部的监管没有形成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的考评机制,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上,更多的还是听汇报、看资料,考核形式大于内容。三是责任追究不够。市委先后制定出台了《机关效能问责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但从执行情况看,个别地区和部门领导对下属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和不良风气仍然存在“捂盖子”的现象。在对已查实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纪党规的能力不够、底气不足,责任追究的效果不够明显。
在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方面,一是体制上受制约。作为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委目前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双轨制”监督体制,这种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监督的效力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思想上存畏惧。个别纪检部门在案件查办处理过程中,有畏难情绪,不敢查,不愿查,存在“三怕”倾向,即:面对“人情案”,怕伤及情面,心存顾虑;面对“说情案”,怕影响和气,让步屈从;面对“特权案”,怕打击报复,明哲保身。三是能力上有不足。纪检干部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业务水平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还有差距,年龄结构欠合理,装备条件差,办案手段落后,知识结构单一,适应高智能、高科技环境下的治腐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各区的纪检部门力量薄弱,“三转”难以落实到位。
近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党内法规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为新形势下推进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和抓手。借力《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笔者认为应在四个方面持续加力。
一、在明责上下功夫,层层传导责任压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两个责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思想认识存在差距。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和不可触碰的底线,既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正面清单”,又开列了违规乱纪的“负面清单”,较之以往有了更强的思想引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党委和纪检部门都应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需要,精细组织,学深悟透。通过学习进一步明晰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党委应牢牢抓住“一把手”这个最关键少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集体学、个人学、交流研讨、考试考核等方式,强化经常性教育培训,做到党组织不松手、“一把手”不甩手,把党的纪律印刻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让警钟之声长鸣。各级纪检部门要通过学习全面深入掌握《准则》和《条例》内容,坚持学以致用,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更加自觉、更加清醒、更加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在履责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各级党委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抓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纪律规矩。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将执行《准则》和《条例》情况列入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时时处处用纪律衡量和处理党员干部行为,督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特别是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带动其他纪律的严格执行。二是选人用人。严格落实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好干部“五条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任机制,坚持好研究任用干部票决制等制度措施,把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继续坚持好作风反向测评、综合评价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基础。三是领导治腐。加强源头治腐,建立健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依纪办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既严肃处置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又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做到凡腐必反、除恶务尽。四是作风建设。做好“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持久战心理准备,抓常、抓细、抓长,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各级机关开展好“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明察暗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作风建设方面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行动自觉在西宁蔚然成风。
三、在转责上下功夫,保障监督责任到位。各级纪检部门应坚持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聚焦主责主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办案件上。一是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方式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在提名考察中的职责权限。深化区县纪检体制改革,在已配备乡镇专职纪委书记的基础上,落实乡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有效解决基层办案力量薄弱问题。二是严肃查办案件。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向党委报告反腐败工作重大情况。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化执纪意识,不仅严肃查办案件,还应建立健全违反纪律和规矩问题的约谈和巡查机制、督促整改机制。改进案件查办工作,抓早抓小、快查快办,主动作为、主动出击。坚持“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展纪检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纪检干部,特别是纪委书记的监督。注重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思想和业务、文化知识水平,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以铁的纪律塑造队伍,以铁的手腕惩治腐败,坚决把中央和省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好。
四、在问责上下功夫,维护党纪党规权威。市委出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释放了严肃追责问责的强烈信号;中央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定制了追责问责的新标尺。各级党委和纪检部门应以《准则》和《条例》为准绳,对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一致的坚持,相悖的调整,进一步健全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严肃追究责任提供有力依据。追责问责的具体工作中,应当处理好两个辩证关系,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和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即: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另一方面,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严肃查处,实行再追究、再问责。
(作者单位:西宁市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