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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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用卡诈骗罪在如今发生率越来越高,同时,其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给其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困难。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定义,并分析其特点,促进司法部门对相关行为的认定,进而降低这类行为的发生率。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认定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也在我国不断的推广开来。信用卡作为银行或者有关机构对那些经营过程中信誉度较高的公司或者是收入可观并稳定的人群发放的一种能够在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相关金融服务的信用凭证,目前也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欢迎。此外,信用卡在使用中,能够使持卡人在预先不支付现金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先行消费,这也是常称的信用卡透支行为。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加速了人们的消费行为,而且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较强的刺激作用。然而,信用卡使用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具备的透支功能,使得信用卡方面的犯罪问题也不断的出现。例如,由于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没有进行严格和真实的检查;或者有不法分子伪造个人信用情况,骗取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相关商户与持卡人勾结,非法进行信用卡的交易;非持卡人窃取他人卡片及密码进行消费,甚至是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情况层出不穷。这样情况的存在,就需要我们重视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采取策略予以防止。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定义
  有学者认为,信用卡的诈骗犯罪就是为了达到自己对某些物品或者钱财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不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定,用虚假的信息和资料骗取公共或者私人财物,并且达到一定金额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观点界定信用卡诈骗犯罪,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有用虚假的信息和资料这一手段,实际上是要求信用卡诈骗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构成诈骗罪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受害人会发生财产的损失,而信用卡诈骗罪在这一过程中,并不以此为必要条件。例如,信用卡的持卡人在恶意透支信用卡时,并不一定存在诈骗行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因为客户的恶意透支使银行的财产发生损失。
  也有部分研究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在以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指引下,故意违反信用卡发卡机构关于卡片管理的规定,借助信用卡实行诈骗行为,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这种定义虽然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进行了抽象的概括,没有进行具体的列举。这种情况一方面能够将信用卡诈骗的各种手段涵盖在内,但另一方面也使得这种犯罪行为并不具体和明确,在司法认定时存在障碍。
  还有部分研究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表述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的具体的行为方式,在司法认定时比较明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新型的信用卡诈骗方式也会随之出现,这样的表述显然无法有效的界定信用卡诈骗犯罪。
  在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义时,应该兼具具体的列举时,还要加入“使用其他方式”的规定,这样,在进行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时比较方便,而且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信用卡诈骗方式也涵盖在内,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总结上述观点和分析过程,可以将信用卡诈骗犯罪具体定义表述如下:目的是非法占有,使用伪造的、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个人信用情况,骗领、冒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的透支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借助信用卡骗取公共或者私人财物达到一定金额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方式为恶意透支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主要的过程是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然后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其中恶意透支型是主要的方式。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可以借用POS机套现,也可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取现,这样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主要方式。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过程流动性大,犯罪隐蔽性强
  当前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已经表现出专业化、网络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被广泛研究出并应用于实践中,使得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日趋多样化,而且犯罪过程的流动性也较大,利用网络就可进行,另外,当前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隐蔽性也极强。
  (三)一人多卡现象普遍,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不断增大
  由于目前各银行都注重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同时,各银行之间在客户竞争方面的手段有限,为了吸引更多的信用卡申领客户,信用卡的申请门槛越来越低,而且加上各银行之间对于客户信息的保留,使得一人多张信用卡的现象比较普遍。持卡人拥有的信用卡的数量越多,其获得的授信额度就会越大,在进行恶意透支等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时,金额就会随之增大。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
  (一)伪造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在《刑法》中,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伪造金融票证、使用伪造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用于诈骗的信用卡是自己伪造的,而且伪造后又有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刑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诈骗行为的认定,目前主要是以如下这种意见为主:即伪造和使用两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应以重罪予以处罚。但由于两个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詐骗罪处罚。
  (二)伪造或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行为人因他罪被抓获时,行为人随身或在其居住地查获其伪造的或是骗领的尚未使用的信用卡一张或若干张的情况。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界定其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问题的关键。
  四、总结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也随之急速增长,虽然我国的公安司法部门加强了对这类犯罪问题的查处,但是,我们还是应重视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对其特点和认定深入研究,促进司法部门对相关行为的认定,降低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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