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联保风险被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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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件事将蒙着面纱的银行不良贷款真相彻底揭开,并把原先被银行自诩为“铜墙铁壁”般坚实的互保联保模式完全击溃——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不再遥不可及。
  业界公认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最好的建设银行,竟然创纪录地发生单笔30亿元的坏账,成为建行历史上最大的资产风险事故,值得深思。
  另一件事是,7月16日,浙江省金融办证实,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近日联名上书向浙江省政府紧急求助,渡过因银行催贷、抽贷而面临的难关。
  如果说建行身陷中江集团30亿元坏账泥潭还只是个案,那么600家中小企业联名上书求救于政府的事件说明,从建行出现近乎天文数字的坏账可能,到众多民企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已经引发了银行的集体焦虑,进而催生银行强硬的催贷、抽贷甚至断贷的行为,银行业局部区域的信贷危机已经爆发,进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可能是普遍现象。
  不只是建行的错
  建行30亿元坏账事故一出,更多质疑直指其风险管理机制,甚至具体指向其放贷时机——尽管中江集团经营困难迹象明显,但建行对中江集团的贷款不减反增,贷款余额由2010年底约10亿元大增至30亿元。
  但这真不是建行一家的错。
  这里关系到一个问题:即银行对陷入困境中的企业是否出手相援的选择取向,是立即断贷还是继续借贷。如果银行发现问题马上断贷,不管贷款企业的死活,从借贷合同的层面看,银行此举并无不当,最多是情理上的谴责而已,但银行账面上的坏账不能用情理去填补——因为断贷,银行先前的贷款基本上会变为坏账。
  另一个选择是继续放贷,这同样艰难。它有两种结果:一是企业因获得新资金能够绝地生还,银企均受益;二是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使得银行产生更多的坏账。一般而言,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现企业陷入困境,为避免更大的风险和个人责任,绝大多数银行会选择止损。
  单从后果看很简单,当然是中江集团的破产连累了建行,直接形成30亿元坏账风险。但如果从结果倒推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几家银行的前期贷款为中江集团的跨行业扩张推波助澜,并让中江集团走上了破产不归路,建行只不过是这次银行抱团贷款形成的事故中,最后一个未及时脱身的银行而已。如果系统性风险警报未除,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不是建行。
  从监管的角度看,系统性风险早在2012年5月已初露端倪:银监会彼时已经要求五大行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自查工作,范围包括截至2011年末,全辖境内各相关贷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自查结果已于5月底上报给监管机构。所涉及的贷款约28万亿元。
  在2011年银行业利润攀至历史高点时,银行自查行为表明在经济减速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开始对不良贷款逐渐增大和资产质量压力的担忧:银行不良资产的暴露是非线性的,不会以匀速的态势增长,而很有可能在某一个时间点突然增加。历史与现实都让人无法对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绝对放心。
  历史上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曾高达50%-60%,2012年一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96%,但已深埋下未来陡升的种子。最为关键的是,受信贷管理体制的影响,中国银行业所蕴藏的风险并不清晰,贷款分类的真实性存疑,这使得监管层很难提前预判风险集中爆发的时间。
  惠誉认为,中国银行业的风险被“不良贷款率”掩盖,是一个严重滞后的指标;标普则称,中国内地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现金流被削弱,将导致2012年银行业不良贷款逐步上升,全年提高2%-3%,银行业整体最高可达5%;IMF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警示,考虑到经济规模庞大且对全球经济的系统重要性,中国的信贷状况需引起特别注意,并重申,在增长疲软而房价下跌这一尾部风险情景下,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可能会攀升至高达8%。
  监管层启动银行业自查,但自查结果尚未公布,建行30亿元不良贷款案件已提前爆发,这更说明银行不良贷款上升趋势绝非危言耸听,仅靠银行自查显然不够,还须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对冲坏账损失的准备。
  但对冲损失恰恰是中国银行业的软肋。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缺失,中国的金融风险基本淤积在银行体系内,虽然6月有消息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重启,但相比于数量庞大的信贷规模,500亿元明显于事无补。
  2011年末,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19万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4279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78%,从数据上看,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绰绰有余。但这只能应付一般的情况,至于真实情况如何,是否会远远超出市场预期,由于监管层也不能掌握确切的情况,风险仍是未知数。如果考虑宏观经济下滑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2012年银行想重温2011年般的美好日子,恐怕很难实现了。
  捆住的风险暗流涌动
  回到建行中江案。中小企业缺乏从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抵押品,在监管层大力鼓励和推动之下,近两年,原先不屑于做中小企业贷款的国有大行纷纷挺进这一领域。而创新肯定就会有风险。
  以钢材贸易为例说明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由于钢材贸易需要大量资金,而从事钢材交易的大小经销商多为民营企业,其行为模式可看作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标志性样本。
  这个样本的核心在于民企往往采用互保联保的方式向银行借款:即实际控制人先注册一家交易批发市场(如××钢材城),而后发起亲戚朋友老乡注册N家公司,入驻市场。N家公司相互担保(联保)向银行借款,例如一家借款600万元,50家就能借到3亿元。
  正常情况下,企业从银行借来的钱是用于钢材贸易主业的,风险不大。但在市场需求不振、钢材价格下降、正常贸易萎缩时,民企会逐渐脱离主业,开始将银行借款转投到民间拆借或其他行业。如此,风险就不期而至:一旦资金链条上某个环节断裂,民企的银行借款也就难以归还。其他行业的情况与此类似。最近江苏、浙江等地许多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络绎不绝,根源往往不是其主营业务的亏损,而是资金拆借在外无法回收。
  而银行对互保联保的风险似乎也乏有及时应对之策,或许银企都明白,民企互保联保的风险早就存在,只是在经济上行时“一白遮百丑”,企业只要手续完备,银行并无充足理由不批贷放贷。而经济形势转向时,风险瞬间暴露,银行唯一能做的就是事后补救。   互保联保的风险端倪并非始于现在——早在2000年初期,福建石狮晋江地区早就限制了联保贷款;2011年温州地区民企联保也很难贷到款了;而这段时期,上海及周边地区银行在内部明令不对钢材贸易商贷款。
  据了解,在一些信贷收紧的地区,由于民企向银行融资途径受阻,恰好给适当“补位”的国企充当了“二银行”的机会。这个“二银行”在资产风险控制上却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值得银行学习。
  国企给民企“贷款”,不同于银行的风控方式在于:第一,国企要求融资方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至少保证形式上的真实,并不表现为纯粹的融资;第二,在贸易背景下,国企通常用商品质押形式,保证其资金安全,这比银行用的担保形式更安全;第三,在资金风险暴露时,国企可利用上下游、交叉客户关系及时控制风险蔓延,比银行有更强大的资产处置能力。
  反思银行在互保联保制度创新上的问题,会发现,现在建行发生的30亿元信贷坏账,一开始就注定。
  一些无良银行或者信贷员打着解决企业困难的幌子,用互保联保,谋一己私利。风险爆发时,可能出现“倒下一个、死掉一片”的严重后果。
  虽然建行至今未承认其内部信贷流程有问题,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形是,被联保紧紧包裹的企业,一旦有一两家企业出问题,当初抱团行为捆绑住的就不再是利益,而是很难甩掉的风险。
  一些寻求担保的企业其实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状况,而知情的银行仍会想办法让其他联保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用空白表格让担保人先签字,甚至瞒报贷款金额等。这样,银行贷款因为有完整联保企业担保的手续,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风险,但更大的风险却被悄悄延后。
  在银行眼里,联保体制是信贷风险的释放器,但殊不知,被释放的风险仍在联保系统之内,一点一点积累,风险最终仍会爆发。其实,银行完全可以从系统中掌握企业的经营、资产和担保、贷款等各种情况而决定是否放贷,这是银行的义务,但银行仍要冒进而为之,只有一种可能,由于有联保机制的存在,一家企业出问题,可以由其他没出问题的联保企业先兜着。
  对银行的吸引力在于,如此冒险操作不仅没有资产风险,还可以获得利润,银行信贷员何乐而不为?但银行和信贷员在追逐共同利益动机的驱使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让劣质企业把优质企业圈进互保圈子,换来的后果是银行资产风险迟早会被引爆。
  银行也有难处。记者从多家银行信贷员处了解到,由于银行业激烈的竞争,质地好的企业资源基本已被划定势力范围,剩下的大多是一些相对缺少资产、经营前景不甚明了的企业。但这些“剩企”时下却成为银行亟须拓展的客户,这种拓展必然存在较高的风险,而互保联保机制恰恰可以有效化解这些风险。
  银行业内人士坦承,实际上,互保联保只能解决企业担保不足的问题,不能将其作用无限夸大,要看到这种创新背后的风险,尤其是无法抵挡经济下滑的系统性风险。未来一两年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经济下滑探底已成定局,如果经济持续低迷,更多类似建行这样的互保联保的雷区会被引爆。
  最新公布的数据已经显示出这样的苗头:温州等地银行的不良贷款近一年来快速大幅上升,似乎传递着银行风险暗流涌动的信号。2011年6月,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0.37%,是全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最低的地级市;到2012年2月末,温州不良贷款率为1.74%,3月末为1.99%,4月末为2.27%,5月末为2.43%,6月末为2.69%,出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连续12个月的上升。
  那么,以前银行业颇为有效的传统信贷风控模式为何突然失灵?难道仅仅是互保联保操作层面的问题吗?问题的根源何在?
  撕下互保联保的面纱
  众所周知,大企业向银行贷款不存在所谓互保联保问题,因为它有足够的抵押物。而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以前很长时间要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往往要经过繁杂的资信审查和审贷批贷程序。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后信贷刺激政策出台,银行自身出于信贷扩张和结构转型的需要,在业务量和收益业绩考核压力下,加之监管层不断推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倾斜政策,银行不得不想方设法给中小企业贷款。
  但“贷款需担保”的法律规定如何绕过?
  《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同样,《贷款通则》也有贷款需要担保的规定。法律和规章规定银行应当发放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就是缺少抵押物和质押物——于是,一种变通之道应运而生,企业互保和联保贷款便浮出水面。
  以互保为例,甲企业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由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同样,乙企业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由甲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这种贷款运作模式对银行而言,相当于分别向甲企业和乙企业发放了20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联保和互保的本质一样,只是企业数量多少的差别。
  如此看来,名为互保联保,实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贷款的范围和条件是有极其严格的限制条件,现在银行以互保联保的所谓创新就轻而易举地突破了信用贷款的边界,实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但这还不是最严重的后果。银行以互保联保形式向企业变相发放了信用贷款,表面上看,获益的是获取贷款的企业,但仔细分析,此举会更容易导致企业倒闭和破产,进而威胁到银行信贷的安全。
  自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后,中国的企业形式大多成为公司制,只有少数成为合伙制企业。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股东和公司的责任以有限制度被提前设定,可有效分散和完全阻隔股东和公司的风险。
  而银行发放公司互保联保贷款,却是逆势而为,意味着有限责任的公司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从法律上改变了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使其变成了普通合伙企业局部的普通合伙人,虽然不承担债务的无限责任,但要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因此,银行此种创新,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还让公司承担了法定义务之外的额外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司的资产风险。如果其他公司因自身经营或其他原因无法偿还债务,互保联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将不得不以自身财产为其他公司还债,额外的债务可能压垮保证人公司,甚至倒闭破产。
  再延伸一下,如果联保的企业链条足够长,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几百家企业一起联保,一旦发生偿债问题,将会对区域经济造成冲击,同时产生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
  这相当于两个公司互绑导火线,点燃时机却由对方决定,谁都无法掌控风险,包括银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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