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角度看国企MBO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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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全文从分析产权的定义出发,从产权的角度对国企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了总结,并重点对我国的国企改制方式中的MBO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以及利弊比较分析,并对MBO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产权;国企的性质;产权界定;MBO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1)07-12-03
  
  一、产权的定义
  
  过去,产权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利,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
  从本质上看,产权反映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围绕财产所形成的一系列经济权利关系。按照德姆塞茨的观点,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种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因而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使的權利,而社会保障他的这种权利在社会规范的范围内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因此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可分解性和转让性等特点。
  
  二、国企的概念及其性质
  
  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拥有、经营或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特征是:
  第一,从控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必须是政府能行使一定控制权的企业。包括政府在企业的总资本中占有51 %以上份额的企业,或者虽然政府拥有小于该份额的资本,但通过与其它机制配合,政府仍可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这就是说,国有企业并不一定是政府的全资企业。
  第二,从企业运营的目标看,国有企业必须具有非商业目标和商业目标,承担特殊职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特殊作用。而私营企业的运营目标一定是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企业收益获取看,国有企业必须是指通过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出售产品和劳务获得收入的企业。这一点与政府的行政部门区别开来。
  因此,国有企业是“公共性”与“私人性”(或企业性)的结合。公共性表现在:(1)所有权的公共性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处分及收益权的公共性。(2)目的及用途的公共性:因为国企处在政府占有与监督之下,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着眼于国民经济福利的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它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利润目标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利润目标。(3)决策的公共性:政府对其投资决策、利润分配、发展规划及人事任免、调动等安排都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使生产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企业性则表现在:(1)政府在追求社会政策目标之外,也必须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2)国有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也要具备经济实脑,要具有企业家的基本素质,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
  
  三、国企的产权界定
  
  从产权角度看,国有产权属于公共产权的范畴,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占有,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确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国企的产权结构是由国家行为施加的外部变量,所以从企业立场变更这种正式的产权结构几乎不可能。这种产权结构的特征是企业最多只能拥有内部配置资源和内部分配收益的部分权利,但超过本企业范围自由调配资源和按企业意愿自由调整收益分配的权利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如果从产权关系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既然国有产权由国家占有,由国家确定谁来使用,因此可以假设政府为委托人,国有企业为代理人,它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而产权也就成了契约安排的内容,如剩余索取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国有企业的生产函数中,产出的一部分也就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但是,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这一变量的确切值却是只有企业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在政府与国有企业定约前和定约后会分别带来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威廉姆森常讲的“事前的机会主义”和“事后的机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最优策略是诱使企业如实汇报其私人信息,但要让渡更多的利益,企业因其对私人信息的垄断而获得了租金。因此,MBO作为一种对经营者激励的产权改革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下文中会详细分析。
  
  四、国企MBO改制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统一安排职工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锅饭、平均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潘华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产权结构的重构.特区经济.2008)加之没有股东约束,只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导致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动力不足。针对这种现状,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明晰国有企业产权。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内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要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要在改制过程中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国企改制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出售给外商或民企或其他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持股、外部战略投资者与管理者联合收购等等,这几种改制方式各有利弊。例如,将国企出售给外商,有利于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对外商的资质、信誉、实力的调查比较困难,还存在这对外商战略意图的判断问题以及自己的战略选择问题;如果让民企来并购重组国企具有明显优势,不仅克服了外商收购的缺陷,还带活了国企的管理模式,但民企更容易收到国企内部人的抵制且筛选识别成本比较高等等,下面我将就MBO这种改制方式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以及利弊比较分析,并针对MBO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国企MBO实施的背景、定义和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国企的内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因而经营或决策成为企业收益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MBO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创新,是指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负债融资或股权交换等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利用少量资金获得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行为。(国有企业MBO方案悖论)可以看出,MBO试图通过赋予经营者管理层部分或全部企业所有权来解决委托代理制度下出现的代理问题,也就是事前和事后的机会主义问题等,以此来激励经营者,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能力,以期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国企MBO的理论分析
  在理论上,MBO正符合现代企业理论的逻辑结论。根据现代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Coase,1937;Cheung,1983)。而且相对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由于契约的不完备,就出现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问题(Grossman和Hart,1986)。“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而控制权,大体说来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张维迎,1998)。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尽可能地匹配,否则,控制权会变成一种“廉价投票权”(Harris and Raviv,1989),同时,剩余索取权就尽可能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Grossman and Hart,1986;Zhang1994)和企业中最具信息优势、最难以监督的成员(Zhang ,1994;Yang and Ng,1994)。符合这些条件的,毫无疑问,只有企业经营者,此逻辑的结论是,剩余索取权应当分给实际控制方,企业的经营成员(张维迎,1998)。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MBO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选择MBO,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实是让管理层分享剩余索取权,而是否让后者参与分享,取决于分享给所有者增加的收益或减少的成本大于因经营层分享而增加的支出。私有产权条件下,这种收益表现为管理层提高努力程度带来的企业效益改善和自我监督减少的监督成本。对于管理层而言,是否选择MBO取决于选与不选的收益比较,若选择MBO后其收益大于不选择时的收益,则管理层选择MBO,反之则不选。
  (三)国企MBO的优点
  MBO 通过使管理层持有自己所经营的公司的股份,实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使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建立起了互相制约的责任机制,以及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提供了合乎企业发展的产权结构。在国企改制过程中,MBO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有利于进行资产重组,而且可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国企MBO的缺点
  1、由于管理层在企业内部的特殊地位,因此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风险,导致国资贱卖。
  2、资金不足导致财务违规,留下隐患,如先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等。
  3、会固化内部人控制,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更加封闭,将“屏蔽”掉外部更适合的投资者和经理人,而且管理层各成员之间日后的责、权、利关系可能出现纠纷从而使企业出现动荡。
  4、一些国企高管利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缺陷进行“曲线持股”,导致国资流失。目前,国企高管在国有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份公司中的持股尚未有相关政策规范实施,因此不少高管认为自己应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国企利润,还有一些面临退休的高管从创业至今一直在企业工作,但对企业所做的贡献未在股权层面得到任何体现。于是,在正常渠道不通的情形下,“曲线MBO”应运而生,例如在引进私人资本和外资时,以对方要求的名义实现企业高管层群体持股或者在改制中以职工持股、委托信托公司代持私人股份等方式,实现企业高管大比例持股等等。在多重迂回实现高管群体利益的同时,私人资本、外资也攫取了本应属于国有企业的一大块利益。如果操作不当,更有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进建议
  1、规范公正、公开、公平的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国资委应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真正对企业国有资产负责,在转让国有资产时,采用信息公开、价格听证等程序,以保证转让的公平与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设立MBO资金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帮助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以防止出现管理层进行非法融资,“曲线持股”等间接受让国有产权的问题。
  3、实行股权激励模式。利用股权形式和股票交易过程,把经营者部分报酬与公司价值、资产预期收益和公司发展前途联系起来,促使经营者多为股东的资产增值和公司长期发展着想。这样,经营者只有在正确决策、努力经营的基础上,将公司股票价格抬升之后,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回报。只要股权激励合理,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也体现了对人力资本的尊重与确认。
  综上所述,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式多种多样,既然每种方式都有弊有利,拘泥于任何一种方式都可能陷入教条主义,所以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多种方式里选择相对最优解,从而完善国企的产权结构,推进国企的进一步改革,最终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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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莉莉,女,安徽省宿州市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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