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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谓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对健康的影响作出总体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十多个方面。通过近3年的评价实践,本课题组认为目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