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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腐败现象盼泛滥,不仅破坏了政治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一局面的存在,既背离了君权独尊趋势的专制需求,也破坏了官僚体系整体结构的均衡,更阻碍了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合理化发展。明清统治者尽管身陷其中,但对其危害还是有一定程度清醒认识的,一些有为之君和正直官员,无不在努力寻求尽可能消除腐败之道。其中,律例、法规的制定和不断增补,即是他们借律法以威慑、惩治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