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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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城中村改造,在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民失去基本的土地保障,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而就业困难,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抵抗风险的能力低。因此,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共赢,对在改造过程中失地的农民给与充分的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 失地农民;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为了了解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作者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作者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很多第一手材料,在对各种资料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
  所谓城中村,一般是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的范围持续扩大,城镇人口不断增长。位于城市周边的土地,在被征用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他们不再依靠土地来生存,村庄变成居民区,形成“城中村”,即“都市里的村庄”。根据本人获得的资料,今年青岛共计划开工改造城中村40个,涉及拆迁居民户2万户。按照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对农民而言,征用土地使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
  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土地是其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由于其本身学历不高,劳动技能缺乏,加之没有经过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他们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加之缺乏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抵抗风险的能力极弱。其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安置补偿费用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普遍较低。在补偿费用分配方式上,村民普遍要求采取一次性“分钱到户”的方式,而对其他的分配方式则不愿接受,用土地换取社保的阻力比较大。而一次性的补偿方式,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使农民获得一大量金钱,满足失去土地农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但从长远来看,绝大多数的农民对补偿款缺乏合理地规划安排,往往不到几年所有的补偿款就被挥霍一空,更有甚者会沾染上恶习,陷入贫困境地。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转业培训实效不明显
  因为失去了土地,所以村民们不得不放弃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离开土地,寻求新的生活方式,就不得不面临激烈的就业竞争。但是,失地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很多都是初中学历,并且由于世代以土地为生,没有工厂工作的经验,缺乏现代工业所需要的技能,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农民,他们的生活水平要比远离城市的农民的生活水平高很多,因此他们对工资的要求也比普通的农民工要高,他们不愿意去干那些需要耗费大量体力的工作,而其本身又缺乏高新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技能,所以局限性就更大,就业困难更加突出,很难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其次,政府未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其能提供的培训种类很少,不能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再加之,他们接受的培训时间短,又缺乏系统性,因此,他们所学专业的技术含量不高,那么即使学成,其就业前景很不乐观,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丧失学习实用技术的主动性;并且政府对失地农民并没有特殊的就业指导,使其缺乏对就业市场的理解。再者,失去土地的农民思想观念比较落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不高,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仅仅想依靠土地补偿金来投资建房,然后将房屋出租,依靠租金来维系生活,就业积极性很低。
  (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不能充分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
  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失去土地的农民再就业难度比较大,而且他们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现阶段的条件下,大多数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加大了以后生活的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他们面对的就业压力更加大,获得就业的机会更少,这样将会使社会矛盾加剧,必然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以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为例,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养老保险政策不具有强制性。现阶段我国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一般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政府并不强制其参加养老保险,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他们的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理财知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能很好的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安排。因此,仅依赖农民自己主动参与养老保险,是很难实现养老保险的基础作用的。因此,政府应该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之基础上,应适当增强缴纳养老保险的强制性,积极引导,以确保失去土地农民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出现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2.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例过大。失去土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有限且并不是很高,加之再就业困难,收入减少,并且失去土地后,用于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费用加大,其他开支也都呈现上涨趋势。农民的缴费能力是有限的。过高的缴费比例使他们有心参与养老保险但却没有参与的能力。因此,政府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使他们不必因为缴纳过重的费用而不能、不敢参加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当前,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金的发放一般多为二、三百元,有些地方连一百元不到。这点养老金,只够维持温饱,甚至可能不够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养老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非常小。再者城市的物价水平要远比农村高,失地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后,现有的养老保险金可能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   三、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及利益共享机制
  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经济收益的最直接、最快捷、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土地偿款,这也是他们以后生活的依靠。因此,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要积极寻求国家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利益共享机制,以此来保证失去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这是保障失去土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首先,必须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提高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的范围。针对我国现今对失地农民的保障现状,对国外城镇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分析研究,对于那些被征用的城郊土地,我们应该用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对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其土地的市场价格一般较低,因此,除了按照市场定价之外,还应该考虑为其提供除土地补偿款外的其他金钱补偿,来维系他们以后的生活所需。并且必须扩大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增加补偿条款。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样才能很好的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日后生活需求和合法利益。
  其次,需要采取多种土地征收安置措施。政府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对被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种类,最大程度上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幸福生活。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尽量避免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导致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应经验,以社会保险安置为重点和难点,转变以往的征地补偿只针对“地”补的观念,将补偿土地和补偿农民相结合,采取金钱补偿、就业安置、土地入股、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安置措施,加大社会保障安置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解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健康生活,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最后,对失去土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的使用给予相应的指导,要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合理规划其土地补偿金。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被征地的农民,由于缺乏对土地补偿金的合理、长远规划,肆意挥霍,没有几年就把补偿金挥霍完;更有甚者染上不良嗜好,害人害己。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保障
  由于我国广大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且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失去土地之后,再就业困难,压力大。因此,政府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当前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加 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不断促进其就业。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和自主就业能力。政府应积极引导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从实际出发,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工作。鼓励、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增强竞争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以便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且,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自主创业行为,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给予支持、鼓励,以解决他们就业难的问题。
  2.政府应当加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专业技术培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的问题,最好解决办法就是让他们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满足工厂就业的需要。因此,必须提高劳动技能培训的力度,培训应该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与企业签订定点合同,只要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技能,就可以与该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保障力度
  单纯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养老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了使失地农民能够年老时有所依靠,生病时能够看得起病,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保险质量。
  社会保险,是失去土地的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与他们今后能否幸福生活最为重要的依赖条件,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完善:
  1.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通过宣传,让失地农民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增强其参与社会保险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
  2.不断降低农民自己缴纳的费用,拓宽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来源。失地农民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确定应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要积极创新缴费机制,改变现行的筹款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3.提高养老保险的领取数额。之所以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发放金额太少,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因此,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就显得很重要。只有使失地农民感觉到养老保险制度确实能够给其带来利益,使其相信参保能够保障其老年生活能够无忧无虑,他们的参保积极性、热情才能高涨,才能切实解决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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