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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授权,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大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使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决定》。为确保全疆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环境保护税税收归属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