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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于是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构想。本文试以万科事件为起点,分析万科事件背后的历史文化原因,指出了构建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分析如何从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来构建和谐社会企业道德体系。
一、万科事件引起和谐社会企业道德思考
所谓的“万科事件”是指,在四川大地震捐款中,万科房地产集团董事长王石由于个人言行不妥而遭致民众强烈谴责、抵制房产销售,一度置万科于极其危险的境地。那么王石到底说了什么以致民众如此愤怒?四川5.12大地震发生之后,万科集团总部捐款200万元,员工捐款20万元左右。这和万科2007年销售额达460亿以及网民的“心理期待”出现较大的差距。由于这一心理落差带来的公众网民对其“吝啬”指责,而对此王石又抛出“我们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二百万已尽到企业责任,捐赠活动不应成为负担,员工捐款以十元为上限”的话语作为辩解,这一辩解犹如火上浇了油,使民众更加愤怒,从而影响了万科个别地区房产销售。
在谴责王石行为的同时,王石事件也引起了我们对和谐社会企业道德建设的思考,让我们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去分析导致王石的言行的根源。
事实上,阿里巴巴总裁马云早在2006年就说过类似的话。他说,“中国企业家即便有能力,也不应该用来慈善,而应该用来扩大再生产。对于那一些荧光下的慈善捐款,我认为一元就够了。”王石和马云都是商界有相当影响力的企业家,他们讲出这样的话,我们在毫不同情地批评他们时,更应该进一步思考他们行为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反思我们自己,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完善法制,构建和谐社会。
在分析王石、马云这类企业道德行为的历史文化根源之前,我们先对另外两位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家行为进行分析,他们一位就是比尔·盖茨,另一位就是巴菲特,在欧美他们作为职业经理人(也就是企业家),是真正少数几个拥有上市公司的亿万富翁,而比尔·盖茨,一直名列全世界的首富。面对个人如此巨大的财富,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分别成立了不同的基金会,叫公益基金,比尔·盖茨将他所有的财产都捐给了自己成立的盖兹灵达基金会,同时他还在电视上说财富是取之于社会,要还之于社会,他只是帮助大家管理这份财富而已。同为有能力的企业家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中西方历史文化差异的角度做出合理的解释。
在西元第十世纪的时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时也孕育了第一批企业家。因为当时的天主教皇在九世纪的时候有这么一个信念,即人死后为了显示出对上帝的忠诚,把财产捐给教会,就可以不下地狱。于是到了西元第十世纪,英国的土地有60%是属于教会的,由于神职人员不能够经营,也不能传给下一代,于是这些企业的所有者教会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这些教会企业,这些职业经理人是管理者,这就是管理权跟所有权分开的第一步,是在教会的企业之下这是一个必然结果。比尔·盖茨所说那番话的根源就是从西方宗教文化而来,因为是上帝的企业,所以一开始整个伦理道德,整个社会责任感就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长,那就是当职业经理人发挥其对上帝的信托责任,给这个整个社会、老百姓,也就是上帝所爱的子民创造财富。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我们中国企业面临着一个社会道德尴尬境地,即自私自利,对应该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却避而远之,企业社会道德观念淡薄。国营企业做不好,因为东西不是自己的,所以做不好;而民营企业的老板又总是感叹着,他的员工不为他着想,年轻的职员,做了两三年之后,就想自己做老板去了,没有想到这一家企业对他的培育、他要对企业老板或者对股东尽到的责任。他只想到他自己能得到的好处,事情不是自己的就可以做不好,只有做自己的事情才会尽心尽力。这就是王石、马云这些企业家所处的社会道德环境,他们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讲出那样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是可以理解的。
分析到这里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王石、马云的言行的社会文化根源,但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等在中国占有很大市场销量的国际企业在这次地震中的捐款也不令人满意,他们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在哪里?这就是由于从欧洲历史宗教而来的信托责任,是一种高超、脱俗的信托责任,随着社会物质经济的繁荣出现的瓦解消失,即在第十世纪崇高的教会企业的经营理念到了十四世纪之后顿然瓦解。十四世纪之后,在欧洲是这样的情形:钱多了,只想自己,别人不重要了,现今的中国和那时的欧洲情景相似。而欧美在经过十世纪到十三世纪教会的理念,一直过渡到十四世纪到十八、十九世纪只为自己打算的黑暗时期,到了十九、二十世纪像可口可乐等企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1890年开始美国政府从反托拉斯,就是美国政府从1890年奠定了一个《反垄断法》,开始将美国的企业用严刑峻法逼迫职业经理人不得不有信托责任,通过法律让企业职业经理人不敢不有欧洲早期的那些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从早期对上帝的敬畏产生的信托责任到现在通过对法律的畏惧来约束企业的道德行为,让职业经理人替整个社会创造财富。对比我们今天的企业职业经理人,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我们没有对上帝的畏惧,也没有像美国那样的严格法律逼迫他们有信托责任,所以出现连王石、马云这样有影响力的中国企业家也只想到自己,不能积极履行企业社会道德责任。
二、和谐社会企业责任道德建设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构想。胡锦涛主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知,和谐社会就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高度发达和和谐发展的社会。在和谐社会里,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得到照顾和考虑,互利共赢。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协调,一部分是要靠国家政府来协调和控制,另外相当程度上也要靠伦理道德来调整。一般意义上讲,“和谐社会不仅仅只是一个富裕的社会,更是一个经济秩序与道德秩序和谐统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高度统一的社会。”因此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道德是社会和谐重要的道义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和力量、协调行动,共同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企业道德又是整个社会道德的重要构成部分,为避免类似上述分析中“王石事件”再次发生,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中尤其要注重企业责任道德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重要的经济实体,对利润的追求是企业的本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保障,实现社会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是企业的固有责任。同时,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组成单元和活动方式,企业行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的社会行为方式,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伦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统一的社会角色,不仅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财富、效率、经济发展和进步的使命即经济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良知、信任、道德发展和进步的使命即道德责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既是经济主体,同时也是道德主体。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必须在有效运行的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而道德则是维持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手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旦离开了道德规范,他所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必然会加大,这点王石领导的万科就是实实在在的例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纯粹的不具有道德意义的“经济人”企业是不存在的。企业参与到特定的经济关系中,总是从事着有目的的活动,固然期待着经济效果,同时也期待着一定的社会效果,并且不愿意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背离。因此,企业选择一种经济行为,同时也是选择一种道德准则;企业作为“经济人”——经济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同时也必须作为“道德人”——道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
三、结合法制构建和谐社会企业道德体系
由以上王石事件的分析中可知,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过度注重效果、物质建设,导致今天我们的精神文明没有跟上来,企业社会道德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的企业道德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提高企业家本身的职业经理人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经济法制建设,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道德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也为企业道德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原动力。道德作为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道德的这种适应主要体现在:承认企业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权利,并加以保护;要求企业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必须以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为底线。由此出发,对于企业承担道德责任,政府应该在制度上形成激励机制。企业道德责任作为企业的一种道德良心,实质上是社会群体对于企业行为的一种道德期待,而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只能是企业根据自身能力进行自主选择。在一个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本身不可能道德中性,企业及企业家的社会良知与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健全密切相关。在价值取向多元、善恶标准模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及其经营者常常会将道德责任抛到一边。显然,强化和落实企业道德责任而要寄希望于一种正式法律制度安排,因为从根本上说人类的道德要求和动机并不是来自道德的魅力,而是源于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当各种利益矛盾充分暴露、相互冲突时,个体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往往难以抵御和克制利益的诱惑,特别在经济转型时期,更需要社会以制度化的形式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承认企业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在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的合理性,然后是提倡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个体利益,使之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实现企业、社会、人的共同发展。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活力的同时,加强企业道德体系建立。通过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通过国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约束规范个人、组织行为。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对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而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反过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两者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关系。
思想道德建设侧重个人、企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实现人与人、人与大自然的和谐。法制建设侧重社会责任道德的提高,实现人与社会、人与大自然的和谐。二者结合是构建和谐社会企业道德体系的有效保障,从而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姜超凡.论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J] .百家论坛,2008
[2]焦绪宾.论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企业道德责任[J]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3] 王玉珍.道德秩序的经济学分析 [M ] .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王虹.马克思主义解决实际问题[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万科事件引起和谐社会企业道德思考
所谓的“万科事件”是指,在四川大地震捐款中,万科房地产集团董事长王石由于个人言行不妥而遭致民众强烈谴责、抵制房产销售,一度置万科于极其危险的境地。那么王石到底说了什么以致民众如此愤怒?四川5.12大地震发生之后,万科集团总部捐款200万元,员工捐款20万元左右。这和万科2007年销售额达460亿以及网民的“心理期待”出现较大的差距。由于这一心理落差带来的公众网民对其“吝啬”指责,而对此王石又抛出“我们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二百万已尽到企业责任,捐赠活动不应成为负担,员工捐款以十元为上限”的话语作为辩解,这一辩解犹如火上浇了油,使民众更加愤怒,从而影响了万科个别地区房产销售。
在谴责王石行为的同时,王石事件也引起了我们对和谐社会企业道德建设的思考,让我们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去分析导致王石的言行的根源。
事实上,阿里巴巴总裁马云早在2006年就说过类似的话。他说,“中国企业家即便有能力,也不应该用来慈善,而应该用来扩大再生产。对于那一些荧光下的慈善捐款,我认为一元就够了。”王石和马云都是商界有相当影响力的企业家,他们讲出这样的话,我们在毫不同情地批评他们时,更应该进一步思考他们行为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反思我们自己,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完善法制,构建和谐社会。
在分析王石、马云这类企业道德行为的历史文化根源之前,我们先对另外两位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家行为进行分析,他们一位就是比尔·盖茨,另一位就是巴菲特,在欧美他们作为职业经理人(也就是企业家),是真正少数几个拥有上市公司的亿万富翁,而比尔·盖茨,一直名列全世界的首富。面对个人如此巨大的财富,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分别成立了不同的基金会,叫公益基金,比尔·盖茨将他所有的财产都捐给了自己成立的盖兹灵达基金会,同时他还在电视上说财富是取之于社会,要还之于社会,他只是帮助大家管理这份财富而已。同为有能力的企业家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中西方历史文化差异的角度做出合理的解释。
在西元第十世纪的时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时也孕育了第一批企业家。因为当时的天主教皇在九世纪的时候有这么一个信念,即人死后为了显示出对上帝的忠诚,把财产捐给教会,就可以不下地狱。于是到了西元第十世纪,英国的土地有60%是属于教会的,由于神职人员不能够经营,也不能传给下一代,于是这些企业的所有者教会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这些教会企业,这些职业经理人是管理者,这就是管理权跟所有权分开的第一步,是在教会的企业之下这是一个必然结果。比尔·盖茨所说那番话的根源就是从西方宗教文化而来,因为是上帝的企业,所以一开始整个伦理道德,整个社会责任感就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长,那就是当职业经理人发挥其对上帝的信托责任,给这个整个社会、老百姓,也就是上帝所爱的子民创造财富。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我们中国企业面临着一个社会道德尴尬境地,即自私自利,对应该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却避而远之,企业社会道德观念淡薄。国营企业做不好,因为东西不是自己的,所以做不好;而民营企业的老板又总是感叹着,他的员工不为他着想,年轻的职员,做了两三年之后,就想自己做老板去了,没有想到这一家企业对他的培育、他要对企业老板或者对股东尽到的责任。他只想到他自己能得到的好处,事情不是自己的就可以做不好,只有做自己的事情才会尽心尽力。这就是王石、马云这些企业家所处的社会道德环境,他们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讲出那样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是可以理解的。
分析到这里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王石、马云的言行的社会文化根源,但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等在中国占有很大市场销量的国际企业在这次地震中的捐款也不令人满意,他们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在哪里?这就是由于从欧洲历史宗教而来的信托责任,是一种高超、脱俗的信托责任,随着社会物质经济的繁荣出现的瓦解消失,即在第十世纪崇高的教会企业的经营理念到了十四世纪之后顿然瓦解。十四世纪之后,在欧洲是这样的情形:钱多了,只想自己,别人不重要了,现今的中国和那时的欧洲情景相似。而欧美在经过十世纪到十三世纪教会的理念,一直过渡到十四世纪到十八、十九世纪只为自己打算的黑暗时期,到了十九、二十世纪像可口可乐等企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1890年开始美国政府从反托拉斯,就是美国政府从1890年奠定了一个《反垄断法》,开始将美国的企业用严刑峻法逼迫职业经理人不得不有信托责任,通过法律让企业职业经理人不敢不有欧洲早期的那些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从早期对上帝的敬畏产生的信托责任到现在通过对法律的畏惧来约束企业的道德行为,让职业经理人替整个社会创造财富。对比我们今天的企业职业经理人,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我们没有对上帝的畏惧,也没有像美国那样的严格法律逼迫他们有信托责任,所以出现连王石、马云这样有影响力的中国企业家也只想到自己,不能积极履行企业社会道德责任。
二、和谐社会企业责任道德建设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构想。胡锦涛主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知,和谐社会就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高度发达和和谐发展的社会。在和谐社会里,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得到照顾和考虑,互利共赢。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协调,一部分是要靠国家政府来协调和控制,另外相当程度上也要靠伦理道德来调整。一般意义上讲,“和谐社会不仅仅只是一个富裕的社会,更是一个经济秩序与道德秩序和谐统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高度统一的社会。”因此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道德是社会和谐重要的道义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和力量、协调行动,共同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企业道德又是整个社会道德的重要构成部分,为避免类似上述分析中“王石事件”再次发生,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中尤其要注重企业责任道德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重要的经济实体,对利润的追求是企业的本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保障,实现社会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是企业的固有责任。同时,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组成单元和活动方式,企业行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的社会行为方式,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伦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统一的社会角色,不仅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财富、效率、经济发展和进步的使命即经济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良知、信任、道德发展和进步的使命即道德责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既是经济主体,同时也是道德主体。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必须在有效运行的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而道德则是维持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手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旦离开了道德规范,他所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必然会加大,这点王石领导的万科就是实实在在的例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纯粹的不具有道德意义的“经济人”企业是不存在的。企业参与到特定的经济关系中,总是从事着有目的的活动,固然期待着经济效果,同时也期待着一定的社会效果,并且不愿意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背离。因此,企业选择一种经济行为,同时也是选择一种道德准则;企业作为“经济人”——经济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同时也必须作为“道德人”——道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
三、结合法制构建和谐社会企业道德体系
由以上王石事件的分析中可知,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过度注重效果、物质建设,导致今天我们的精神文明没有跟上来,企业社会道德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的企业道德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提高企业家本身的职业经理人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经济法制建设,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道德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也为企业道德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原动力。道德作为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道德的这种适应主要体现在:承认企业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权利,并加以保护;要求企业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必须以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为底线。由此出发,对于企业承担道德责任,政府应该在制度上形成激励机制。企业道德责任作为企业的一种道德良心,实质上是社会群体对于企业行为的一种道德期待,而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只能是企业根据自身能力进行自主选择。在一个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本身不可能道德中性,企业及企业家的社会良知与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健全密切相关。在价值取向多元、善恶标准模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及其经营者常常会将道德责任抛到一边。显然,强化和落实企业道德责任而要寄希望于一种正式法律制度安排,因为从根本上说人类的道德要求和动机并不是来自道德的魅力,而是源于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当各种利益矛盾充分暴露、相互冲突时,个体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往往难以抵御和克制利益的诱惑,特别在经济转型时期,更需要社会以制度化的形式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承认企业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在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的合理性,然后是提倡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个体利益,使之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实现企业、社会、人的共同发展。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活力的同时,加强企业道德体系建立。通过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通过国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约束规范个人、组织行为。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对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而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反过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两者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关系。
思想道德建设侧重个人、企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实现人与人、人与大自然的和谐。法制建设侧重社会责任道德的提高,实现人与社会、人与大自然的和谐。二者结合是构建和谐社会企业道德体系的有效保障,从而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姜超凡.论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J] .百家论坛,2008
[2]焦绪宾.论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企业道德责任[J]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3] 王玉珍.道德秩序的经济学分析 [M ] .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王虹.马克思主义解决实际问题[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