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二) 公司法的修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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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的修改坚持以企业责任形式立法不动摇。这是一个老调重谈的问题,但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企业主体立法是指确定并规范企业作为市场活动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企业行为立法的基础。目前在法学理论界,甚至在立法机关的有关文件中,大多是在探讨市场经济主体立法, (A) 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adhere to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in the form of unshakable legislation. This is an old-fashioned talk but still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enterprise refers to the general term of legal norms that define and standardize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market activities and is the basis of the legislation on corporate behavior. At present, in the legal theory circles and even in the relevant documents of the legislature, most of them are discuss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market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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