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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笔者在此,仅以个人观点,从商业贿赂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入手,从法律角度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产生原因、社会危害、治理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109-03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其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泛滥。在中国现行经济运行当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有效遏止和制裁商业贿赂犯罪,保障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和迫切。
1 中国商业贿赂犯罪产生原因及其危害
1.1 产生原因
(1)从事商业贿赂主观上是为了达到自己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导致一些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渴望通过别种手段来为自己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谋得更多的利益,这种想法使得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视法律与市场规则于不顾,进行商业贿赂行为。
(2)由于当今市场货物的极大丰富,导致供货商竞争激烈,供求失衡。许多供货商不择手段,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可以得到更多的货物或者服务销售机会。这个将长期存在的供求关系矛盾,直接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屡禁不止。
(3)社会腐败风气悄然蔓延,有的行业、部门以及少数不廉洁者利用职权来满足私念,使得商业贿赂现象适时而生。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滋生的土壤。
(4)现阶段,由于两种经济体制的交叉,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打着公平合理的旗帜,大肆收受回扣,从中牟利。这个现象成为商业贿赂的新特点,同时逐渐被公众所察觉,引起社会极大不满。
(5)商业贿赂中有一大部分人存在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行贿无罪而受贿有罪,或者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行贿无罪,这些都是错误的思想。
1.2 社会危害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次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最终导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由于商业贿赂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行贿者和受贿者不会依法纳税,造成国家和私人财产被大量的侵吞。
(3)商业贿赂犯罪直接影响了中国的经济环境,导致影响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阻碍中国对外资的引进。
(4)商业贿赂犯罪成为产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近几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导致中国市场腐败的重要因素,阻碍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健康经济秩序。
2 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2.1 中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的探讨
经过近些年来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识和研究,许多学者对商业贿赂的治理都提出了有效而切实可行的办法。有的学者认为要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有的学者认为要尽快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商业贿赂中做假账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有的学者认为应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廉政,各行各业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的同时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分析商业贿赂犯罪者的心理不难发现,犯罪主体往往本身素质或者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渴望以权谋私,达到一己私利,或者因为一些制度体制的不完善,这种非法行为本身不易被人察觉而产生了投机心理。由此,可以从“不想”、“不敢”、“不值”、“不能”4个方面遏止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遏制贿赂源头:
(1)大力开展正面教育,提高人员的素质,提升他们的道德水平和修养。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使得商业贿赂这种本身非法的恶劣行为受到一致的唾弃和鄙视。通过对执政党、政府、公务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加强对他们的约束,提高他们的廉洁性,使他们本身不想不愿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的活动,自觉的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2)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惩罚措施。商业贿赂犯罪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贿赂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而使犯罪主体心存侥幸。因此,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执法机关侦察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逃避打击的可能性。此外,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处罚较轻,其规定也比较笼统和简单,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能详尽囊括大多数商业贿赂行为。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也变得更多样起来,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更使得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它应有的效能。为此,通过加大刑法中对商业贿赂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社会震慑作用,是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方法之一。
(3)健全市场综合管理惩戒机制,加大商业贿赂中行贿犯罪的风险和成本。由于在现阶段中国商业贿赂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利益甘愿冒着风险贿赂他人。因此,通过市场管理的惩戒机制,大大提高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据了解,中国有相当多的省在建筑市场准入方面规定,凡在项目承包、材料采购投招标过程中因行贿受到查处的承包商、供应商,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次进入该省市场。通过违法记录、信用记录等多方面形成市场综合管理惩戒机制,使经济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不值得为了一单交易而去冒行贿犯罪的风险。
(4)通过在立法上、制度建设上的完善,加强监督,使得商业贿赂受贿者不能收受贿赂。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最高境界,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治理商业贿赂必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不论如何治理,都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坚强的后盾保障。一方面,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方法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作为指导;另一方面,必须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国家强制力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国家权力惩罚商业贿赂行为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加强政务透明度;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加强各类财务报表、帐薄、票据的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对于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通过对这种制度的建立,受贿者必定没有受贿的机会,不能受贿,从而有效的遏制了商业贿赂违法活动的产生。同时,通过对商业贿赂行贿者心理的考察也不难发现,行贿者往往是处于一种迫于无奈的心理进行行贿,在无法公平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的背景下,行贿者渴望通过行贿争取到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为此,一方面,通过对受贿源头的控制,有效避免了受贿,行贿也就自然而然无处可行;另一方面,更应该通过社会制度、法律、监督体系等相关体制的完善,使得行贿成为不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行为,因为真正的公平直接导致行贿没有必要。较为成功的案例是在今年广州政府公开医药采购活动中,各供货商采用竞价的方式,将出价最低者定为供货企业。这样的政府医药采购方式,不仅避免了医药采购这个商业贿赂最严重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起到两全其美的作用,值得充分推广并为广大行业所学习与实践。
3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于商业贿赂罪的修改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的原有主体,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贿赂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解决了先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追究该种行为刑事责任的局面。中国《刑法》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主体实施的贿赂行为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例如,先前在商业贿赂活动最为猖獗的医药领域,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犯罪处罚没有明确、充分的根据,而《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的修改,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犯罪处罚则有了明确、充分的根据。另外,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遭遇在商业领域内,商业主体常常通过实施商业贿赂来谋取商业利益,这样不仅排挤了其他竞争的平等主体,同时还会影响由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经济发展的优势,最终导致经济的不健康发展。《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正是弥补了对医药、零售业、房地产行业、旅游行业、银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中商业贿赂行为无法管辖这一缺陷,有利于更好更全面的打击犯罪。可以说,修正案中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对于现阶段中国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肯定和帮助作用是巨大的。同时,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从而使公约规定的控制贿赂犯罪的法律措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以适用。中国必须通过适当扩大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来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4 结论
(1)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综合的工程。商业贿赂犯罪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所导致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它的治理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过程。这就要求全国从上到下、各行各业形成统一认识,综合治理,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2)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对症下药。要针对产生商业贿赂犯罪的背景、原因等准确分析、合理定位、全面认识,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等社会制度,从根源上消除滋生商业贿赂产生的土壤。
(3)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孤立的工作,它是与中国该阶段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现状、人民素质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要将其放到整个社会环境和背景中去,与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真正消除商业贿赂犯罪这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卫红,王国宏.《论商业贿赂》
[2]刘晓彬.介绍贿赂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3]赫长虹.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吴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D]苏州大学,2006。
[5]罗彩荣.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防范[D]华中师范大学, 2003。
[6]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法律出版社,2006
[7]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研究,1998,(05)
作者简介:王若轩,女,1985年出生,山西太原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郭文清,男,1984年出生,山西太原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
Commerce Bribery to Commit a Crime and Governs Summary Theory
Wang Ruoxuan,Guo Wenqing
Abstract: Commercial bribery is a widespread social phenomenon,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s adversely affected.The author in this,the only personal point of vie,from the commercial bribery demonstrated by the problems,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of commercial bribery causes of crime,social harm,such as treatment response to superficial aspects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Commercial bribe;Commercial bribe crime;Government countermeasure
关键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109-03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其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泛滥。在中国现行经济运行当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有效遏止和制裁商业贿赂犯罪,保障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和迫切。
1 中国商业贿赂犯罪产生原因及其危害
1.1 产生原因
(1)从事商业贿赂主观上是为了达到自己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导致一些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渴望通过别种手段来为自己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谋得更多的利益,这种想法使得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视法律与市场规则于不顾,进行商业贿赂行为。
(2)由于当今市场货物的极大丰富,导致供货商竞争激烈,供求失衡。许多供货商不择手段,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可以得到更多的货物或者服务销售机会。这个将长期存在的供求关系矛盾,直接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屡禁不止。
(3)社会腐败风气悄然蔓延,有的行业、部门以及少数不廉洁者利用职权来满足私念,使得商业贿赂现象适时而生。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滋生的土壤。
(4)现阶段,由于两种经济体制的交叉,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打着公平合理的旗帜,大肆收受回扣,从中牟利。这个现象成为商业贿赂的新特点,同时逐渐被公众所察觉,引起社会极大不满。
(5)商业贿赂中有一大部分人存在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行贿无罪而受贿有罪,或者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行贿无罪,这些都是错误的思想。
1.2 社会危害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次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最终导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由于商业贿赂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行贿者和受贿者不会依法纳税,造成国家和私人财产被大量的侵吞。
(3)商业贿赂犯罪直接影响了中国的经济环境,导致影响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阻碍中国对外资的引进。
(4)商业贿赂犯罪成为产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近几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导致中国市场腐败的重要因素,阻碍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健康经济秩序。
2 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2.1 中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的探讨
经过近些年来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识和研究,许多学者对商业贿赂的治理都提出了有效而切实可行的办法。有的学者认为要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有的学者认为要尽快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商业贿赂中做假账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有的学者认为应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廉政,各行各业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的同时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分析商业贿赂犯罪者的心理不难发现,犯罪主体往往本身素质或者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渴望以权谋私,达到一己私利,或者因为一些制度体制的不完善,这种非法行为本身不易被人察觉而产生了投机心理。由此,可以从“不想”、“不敢”、“不值”、“不能”4个方面遏止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遏制贿赂源头:
(1)大力开展正面教育,提高人员的素质,提升他们的道德水平和修养。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使得商业贿赂这种本身非法的恶劣行为受到一致的唾弃和鄙视。通过对执政党、政府、公务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加强对他们的约束,提高他们的廉洁性,使他们本身不想不愿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的活动,自觉的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2)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惩罚措施。商业贿赂犯罪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贿赂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而使犯罪主体心存侥幸。因此,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执法机关侦察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逃避打击的可能性。此外,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处罚较轻,其规定也比较笼统和简单,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能详尽囊括大多数商业贿赂行为。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也变得更多样起来,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更使得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它应有的效能。为此,通过加大刑法中对商业贿赂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社会震慑作用,是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方法之一。
(3)健全市场综合管理惩戒机制,加大商业贿赂中行贿犯罪的风险和成本。由于在现阶段中国商业贿赂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利益甘愿冒着风险贿赂他人。因此,通过市场管理的惩戒机制,大大提高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据了解,中国有相当多的省在建筑市场准入方面规定,凡在项目承包、材料采购投招标过程中因行贿受到查处的承包商、供应商,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次进入该省市场。通过违法记录、信用记录等多方面形成市场综合管理惩戒机制,使经济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不值得为了一单交易而去冒行贿犯罪的风险。
(4)通过在立法上、制度建设上的完善,加强监督,使得商业贿赂受贿者不能收受贿赂。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最高境界,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治理商业贿赂必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不论如何治理,都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坚强的后盾保障。一方面,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方法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作为指导;另一方面,必须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国家强制力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国家权力惩罚商业贿赂行为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加强政务透明度;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加强各类财务报表、帐薄、票据的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对于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通过对这种制度的建立,受贿者必定没有受贿的机会,不能受贿,从而有效的遏制了商业贿赂违法活动的产生。同时,通过对商业贿赂行贿者心理的考察也不难发现,行贿者往往是处于一种迫于无奈的心理进行行贿,在无法公平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的背景下,行贿者渴望通过行贿争取到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为此,一方面,通过对受贿源头的控制,有效避免了受贿,行贿也就自然而然无处可行;另一方面,更应该通过社会制度、法律、监督体系等相关体制的完善,使得行贿成为不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行为,因为真正的公平直接导致行贿没有必要。较为成功的案例是在今年广州政府公开医药采购活动中,各供货商采用竞价的方式,将出价最低者定为供货企业。这样的政府医药采购方式,不仅避免了医药采购这个商业贿赂最严重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起到两全其美的作用,值得充分推广并为广大行业所学习与实践。
3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于商业贿赂罪的修改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的原有主体,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贿赂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解决了先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追究该种行为刑事责任的局面。中国《刑法》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主体实施的贿赂行为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例如,先前在商业贿赂活动最为猖獗的医药领域,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犯罪处罚没有明确、充分的根据,而《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的修改,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犯罪处罚则有了明确、充分的根据。另外,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遭遇在商业领域内,商业主体常常通过实施商业贿赂来谋取商业利益,这样不仅排挤了其他竞争的平等主体,同时还会影响由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经济发展的优势,最终导致经济的不健康发展。《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正是弥补了对医药、零售业、房地产行业、旅游行业、银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中商业贿赂行为无法管辖这一缺陷,有利于更好更全面的打击犯罪。可以说,修正案中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对于现阶段中国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肯定和帮助作用是巨大的。同时,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从而使公约规定的控制贿赂犯罪的法律措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以适用。中国必须通过适当扩大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来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4 结论
(1)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综合的工程。商业贿赂犯罪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所导致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它的治理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过程。这就要求全国从上到下、各行各业形成统一认识,综合治理,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2)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对症下药。要针对产生商业贿赂犯罪的背景、原因等准确分析、合理定位、全面认识,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等社会制度,从根源上消除滋生商业贿赂产生的土壤。
(3)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孤立的工作,它是与中国该阶段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现状、人民素质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要将其放到整个社会环境和背景中去,与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真正消除商业贿赂犯罪这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卫红,王国宏.《论商业贿赂》
[2]刘晓彬.介绍贿赂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3]赫长虹.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吴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D]苏州大学,2006。
[5]罗彩荣.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防范[D]华中师范大学, 2003。
[6]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法律出版社,2006
[7]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研究,1998,(05)
作者简介:王若轩,女,1985年出生,山西太原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郭文清,男,1984年出生,山西太原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
Commerce Bribery to Commit a Crime and Governs Summary Theory
Wang Ruoxuan,Guo Wenqing
Abstract: Commercial bribery is a widespread social phenomenon,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s adversely affected.The author in this,the only personal point of vie,from the commercial bribery demonstrated by the problems,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of commercial bribery causes of crime,social harm,such as treatment response to superficial aspects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Commercial bribe;Commercial bribe crime;Government countermea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