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钓鱼”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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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网络的迅速发展衍生出众多的网页侵权案例,网页制作者在制作完成后即对网页享有著作权,部分网页制作者制作完成后对网页不加管理,第三人使用该网页并形成一定的联系,网页制作者可对使用者主张网页侵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或支付对价。
  关键词 网页制作 著作权 网页“钓鱼”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71-02
  一、问题导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网络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或是个人将被误认为公众资源的网页拿来当做自己的主页经营,经营一段时间使得网页与企业在公众中产生一定的联系,这时网页制作者主张自己对该网页享有权利。对于这类网页“钓鱼”现象,应该如何解决呢?
  二、问题研究
  这个问题可从以下三部分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是网页是不是作品;二是网页应当如何保护;三是网页“钓鱼”现象应该如何解决。
  (一)网页是不是作品
  首先,网页是智力创作成果。网页制作者制作网页时需要考虑网页的版式风格、色彩搭配、美学特征等等。网页版式设计是设计师理性思维与感性表达的产物,它决定了网页的艺术风格和个性特征,并以视觉配置为手段影响着网页页面之间的导航的方向性,以吸引浏览者注意力,增强网页内容的表达效果。这要求网页制作者在设计网页版式时充分考虑受众心理与本网站用途的充分结合。由于网页不像印刷品一样可以确定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样式,设计者会考虑网页在各个终端所呈现的模样,这对网页制作者提出了比传统印刷品设计者更高的要求。网页版式设计者需要考虑版式布局的合理性,对网页版块的分割和造型空间的确立,以及网页上设置的链接,网页的动态流畅、是否符合人们的视觉习惯。而网页配色涉及生理学、心理学、美学等多个学科,在遵从艺术规律的同时,要考虑网站自身的特点,还要考虑到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同的色彩能带来不一样的心理效应,色彩搭配要合理,给人一种和谐、愉快的感觉。依据网页主要内容确定网页的色彩基调,避免造成视觉疲劳又要充分突显文字介绍,网页制作者在选择色彩搭配时也需要智力创作。这些都表明网页是网页制作者智力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
  其次,网页是可以被复制的,毋庸置疑。复制的办法有多种,最简单的复制即是“复制 粘贴”,还可以可以复制源代码,现在大多数网页对源代码一般没有什么技术保护措施,选中网页,点击右键,就可以查询显示其源代码,复制后用相应软件还原,比如该网页是用FrontPage制作的,复制源代码后,运用FrontPage还原。还可以“另存为”保存在硬盘上。或者下载网站,将该网页所在网站上的所有链接下载到本地硬盘。或者用FTP下载,行为人用FTP软件,将网页链接的视频、音频、动画、文档及压缩文档等各种格式的文件下载到本地硬盘。
  由上述分析可知,网页作品符合著作权的要求,网页制作者对网页享有著作权。
  (二)网页应如何保护
  网页应该如何保护,网页应该属于哪一类作品?通说认为是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汇编作品是对作品、作品片段或者资料、材料等具有独创性的编排后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有两类,一类是汇编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即被汇编的材料本身就是作品,则汇编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类是将原本不受保护的资料、材料或是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汇编起来,汇编作者可以完整行使著作权。网页由图片、音频、视频、文字等组成,其中使用的材料部分或者全部属于作品,例如网页中链接的音乐属于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视频属于影视作品;文字作者对文字享有著作权;网页作者不能妨碍他们单独行使著作权。网页应该如何保护呢?实践中采用整体保护的方式。若网页侵权时,网页所有人不能自己提起诉讼,而依赖于各个部分的权利人行使他们、的权利,这使得网页所有人相当的被动,不利于著作权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滋长了网页侵权。2002年8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结了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在其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认定:“网页以其数字化行使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行使被复制,如果设计人在制作网页的过程中对网页各种要素进行组合编排,做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形成新的作品表现形式,那么该网页作为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通常来说,网页有文本、图形、网页横幅、表格、表单、超链接、横幅广告、字幕、悬停按钮、日戳、计数器等要素构成。没有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设计人时网页设计人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对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构成网页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以某种方式被有形复制分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个可以脱离网页而独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程序分别收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网页适用整体保护是合适且适当的。
  (三)网页“钓鱼”现象如何解决
  这类问题关键在于行为人如何使用该网页,第一种使用是行为人网页和网页制作人制作的网页基本一致,没有替换该网页上的图片和大部分文字,足以使一般人第一眼看过去认为二者无差别,则属于剽窃。第二种使用方式是行为人将该网页复制过来后,替换自己的产品图片或是喜欢的图片,而与原网页仅仅只是版式布局相同,这不构成侵权。在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有:“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的版式设计单独进行保护,究其原因,网页的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空间组合以取得良好的视觉表现效果,但是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脱离了特定文字、图形而独立存在,单独的版式设计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因缺乏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即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虽然法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是该项著作权邻接权的主体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页著作权人对网页版式设计不享有该著作权的邻接权利。”由此可见,对于使用人仅仅使用原网页的版式布局不构成侵权。   第一种使用现象如何解决,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网页制作完成后,是否需要权利人的经营管理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将其置于公众领域是否表示将其作为公共资源;网页“钓鱼”行为应该怎么解决。
  网页制作完成后,即自动受著作权保护。前文已述,网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无需在网上展示页面,亦无需权利人经营。
  是否可以视为公共资源?首先,由于网页的特殊性,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公共资源。网页制作完成后,大多数都是置于公众可查询的地方,公众可通过搜索找到任一合法网页,公众都可接触并不代表是公众资源。除了明确标明为模板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标志表明属于公共资源,可以为公众随意使用。其次,网页制作过程复杂,需要技术支持和创意支持,需要考虑网页主要内容,注意公众对网页的浏览顺序,考虑文字的字号、字体、行距、整体编排、颜色,图像的格式、形式、处理、在长页面中的处理等问题,网页的上下对称、左右对称、中心点对称或是发散式、螺旋式等网页构图,还要加入一些创意因素,这其中所付出的劳动是相当多的,难以使其被公众认为属于公共资源。再次,企业将网页复制过来自己使用,并使得网页和企业在公众中形成一定的联系,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努力和建造一个网页所需的力量相比,相距甚远。而一个投入大量的资源经营网页的企业却没有采取足够的注意去经营网页,没有换上本产品图片,没有关于本企业介绍,没有本产品的介绍,这不能被一般人所接受。综上,将网页置于公众领域,若没有足够的明确的标识显示为公众资源,则不得视为公众资源。
  基于前文分析,网页使用人使用他人制作的网页且不做任何的修改,则属于侵犯著作权。除非企业能证明该网页属于公共资源,企业才可以免去承担侵权责任,而这又是极难证明的。此外,网页通常都由专业人员制作,或是由本公司的技术人员,或是请专业人士制作,都需要支付对价,且价格不低,几千几万甚至更多。在这样的市场标价下,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企业在使用该网页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最低的注意义务。所以,对于网页“钓鱼”现象,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网页著作财产权已为权利人放弃。
  在此情况下,使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降低损失?许多企业重视技术而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已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网页“钓鱼”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就是将网页的价格抬高,原本价值几千的网页翻几倍几十倍出售给使用人。基于该网页已经成熟,网页之间纷繁复杂的链接已然形成,而更换网页需要许多更为复杂的技术操作,这比一开始制作网页的成本高得多,这就是网页“钓鱼”人待价而沽所期待的优势。最好的解决办法莫过于双方协商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使用人继续使用原网页,对网页制作者支付使用费。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网页使用人需要更换网页,重新制作网页并投入使用。现今网络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公众通过关键字输入企业名称或是储存网址进入该企业的网站,这两种方式搜索得到的都是使用人的网址,使用人的网址并未改变,只是网页形式改变,随着公众对网络的熟悉,对网页的改变已经能够接受且不会引起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网页“钓鱼”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协商支付给网页制作者对价,继续使用原网页,或是重新制作网页投入使用。
  三、总结
  现实中存在网页“钓鱼”现象,归结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所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在技术行业中,企业更多的关注技术进步,而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越来越重要,网络营销也越来越重要,企业在推广和维护网页时,更要注意网页自身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以免被他人恶意利用,损失财产或是被搭便车。若使用他人模板,需要对模板内容多加改动,只可用其版式布局,而不可照搬原网页。多使用本企业图片,增加本企业特有内容描述,网页的特性越强,被恶意利用几率越小,更能保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爽.浅谈网页设计中的版式设计.科技信息.2008(13).
  [2]武丽冬.网页的色彩设计.职大学报.2010(3).
  [3]朱会林.网页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书.http://www.3edu.net/lw/zzlw/lw_56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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