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秩序,保障直管公房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根据《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决定自1994年下半年起,对全县城镇非住宅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期间,租户将与当地房管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