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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0日上午,打工妹石小梅在商场上班时,因忘了付收银小票,被商场以“票务违纪”解除了劳动关系。她不服,就把商场告上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商场对石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原来,在石小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有这样的规定:收银员收钱不撕票或少撕票是侵占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关系。
显然,李小姐没有认真研究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没有吃透劳动合同的附件精神。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劳动合同的附件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依照我国劳动政策相关规定,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所以,打工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研究附件的内容。
原来,在石小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有这样的规定:收银员收钱不撕票或少撕票是侵占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关系。
显然,李小姐没有认真研究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没有吃透劳动合同的附件精神。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劳动合同的附件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依照我国劳动政策相关规定,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所以,打工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研究附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