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律过渡期《民法典》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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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玄玮

  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生效,正式开始实施。不过,这并不意味着1月1日以后所有民事案件都一律适用《民法典》进行裁判,也不意味着1月1日以后原有的《合同法》等九部民事法律一概停止适用。总的来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到往后的几年内,属于民事领域新旧法律共同适用的过渡期。但哪些案件适用《民法典》?哪些案件适用原有旧法?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复杂问题。

原有法律“废止”但并非立即停止适用


  一部法律的生效,指这部法律从生效日期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法律生效之前发生的案件是否具有效力,就不一定了,这取决于法律的溯及力。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了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民事领域,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有利”原则。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用28个条文对何谓“从旧兼有利”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要明确的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例如,一起发生于2020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于2021年提起诉讼,虽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但并不适用《民法典》,而是要适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因此,对于《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的原有九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要作正确理解。《民法典》实施后,原有的《合同法》《担保法》等九部法律还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直到何时?要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何时终了。其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可以回溯适用于过去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的回溯适用一共包括三种情形。

《民法典》具有溯及力的特殊情形


  第一种情形称为“有利溯及”。指《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适用《民法典》。例如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如果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理由就在于确认合同效力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又如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这类案件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因是《民法典》的规定比原有的《侵权责任法》更加完善,如增加规定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规定显然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
  第二种情形称为“空白溯及”。指《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空白溯及”具体包括9种情形,即英烈人格权侵害案件、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守约方终止合同请求权、保理合同案件、代位继承的范围、打印遗嘱的效力、自甘风险案件、自助行为案件、好意同乘案件,这九种情形都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规定。如保理合同案件,原《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这种典型合同,但实践中存在此类法律关系。虽然《民法典》的规定在后,但也可以回溯适用至《民法典》施行前的保理合同案件。又如2021年1月,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王某甲在2019年12月的一场车祸中丧生,其后事由唯一的亲人侄子王某乙料理。一审时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侄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对于该项主张未予支持。王某乙提出上诉,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范围的规定,认为侄子有权替故去的叔叔主张权利,因此予以改判。
  对于“空白溯及”的适用,要注意的是如溯及适用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换言之,“空白溯及”适用也要符合“从旧兼有利”的大原则。
  第三种情形称为“援引说理”。指《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种情况虽然不是真正的溯及适用,但由于《民法典》据此出现在旧发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也视为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虽然《民法典》具有溯及力,但其溯及力是有限的,只溯及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或者尚未审结的案件,不能适用于已经终审的案件。

既判力优于溯及力


  虽然《民法典》在上述情形下具有溯及力,但其溯及力是有限的,只溯及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或者尚未审结的案件,不能适用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审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的这种拘束力就是既判力。日本法学家竹下守夫曾经说过:“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据统计,在《民法典》全部1260个条文中,新增加或者在旧法基础上作实质性修订的条文约占三分之一。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新增加的法条大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但如果这些新增加的法条都可以根据“有利溯及”原则,溯及适用至《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审结的案件,那么将有不计其数的案件需要改判,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将荡然无存。因此,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限定了溯及力的适用范围,即只有该规定(前述《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才可以适用该规定,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十分合理的。

“跨法”案件的衔接适用


  新旧法律过渡期内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跨法”案件,这指的是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是持续性的、跨越了《民法典》生效日期的案件。對于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原则上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一是跨法分段适用。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如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则适用《民法典》。二是跨法分别适用。如在租赁合同中,《民法典》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这是原来《合同法》中没有的权利(《合同法》只规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三是跨法合并适用。例如,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又如,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而《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那么,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四是跨法期间计算。如原《婚姻法》规定了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情形,而《民法典》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种准予离婚情形的适用包括两个要件,如果这两个要件“跨法”,例如《民法典》实施前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民法典》实施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准许离婚的规定。
  编辑:夏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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