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来源 :速读·下旬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gming2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也出现了很多新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国内企业中,更频繁出现于在华跨国企业身上,这些行为被披上看似合理的外衣,对我们进行法律的规制提出了新挑战。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在维护有效竞争、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保障企业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其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重要意义,本文分四章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法律规制
  一 、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源
  西方法律最早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比较著名的两部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一部是公元前后颁布的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另一部是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禁止包括提高价格在内的所有垄断行为,其内容与现代反垄断规范价格的法律制度几乎相同。近代反垄断法起源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美国经济处于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的时期,许多国内较大的企业凭借经济规模的优势不断向市场侵入,逐步提高他们在地方市场的份额,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对地方性中小型企业造成严重威胁。1888年8月14日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了美国第一个反托拉斯法案。除美国之外,其他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大都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渊源关系。
  我国早期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有《唐律》中“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即更出开闭其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大意是:欺行霸市,牟取暴利,垄断市场者,将受杖刑。这是我国早期体现反垄断法的条文。近年,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涌入我国市场,对我国本土企业造成一定的危机,它们甚至已经取得一些经济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完善我国对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阶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象,由于各种市场主体的实际市场控制能力的不同,进行反竞争能力的活动也是不同的。目前在经济生活中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华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公用企业的界定是:“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一般表现为强制交易或搭售、拒绝交易等。如电力公司要求客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及电表箱等辅助产品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其价格比市场价格高,自行购买不予提供供电服务等。
  2.在华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表现
  商务部外资投资公司最新的权威资料显示,在中国多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中,在华跨国公司的份额不断上升。比如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三分之一以上。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在华跨国公司采取的市场竞争的反竞争行为比较突出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价格歧视等;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也是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例如,某跨国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该公司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和市场壁垒。
  三、我国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体上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上存在一系列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对相关市场的认定的不完善,相关市场是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相关市场界定过宽或过窄都会影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认定缺乏科学的方法,有时认定较为主观,常常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不甚准确,直接影响滥用主体的认定。
  2.对合乎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界定过高。
  这在侧面反映了我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于依赖市场结构标准而缺乏标准的综合认定。这一份额的界定容易使人忽略造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而仅仅关注市场占有率。我国目前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主要依靠的还是市场结构标准,虽然“不单以市场占有率作为标准,同时将其他因素考虑在内”,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将市场占有率作为单一标准,而忽略了其他因素。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比限制竞争联合行为更为隐蔽、手段更多、调查取证更困难,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因适用合理原则而更复杂,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法律责任还不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无明确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只限于垄断行为人不配合以及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力度较弱。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倾向于较大的处罚力度。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我国是以损害补偿为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这种赔偿力度针对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产生严重危害的滥用行为是不够的。
  四、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1)为了更科学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在界定过程中应该引入经济学的科学分析方法,不应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判断一个企业的支配地位,而可以借助经济学的商品供求弹性、市场集中度和垄断系数的认定方法来帮助完成相关市场到判断支配地位的一系列过程。
  (2)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综合运用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果标准综合判断,这样才能最客观地认定其支配地位。
  (3)加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不充分,不可行,反垄断法规定的各项反垄断实体制度和措施也将无法实现,反垄断法必将只是一纸空文。在我国,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威慑力较为局限,只对被调查者不提供所要求资料的行为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刑事责任,而未将严重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笔者认为,将严重的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刑事制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滥用行为侵犯的是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侵犯自由竞争法益的行为,属于破坏重大法益的行为,因而应受到刑罚。对法律责任制度而言,追究某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更能体现威慑作用。
  (4)在计算违法成本时,我国反垄断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中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一般的损害赔偿仅仅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对于众多消费者而言受到的损害往往是间接地并且数额较大,惩罚性赔偿对滥用行为实施者具有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可有效的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紫烜 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
  [2]黄勇 董灵.《反垄断法经典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
  [3]孔祥俊. 《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
  [4]赵万一. 《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
  [5]王先林. 《中国反垄断法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3.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须要加强单位会计管理的规范性工作,尤其是针对当前存在于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相应的优化途径,才能促使会计管理工作真正实现规范化,为单位的会计管理,甚至为整个经济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整体上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以此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其提出的严格要求,进一步提高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  关键词:单位会计;管理规范;优化途径  加强会计管理工作
期刊
期刊
本文结合基层学员队管理工作的客观实际,阐明了提升学员队管理水平应树立的五种意识,即职责意识、中心意识、表率意识、执行意识和创新意识。 Based on the objective reali
摘 要:在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中,中职学生是重点关注对象,ui中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实效性有着密切联系。在整个中职教育过程中,教师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强学生的管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于推动中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正确出中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三个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促进中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中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关
目的:分析社区随访与门诊评估相结合用于糖尿病管理中的作用.方法:选取220例社区2型糖尿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按照不同管理模式将其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各110例,对照组应用常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