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经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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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未经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的概念、性质、具体运作程序以及立法的不足之处都有必要进行分析,以对理解和运用该程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经定罪;财产没收;运作程序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填补了我国法律对逃匿或者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处置的漏洞,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在不定罪没收程序中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与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一脉相承。在该程序中,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和广大公众利益的职责,在整个程序的运转过程中,从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的职能设计出发,还有不少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
  一、未经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的具体运作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必要对280条的法条进行解读,明确未经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其一,适用案件范围。该程序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这里不宜将“等”字做扩大解释,应严格限制在这两大类犯罪案件之内,即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恐怖活动犯罪。轻微的或者一般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则不适用该程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其二,适用条件。该程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15条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其三,没收财产的范围。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未经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其中,追缴是指将违法所得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违法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其他涉案财物”是指除违法所得以外的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查明环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查明环节,也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审前准备程序,该环节的主要目的是查明逃匿、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宜由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行使侦查权。
  不定罪没收程序可能发生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或者审理阶段,无论哪个阶段,只要存在如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启动该程序:一是案件范畴,即只能对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但对“等”字不宜做扩大解释,是否一定要求是“重大案件”有待进一步商榷;二是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之一;三是存在刑法规定的应当追缴的违法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是否存在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立案后查明属实。若在立案以前,被查对象逃匿的,仍可以对其立案侦查,在通缉一年后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若在立案前,比如纪委调查期间死亡的,即使已发现了其巨额违法所得,也不宜对其立案调查,因为有违刑诉法第15条第5款的规定。
  三、不定罪没收程序的审查环节
  新刑诉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定罪没收程序中的职能配置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作为侦查部门,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这符合我国宪法及刑诉法有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对侦查机关移送材料的审查,在形式上可与公诉部门审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如审查材料中是否列明了违法所得的种类、数量、所在位置及是否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形式审查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4条至247条的规定进行。
  形式审查通过后,还需对向法院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实质审查。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别开来。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对新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理解,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违法”仅指犯罪行为,而不含其他行政违法或民事违约行为,违法所得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财产。“其他涉案财产”是指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违禁品包括毒品、武器弹药等。
  四、不定罪没收程序的申请和审理
  经过前面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查明环节和公诉部门的审查环节,公诉机关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其所指控的财物是涉案财物,且所没收的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事实清楚,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则可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的规定,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申请书应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应列明拟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处位置及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收财产申请书经院领导批准后,应选择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新刑诉法第281条第3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笔者认为,为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审判的机会。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的申请书后,应当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以增强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程序的参与性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法律还应当为被告人实质参与审判程序提供机会。这就要求法院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其聘请的律师参与诉讼,对一些特殊案件,还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五、未经定罪的财产没收的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方面,当财产没收执行结束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归案的,在对其涉嫌罪名审理过程中,应当一并对先前的财产没收判决进行审查,发现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没收财产存在错误的,应当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返还,对于必要的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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