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及财产纠纷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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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船舶碰撞形式的分类比较,以民法理论比较分析方法,具体的分析了各自产生的原因及表象,并对其中碰撞各方的责任及过错进行的分析和归责,最终确认其侵权特征。
  关键词: 碰撞要件;过错;归责
  船舶碰撞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船舶的大型化、多样化和海上石油、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等运输量的增加,船舶碰撞对海上航行安全的威胁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并且由碰撞船舶自身的损失向第三人的损失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方面发展,由此产生的船舶碰撞问题在海上运输活动中频频出现,对此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件纠纷不断。而且,在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也稍纵即逝,另外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以及其赔偿责任的划分也成为海商法下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研究船舶碰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理论分析
  在民法中,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船舶碰撞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做如下对比:
  首先,构成该特殊侵权行为,要有碰撞事实的存在。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由于他船的避让未发生碰撞,船舶碰撞损害威胁就不能成立。船舶碰撞有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之分。直接碰撞即船舶碰撞接触,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包括与船舶不可分割的附属物)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而发生的物理状态。间接碰撞则是指船舶之间虽未实际接触,但已造成损害的情况。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1987年起草的《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规定了两个船舶碰撞定义:其一,是指船舶间发生的导致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即使船舶没有发生实际接触;其二,是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以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过失或违反航行规章的非实际接触但致他船及船上财产、人身受损为补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又进一步明确了船舶碰撞的含义:"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其次,船舶碰撞损害中的过失与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过错,也有着很大的差别。过失是出自于无意,而过错是出自于有意。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主观状态。而在海上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是指在过失心理状态下所做的行为和不为。这种行为和不为的违法性,是体现在违反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和良好操船艺术的掌握,另外,还指加害人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的过失。也就是说,只是疏忽而导致的过失,而不是故意而造成的过错。在海商法中,故意碰撞是指当事人希望或者放任船舶碰撞的发生。对于故意碰撞的肇事方来说,无论对方船舶是否有过失,都要对被碰撞船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且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这种责任予以加重,如剥夺其责任限制权等。但故意碰撞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同样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就不构成船舶碰撞责任的要件。如上所述,船舶碰撞中的"行为"是体现在违反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和良好操船艺术的掌握以及主观上的疏忽上。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国际公约,也可能是主观上的疏忽,它不一定是违反了某一法律的行为。
  另外,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责任强调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而船舶碰撞责任中则强调的是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对于说法上"违法行为"与"过失行为"的不同,前面已经提过。还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碰撞责任中强调的是"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非"与碰撞的因果关系",《1910年碰撞公约》第3,4,5条对过失与碰撞的因果关系作了规定,但真正有意义的是造成损害的过失,而不是造成碰撞的过失。关于这一点,第l3条似乎规定得更为明确。这与民法中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吻合。
  而就损害事实来说,海上碰撞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相吻合。从民法角度讲,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是受害人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对方财产、人身的损害,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船舶之间的正常接触不造成损失,就不存在侵权。船舶碰撞中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害人损坏了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一并赔偿损失。据此,损害他人财产除要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间接损失。由此可见,同民事侵权一样,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结论:海上船舶碰撞是侵权行为,但具有其特殊性。它的构成要件是:碰撞事实客观存在;损害结果确实发生;碰撞船舶一方或多方须具有过错;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船舶碰撞作为一种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生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人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大损失。船舶碰撞在现实海运中有着广泛的意义,正常区分船舶碰撞的定义,以及明确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可以提高海上运输的安全性,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完善的法律条文,以及合理的取证手段,是确保船舶运输正常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李励):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船舶碰撞是发生在海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定区别。纵观各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可以总结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碰撞事实客观存在;损害结果确实发生;碰撞船舶一方或多方须具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只有上述4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2]《船舶碰撞损害的确认与赔偿原则》(郭庆祝,张琴):
  按照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精神,确认船舶碰撞损害的方法就显得较为简单一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件所组成:即有违章行为或操纵失误方面的过失;有具体的船舶碰撞损害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互相连带的因果关系。
  [3]英国《1995年商船法》第188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4]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关于船舶碰撞的责任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 倪涌
  作者简介:杨亚,出生年月:1981年9月,性别:女 籍贯:湖南,上海海事大学2013级研究生,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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