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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9]65号1999年4月9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1999年3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