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阳光洒向浙江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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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借贷活动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终审判决引起《中国经济信息》记者的关注,作为该案中一张数额高达2091万元的关键证据——“结算条”,因形成时间与证据不符、没有交付凭证、款项来源不合理等原因,致借款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依据不足,没有被法院采信。
  这是浙江省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普通一例,是浙江省法院系统通过司法裁判的纠纷解决和行为指引功能,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具体举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8日、2013年2月2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借贷活动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草根金融”的狂欢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激活民间资金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制约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浙江省是我国金融发展比较繁荣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尤其活跃。由于近来货币政策的收紧,各中小企业与个人纷纷倍感资金的掣肘。这使得以中小企业和地下金融闻名的浙江,成为了公众的焦点。
  从中国人民银行浙江某支行的一次关于民间借贷的调查中,可以发现有89%的家庭(或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有关媒体披露,浙江某地区民间借贷月息最低4分,最高1毛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十倍。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曾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已非常高了,短期借款月息6~8分,半年以上(长期)的也要3~4分。”除了有特殊渠道的公司,没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能够担负得起这样的成本,这样的利率等同于逼实体企业自杀。而在浙江一些地方,这种现象正以摧枯拉朽之势,侵蚀当地的实体经济。
  高利贷不再是个体贷款者们的专利,散兵游勇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取而代之的是集团军作战。曾经依靠亲缘和地缘的“呈会”融资模式已经被彻底打破,如今的民间借贷市场,渐渐成为了各类谋利者的欢场。催生出的各类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地下钱庄等,它们通过与银行的关系,使银行成为融资来源,将借钱当生意来做,甚至成为了高利贷的操盘手。
  在浙江某地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中,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所占比重分别为30%和20%,有40%来自外地企业和居民,另外10%来自银行。该数据显示了借贷已经成为浙江有些地方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很多普通百姓,或多或少也与高利贷沾边。
  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源于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个别企业的贷款利用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银行贷款,缺乏直接的融资渠道,生产周转资金的不足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这种资金失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二是公众闲置资金过大。民众收入提高,除解决基本生活外,仍有大量剩余资金存在。把这些资金存入银行增值有限,在现金投资渠道不多,而股票市场风险又太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则是利润最大化的途径。
  三是手续简便。银行贷款门款高、手续多、时间长。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于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则是最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四是市场金融监管体系薄弱。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制度是不兼容的。民间借贷大都隐蔽,对于人员较少的银监部门而言,监管起来多少力不从心。有关民间借贷尚无明确规定,使监管部门无章可循。因此,在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不能满足企业需求时,民间借贷以黑色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局面。
  “满城借贷”的苦果
  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与传统金融信贷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从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到温州企业主跑路事件,民间借贷似乎一直游走在钢丝绳上,步步惊心。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和案例来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浙江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浙江省的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
  从地区分布看,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杭州、金华、宁波三地法院在收案量和案件总标的额上均居浙江省前三。统计数据显示,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增长较快,2011年的数据已超过台州、宁波,居浙江省第三位。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企业生产有着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是,民间高息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危害也不容忽视,易引起经济纠纷、刑事犯罪等,对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对地方的经济有着不利的影响。
  在借款还是企业倒闭的选择面前,不少企业被迫选择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然而,一旦一个举债过多的企业最终破产倒闭,或者企业老板弃厂跑路,可能会牵涉到数量庞大的直接或间接出借资金的个人和企业。企业的融资困境对于民间借贷机构并不只是赚钱良机,高收益对应高风险,稍有不慎,不但收不到高利息,连本金也会打水漂。而这时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及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再有就是由于部分民间借贷融出资金其实来源于银行,一旦民间高利贷出现逃债风险,难以完全控制贷款流向的银行很难置身事外。因此民间借贷的隐忧并不止步于个人、实体企业或民间借贷机构,还可能延伸至银行。
  相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事件,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严重时会危害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风险,是政府部门的重点管控对象。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面,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阳光”的普惠
  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记者在采访多位律师后发现。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情况复杂多样,形势不容乐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且复杂。其二,民间借贷多数具有高利贷特征。其三,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混乱。从而造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定性和审理的难度。
  为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民间融资案件的审理工作。
  早在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诉讼主体的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效力的认定,借贷事实的审查标准以及涉嫌虚假诉讼问题的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意见或裁判思路。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于2013年2月20日出台了《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依法为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强调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谋划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原则意见,以此作为《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统领性内容。体现出对服务金融改革大局、支持金融创新的司法态度;贯穿了对民间借贷风险的“综合治理”理念,体现了司法导向,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与2009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相互衔接、协调,对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澄清的内容,在《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相关意见。
  从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后得出的结论表明,从实践情况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些意见总体是可行的,不少意见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2011年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所吸收,对规范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在浙江采访时,遇到一起关于一张个人借贷“结算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双方的焦点就在于一张2091万元的结算条是否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据了解,该案件历经四年,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的开庭审理,在终审判决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这张“结算条”。
  涉案人蒋某的委托律师季昀在接受采访时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结算条”载明的借款是否真实的问题进行审理,“结算条”形成的时间、款项的交付及借款来源的陈述与证据不符,且前后不一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没有采信。
  对此,记者采访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指出,大金额的借贷必须审查,主要是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大金额借贷除了要有收条,还要有交付凭证或合理的解释,如果提供不出交付凭证那就必须要有合理的解释。收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基本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如果有反证的话,还是可以推翻的。
  季昀律师对记者讲,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就是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进行审理判决的。该《指导意见》对法院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起到了关键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诚信诉讼。
  据法律专家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二是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三是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牟取不法利益。四是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现象严重。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五是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有益的探索,收到较好的效果。2013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做出了切实有效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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