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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对各种利益冲突的协调,生态平衡观下的循环经济立法则体现了社会个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平衡,人与环境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此,我们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是片面的,应该明确保障人的健康.循环经济必须是在坚持生态平衡观的基础上保证经济增长和人的健康发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