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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从7月1日起实施.现将涉及经济处罚的相关条款分析如下: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