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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的思想自古就有,但是不成体系。近代早期的生存权,也不能积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于是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生存权理论,即以积极保障公民生存条件为其基本特征,至二战后生存权理论得到各国宪法的承认并日益国际化。水人权是生存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水人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和众多国内法的承认,我国干旱缺水地区人民的雨水集蓄利用权属于水人权的范畴。水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很多,但是我国干旱缺水地区人民的雨水集蓄权是水人权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这一点从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不同于丰水地区雨水集蓄的特征可以看出来。这样一种具体的水人权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现,但是相关立法和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