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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就其产生而言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历史不过三十余年,经济法的性质从其产生开始就饱受争议。文章主要讨论经济法的性质,国家立法应充分体现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正义性和秩序性;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价值目标,经济法具有社会性。在此基础上指出,若强行将经济法按照传统的公私法的划分总是不尽人意的。经济法应该属于公私法间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