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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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急呈
  申请人李某在2018年12月末到单位工作,2019年3月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月工资为2400元,试用期2个月,留用后月工资为3000元。可直到2019年4月,单位发放3月工资时,李某得到的仍然是2400元。李某找到单位说理时被告知,单位的制度规定试用期需从合同签署日起算。李某不服,随即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即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发放3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
  2019年3月单位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可实际上我2018年12月就已经到单位工作了,即使有试用期也应当从入职时开始计算。
  被訴人
  单位制度规定,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从合同签订日开始算起。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综上,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试用期也就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算。虽然双方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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