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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经历改革开放20多年的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2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达7474万人,注册资本21648亿元,共创造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个体私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20.46%,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结构中,扣除股份制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的贡献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达到37.2%。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尤其是在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城市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政府十分关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矛盾中,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为其发展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在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以前,人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制的认识,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一直是比较模糊,在所有制发展的政策指导上,瞻前顾后,有的行业和领域、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管理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对非公有经济采取或多或少的歧视性做法,使得非公有经济在贷款融资、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需要革除。
1.加快改革金融服务体制。要按照“改革要有新突破”的精神,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支持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组织支持体系;二是要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的保障体系,以强化金融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三是要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贷款机构的金融支持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解决融资担保途径。
2.加快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体制。在中央政府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范围内,部分产业仍然通过行政手段垄断市场,一些部门在税费、生产要素使用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了公平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思想深处存在着“唯成份论”的旧观念还远没有肃清,以所有制划线的思想仍然束缚着一些人的头脑,在制定政策和办事程序中还存在着歧视性因素,投资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允许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设定许多限制,使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竞争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因此,要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清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加快市场竞争体制的建设,抓紧制定统一、透明、公平的投资准入政策。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在一部分产业中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彻底转变陈旧观念,简化办事程序,像鼓励外商投资一样,凡是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领域和给予的优惠政策,只要非公有制企业符合行业要求的技术、生态、卫生、福利等条件和国家安全条件等,都应该允许进入和充分享受,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已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进一步发展。
3.进一步健全社会服务体制。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大力加强和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政府协调机构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的引导。同时还要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认真解决好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化程度比较低,而产生的可信度低的问题,以及市场中介服务业的标准化问题。使中介服务组织一方面能够真正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又能为广大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经济仲裁、技术监督、会计事务、业务培训、经营信息等各类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生产和投资的盲目性,避免经济损失,提高竞争力。
4.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体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迫切性。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于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原则之前,法律对于国有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是不同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私人财产,规定是“有条件保护”。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个人产权的明确、保护和规范,也正是由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保护的水平比较低,在一些地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三乱”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侵蚀、“黑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敲诈勒索现象等还时有发生。也正是由于在法律上缺乏对非公有物权、债权的完整规定,在发生涉民个体私营企业纠纷裁决时,常常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按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修订现有法律,明确家庭、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同国有财产一样都受到同样的权益保护,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使个体私营企业主放心大胆地依法发展壮大,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信息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为其发展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在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以前,人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制的认识,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一直是比较模糊,在所有制发展的政策指导上,瞻前顾后,有的行业和领域、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管理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对非公有经济采取或多或少的歧视性做法,使得非公有经济在贷款融资、市场准入、公共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需要革除。
1.加快改革金融服务体制。要按照“改革要有新突破”的精神,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支持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组织支持体系;二是要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的保障体系,以强化金融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三是要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贷款机构的金融支持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解决融资担保途径。
2.加快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体制。在中央政府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范围内,部分产业仍然通过行政手段垄断市场,一些部门在税费、生产要素使用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了公平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思想深处存在着“唯成份论”的旧观念还远没有肃清,以所有制划线的思想仍然束缚着一些人的头脑,在制定政策和办事程序中还存在着歧视性因素,投资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允许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设定许多限制,使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竞争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因此,要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清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加快市场竞争体制的建设,抓紧制定统一、透明、公平的投资准入政策。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在一部分产业中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彻底转变陈旧观念,简化办事程序,像鼓励外商投资一样,凡是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领域和给予的优惠政策,只要非公有制企业符合行业要求的技术、生态、卫生、福利等条件和国家安全条件等,都应该允许进入和充分享受,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已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进一步发展。
3.进一步健全社会服务体制。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大力加强和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政府协调机构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的引导。同时还要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认真解决好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化程度比较低,而产生的可信度低的问题,以及市场中介服务业的标准化问题。使中介服务组织一方面能够真正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又能为广大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经济仲裁、技术监督、会计事务、业务培训、经营信息等各类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生产和投资的盲目性,避免经济损失,提高竞争力。
4.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体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迫切性。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于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原则之前,法律对于国有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是不同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私人财产,规定是“有条件保护”。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个人产权的明确、保护和规范,也正是由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保护的水平比较低,在一些地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三乱”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侵蚀、“黑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敲诈勒索现象等还时有发生。也正是由于在法律上缺乏对非公有物权、债权的完整规定,在发生涉民个体私营企业纠纷裁决时,常常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按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修订现有法律,明确家庭、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同国有财产一样都受到同样的权益保护,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使个体私营企业主放心大胆地依法发展壮大,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