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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09年8月与B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工业用地转让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09年9月.而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B公司实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2011年5月(且证载B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起始时间也为2011年5月).请问,土地产权未过户前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