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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是潮流所向。近些年来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也在不断地研究与探索,陆续在很多省市付诸实践,不少地方政府都公布了相应的政策。终于,在去年4月26人们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舆论欢呼这是“里程碑式的跨越”,“人民知情权有了保障”,将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成效。国家出台行政法规上千部,至今有效的有650多部,为什么《条例》的出台受到公众如此重视和关注,得到新闻界如此高的评价呢?这正体现了国家认识到政府信息封锁给自身和人民带来的伤害和损失。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如:1994年3月31日的“海城事件”、2003年“非典”疫情等都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就自身而言对于树立国家形象,保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条例》的第一条行文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可见,《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为民众获取他们有权获取的政府信息提供保障,这对于满足公民知情权十分重要,也是把公民知情权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上。政府掌握的信息据估计通常要占社会信息总量80%的有价值信息和3000多个数据库,所以这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扩大其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度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①
在现代社会中,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是媒体。所以,对大众知情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媒体传播权的保护,即采访权、写作权、发表权的保护。因此,《条例》为新闻传播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
一、获取政府新闻的难度降低
政府信息在报纸上总是置于要闻版,在电视上也是新闻联播的重头戏,水门事件、五角大楼事件也让当事记者和媒体名噪一时,由此可见政府新闻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获知关于政府的新闻总是比较难的。《条例》的出台无疑大大降低了新闻媒体获知政府新闻的难度,新闻媒体上政府信息量将随之增多。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可以扩展新闻报道范围。
二、为新闻媒体报道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和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同时,作为重要内容的稿件的信息来源也有了足够的保障。②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供给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新闻媒体报道涉及的范围也就有了较明确的界定。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在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这件事该不该报,可不可以报,这尤其体现在时政新闻上;另一方面就是不敢越雷池一步,满足于通稿。这样无疑减缓了信息发布的速度,对于形成媒介的公信力不利。《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从业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放下顾虑及时、翔实的进行新闻报道和传播。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得以加强
就信息传播而言,“坏消息就是好消息”,而报喜不报忧则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做法。正确的传播观应当是有好就报好,有坏就报坏,而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也不在于公开那些好的消息而在于坏消息。
条例中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各级政府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也是有针对性地划出了最容易被做手脚的项目: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③
《条例》的出台,使得舆论监督能够师出有名,新闻媒体可以大大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不等于就可以让一些腐败官员不再假公济私。但是,新闻媒体的有效介入会大大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四、客观上可以在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中为媒体解开束缚
在突发性事件初现端倪时,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真相,让公众采取正确合理的防范措施将事态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回顾“非典事件”、“海城事件”,正是由于政府的消息公布不够及时,信息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得匮乏信息的公众一度处于草木皆兵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缓报、晚报的状态表现出传播制度在突发事件中的极度脆弱性,媒体错过了最佳报道时机,从而使负面影响得以扩大。④也反映出政府在此类事件中迟迟不表态是媒体报道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的客观原因。如今,《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媒介尽可能及时地对这种突发性的、重要的事件进行报道,这无疑会提升媒介的权威和声誉。
政府信息公开不可否认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一步大跨越,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信息公开对媒体的影响不全都是好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新的问题也许会慢慢浮现出来,怎样防微杜渐,促成其积极发展更是重中之重。
一是信息趋同化。面对报业发展出现同质化的趋势,政府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在降低信息获取难度的同时也会使信息内容趋同化更加白炽化。《条例》规定了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等等。可见,《条例》颁布之后,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更加快捷、集中化,获取内容也更加大众化和浅表化。这样,现今屡见不鲜的“会议报道”模式也许会更加泛滥;同题竞争也将成为时政新闻的主战场。
二是新闻发言人加大记者深入调查的难度。现代政府机关的不同部门慢慢都有了自己的专门新闻发言人,而且定期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向媒体答疑解惑。在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应该通力合作,前者应该致力于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后者致力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因此,新闻发言人和媒体记者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然而,在我国,新闻发言人目前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中的综合部门(如办公厅)或研究部门(如法规司或者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担当,所掌握的信息有限,和国外有很大不同。
同时,新闻发言人是权力机关调控新闻传播的手段,既然发言人是权力机关派出的,那么更多要表现的是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公众议程的引导,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发言人会成为新闻从业人员采访进一步的挡箭牌。新闻发言人拥有绝对的信息解释权,在公布信息的时候,以解释、说明、表态的方式同时将权力机关的意志传达给了公众。⑤一般情况下,公开的信息越多,涉及面越广,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就越大。他可以尽最大努力将权力机关的议程纳入传媒和公众的议程中。
以上这些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件下会成为媒体面对的主要考验和挑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媒体在新的环境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促进我国民主进程的发展,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采访让位给信息的整合。
现代传媒的特点是:信息传播多元化、消息来源多渠道、报道手段多样化,所以避免同质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新闻采访要让位给编辑,编辑的作用越来越凸现。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的信息罗列而是对信息进行整合,使信息增容、扩量、滚动、再生、提升,形成信息的再创造、再利用。具体来说就是哪些稿件需要做大,哪些稿件只做小,哪些稿件上头版、具体稿件的切入角度、不同的信息如何选择和配合,同样的内容在这种选择与组合下,就会产生不同的阅读效果。从而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形成自身的特色。
其次,主动出击,加大监督力度。
第一,不过分依赖政府新闻发言人,注意从多渠道获取信息。大众传媒具有环境监测功能,应传播危险警报,提供与经济、公众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新闻。这就是说,提供信息是新闻媒介的首要职务,新闻发言人对这一职能有促进,但不代表新闻媒体可以坐等政府的发言。因而记者应该注意新闻信息的挖掘,发现社会中的问题。在面对新闻事件时,应该从事件本身入手,采访相关人员,获知事实的客观真相,在此基础上再与政府进行对话。在维护人民的知情权方面,传媒应当具有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不应主动放弃披露信息的责任。
第二,新闻应反映公众的需求。随着人们知识水平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在质上和量上都有相应的提高;同时政府执政为民,必须关注民生了解民情。根据议程设置理论,媒介除了根据政策议题设置媒介议题来影响公众议题外,还可以根据公众议题设置媒体议题来影响政策议题。⑥
新闻发言人制度为新闻媒介提供了一种与政府对话的机制,媒介应代表公众的立场向政府提问,将公众最想知道的问题提出来,这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
第三,新闻传播应用全局的客观眼光来看待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政府立场的,新闻媒体则应放眼整个社会,从全局角度认识政府的声音,提出相关问题,以期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统一与和谐,因而新闻媒体应有质疑政府发言的意识。
最后,需要重点强调的还是我们常常说的:记者要有社会良知,在这个信息大爆炸时代,信息开始泛滥。但是我们要知道,任何人都不会满足于表面上人人皆知的“信息”。这也就是说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只是一部分,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如,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涉嫌保密不便公开、还未引起政府机关重视等。因此,作为新闻传播者,发挥自身主动性,不畏艰难,为社会公众寻找问题的答案,将永远都是新闻从业者奋斗的目标。
注释
①吴飞:《政府信息公信力与传媒话语影响力》
②陈力丹: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条款的删改引发的思考
③曹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业的意义》,《新闻记者》2007年06期
④吴飞:《传媒影响力》
⑤陈力丹:《健全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察和限权机制》
⑥吴飞:《传媒影响力》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就自身而言对于树立国家形象,保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条例》的第一条行文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可见,《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为民众获取他们有权获取的政府信息提供保障,这对于满足公民知情权十分重要,也是把公民知情权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上。政府掌握的信息据估计通常要占社会信息总量80%的有价值信息和3000多个数据库,所以这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扩大其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度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①
在现代社会中,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是媒体。所以,对大众知情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媒体传播权的保护,即采访权、写作权、发表权的保护。因此,《条例》为新闻传播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
一、获取政府新闻的难度降低
政府信息在报纸上总是置于要闻版,在电视上也是新闻联播的重头戏,水门事件、五角大楼事件也让当事记者和媒体名噪一时,由此可见政府新闻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获知关于政府的新闻总是比较难的。《条例》的出台无疑大大降低了新闻媒体获知政府新闻的难度,新闻媒体上政府信息量将随之增多。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可以扩展新闻报道范围。
二、为新闻媒体报道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和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同时,作为重要内容的稿件的信息来源也有了足够的保障。②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供给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新闻媒体报道涉及的范围也就有了较明确的界定。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在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这件事该不该报,可不可以报,这尤其体现在时政新闻上;另一方面就是不敢越雷池一步,满足于通稿。这样无疑减缓了信息发布的速度,对于形成媒介的公信力不利。《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从业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放下顾虑及时、翔实的进行新闻报道和传播。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得以加强
就信息传播而言,“坏消息就是好消息”,而报喜不报忧则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做法。正确的传播观应当是有好就报好,有坏就报坏,而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也不在于公开那些好的消息而在于坏消息。
条例中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各级政府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也是有针对性地划出了最容易被做手脚的项目: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③
《条例》的出台,使得舆论监督能够师出有名,新闻媒体可以大大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不等于就可以让一些腐败官员不再假公济私。但是,新闻媒体的有效介入会大大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四、客观上可以在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中为媒体解开束缚
在突发性事件初现端倪时,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真相,让公众采取正确合理的防范措施将事态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回顾“非典事件”、“海城事件”,正是由于政府的消息公布不够及时,信息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得匮乏信息的公众一度处于草木皆兵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缓报、晚报的状态表现出传播制度在突发事件中的极度脆弱性,媒体错过了最佳报道时机,从而使负面影响得以扩大。④也反映出政府在此类事件中迟迟不表态是媒体报道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的客观原因。如今,《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媒介尽可能及时地对这种突发性的、重要的事件进行报道,这无疑会提升媒介的权威和声誉。
政府信息公开不可否认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一步大跨越,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信息公开对媒体的影响不全都是好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新的问题也许会慢慢浮现出来,怎样防微杜渐,促成其积极发展更是重中之重。
一是信息趋同化。面对报业发展出现同质化的趋势,政府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在降低信息获取难度的同时也会使信息内容趋同化更加白炽化。《条例》规定了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等等。可见,《条例》颁布之后,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更加快捷、集中化,获取内容也更加大众化和浅表化。这样,现今屡见不鲜的“会议报道”模式也许会更加泛滥;同题竞争也将成为时政新闻的主战场。
二是新闻发言人加大记者深入调查的难度。现代政府机关的不同部门慢慢都有了自己的专门新闻发言人,而且定期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向媒体答疑解惑。在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应该通力合作,前者应该致力于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后者致力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因此,新闻发言人和媒体记者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然而,在我国,新闻发言人目前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中的综合部门(如办公厅)或研究部门(如法规司或者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担当,所掌握的信息有限,和国外有很大不同。
同时,新闻发言人是权力机关调控新闻传播的手段,既然发言人是权力机关派出的,那么更多要表现的是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公众议程的引导,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发言人会成为新闻从业人员采访进一步的挡箭牌。新闻发言人拥有绝对的信息解释权,在公布信息的时候,以解释、说明、表态的方式同时将权力机关的意志传达给了公众。⑤一般情况下,公开的信息越多,涉及面越广,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就越大。他可以尽最大努力将权力机关的议程纳入传媒和公众的议程中。
以上这些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件下会成为媒体面对的主要考验和挑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媒体在新的环境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促进我国民主进程的发展,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采访让位给信息的整合。
现代传媒的特点是:信息传播多元化、消息来源多渠道、报道手段多样化,所以避免同质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新闻采访要让位给编辑,编辑的作用越来越凸现。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的信息罗列而是对信息进行整合,使信息增容、扩量、滚动、再生、提升,形成信息的再创造、再利用。具体来说就是哪些稿件需要做大,哪些稿件只做小,哪些稿件上头版、具体稿件的切入角度、不同的信息如何选择和配合,同样的内容在这种选择与组合下,就会产生不同的阅读效果。从而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形成自身的特色。
其次,主动出击,加大监督力度。
第一,不过分依赖政府新闻发言人,注意从多渠道获取信息。大众传媒具有环境监测功能,应传播危险警报,提供与经济、公众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新闻。这就是说,提供信息是新闻媒介的首要职务,新闻发言人对这一职能有促进,但不代表新闻媒体可以坐等政府的发言。因而记者应该注意新闻信息的挖掘,发现社会中的问题。在面对新闻事件时,应该从事件本身入手,采访相关人员,获知事实的客观真相,在此基础上再与政府进行对话。在维护人民的知情权方面,传媒应当具有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不应主动放弃披露信息的责任。
第二,新闻应反映公众的需求。随着人们知识水平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在质上和量上都有相应的提高;同时政府执政为民,必须关注民生了解民情。根据议程设置理论,媒介除了根据政策议题设置媒介议题来影响公众议题外,还可以根据公众议题设置媒体议题来影响政策议题。⑥
新闻发言人制度为新闻媒介提供了一种与政府对话的机制,媒介应代表公众的立场向政府提问,将公众最想知道的问题提出来,这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
第三,新闻传播应用全局的客观眼光来看待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政府立场的,新闻媒体则应放眼整个社会,从全局角度认识政府的声音,提出相关问题,以期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统一与和谐,因而新闻媒体应有质疑政府发言的意识。
最后,需要重点强调的还是我们常常说的:记者要有社会良知,在这个信息大爆炸时代,信息开始泛滥。但是我们要知道,任何人都不会满足于表面上人人皆知的“信息”。这也就是说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只是一部分,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如,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涉嫌保密不便公开、还未引起政府机关重视等。因此,作为新闻传播者,发挥自身主动性,不畏艰难,为社会公众寻找问题的答案,将永远都是新闻从业者奋斗的目标。
注释
①吴飞:《政府信息公信力与传媒话语影响力》
②陈力丹: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条款的删改引发的思考
③曹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业的意义》,《新闻记者》2007年06期
④吴飞:《传媒影响力》
⑤陈力丹:《健全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察和限权机制》
⑥吴飞:《传媒影响力》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